情侶共同買房「眉角」多,結婚之前就分手該怎麼辦?情人一起買房後,卻又翻臉對簿公堂的情況時有所聞。中國就曾發生一起房產糾紛,李男是50多歲的外籍人士,與中國一名小20餘歲的張女一見鍾情。不久後,兩人便確立戀愛關係。2014年,李男為使愛情穩固,購買一套房屋,並登記在張女名下。未料,數年後兩人曲終人散,因房子的歸屬鬧上法院。日前法院經調節勸說後,最終李男與張女達成調解,房屋權仍歸張女,但張女須另行補償李男60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62萬元)。
李男指出,該房屋的購房款、稅費都由他支付,張女認可此事。張女曾多次在電話裡,要求不要將房屋掛在他名下,而房屋雖登記在張女名下,但本質是代持行為,也就是「借名買房」,房屋實際權利人仍是自己。因此,張女應向自己返還購房款、購房稅與房屋增值部分共計124萬餘元人民幣(約新台幣517萬元)。對此,張女回應,房屋登記的權利人是自己,房產證也由自己保管;該房屋所涉及的租賃事宜、水電煤等民生生活費用均由自己負責;雙方之間是贈與的法律關係,「房屋性質屬於小面積的房子,不存在增值的情形。」
日前,中國法院經調節勸說,最終李男與張女達成調解,房屋仍歸張女所有,但其須另行補償李男60萬元人民幣(約新台幣262萬元)。
責任編輯/梁溶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