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高管職務侵佔罪常見情形及刑事辯護策略

發表於 2024-03-19 10:45 作者: 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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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圈高管職務侵佔罪常見情形及刑事辯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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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據吳說區塊鏈發文,加密交易所 Bybit 起訴負責公司內支付⼯資的 Ho 女士濫用職權,將大量USDT 轉移到她祕密擁有和控制的地址。總共轉移了 4,209,720 個 USDT,導致 117,238.46 美元被支付入她的個人銀行账戶[1]。

在幣圈,高管涉訴案件並不少見,比如此前的舊瓜:幣圈大佬、OTC場外交易大戶趙東被警方帶走調查;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指控幣安及其創始人趙長鵬非法經營數字資產衍生品交易所;OKCoin集團創始人徐明星因卷入炒幣維權糾紛,曾被上海警方帶至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濰坊新村派出所接受調查;神馬礦機創始人楊作興此前被深圳檢察院以職務侵佔罪批捕等。

在幣圈高管涉刑案件中,職務類犯罪往往是高發罪名之一,今天就來聊聊刑法當中的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的行爲方式是,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佔爲己有。本文講講在幣圈比較典型的幾種情形。

01

情形一、合夥人內部發生糾紛,股東“卷款跑路”

筆者此前曾接到咨詢,某NFT數字藏品平台因內部管理混亂,利潤分配不均等問題,大股東將公司款項據爲己有後斷聯,小股東因數藏平台用戶維權原因,被公安以詐騙罪被刑拘,據了解,大股東將公司錢款用於歸還其個人貸款。此前也有網傳信息,薪付寶ICO項目前COO涉嫌職務侵佔。

職務侵佔罪的主體是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像數字藏品平台,在國內一般都有相對應的注冊公司,若相關公司人員涉嫌職務侵佔,則受我國刑法所規制。但ICO作爲代幣發行衆籌項目,項目發起方往往並沒有一個法定的公司形式的組織形式,而是一個松散的合作聯盟,不符合本罪的犯罪主體特徵要求,若合作方存在“卷款跑路”等侵害團隊利益的情形,需要採用其他維權手段。

02

情形二、公司高級研發人員採用技術手段,竊取公司虛擬貨幣

幣圈技術人員的從業背景更具有行業屬性,此類案件中,技術人員通過例如篡改公司代碼,修改計算機軟件程序等手段,獲取公司系統管理權限,將公司所有的虛擬貨幣轉移至自己的账戶。

深圳某公司程序員通過篡改代碼的方式竊取公司虛擬幣,轉入個人地址,後將中心化代幣兌換成鏈上代幣,再兌換成USDT存放進自己的BSC幣安鏈錢包,最終在幣安交易所變現獲利近百萬。最終行爲人被法院處以職務侵佔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2]。

關於行爲人涉案行爲的定性,是此類案件中爭議較大的問題點。常常會在盜竊罪、非法獲取/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職務侵佔罪等罪名當中,對涉案罪名予以認定。在前述罪名中,職務侵佔罪的量刑起點最高,因此從律師辯護角度,在行爲人構罪的前提下,從行爲人構成職務侵佔罪的角度進行辯護,能夠爭取較低的量刑。

03

情形三、利用職務便利,監守自盜

監守自盜,往往高發於公司的財務總監、銷售總監、人力總監等享有職務便利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所謂的“便利條件”,包括主管、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例如:財務總監通過虛報費用、虛列進貨成本;人力總監虛構已離職員工工資進行上報,通過冒領員工工資,達到非法佔有公司財產的目的;銷售總監將公司貨品自行出售或贈送他人,或收受貨款後未返還公司等。

何某任上海某公司運維工程師,負責公司的比特幣礦機的管理與維護。2021年,何某利用自身管理、維護比特幣礦機的職務便利,多次將屬於公司型號爲神馬M21S比特幣礦機販賣,牟利金額97萬余元。被公訴機關以職務侵佔罪起訴至法院[3]。

根據刑法規定,職務侵佔,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犯罪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金額在100萬以上的,處以3~10年有期徒刑。上述案件中,何某的犯罪金額不到100萬,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爲2年6個月有期徒刑。

04

刑事律師辯護策略

幣圈從業人員若涉嫌職務侵佔,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採取從犯罪主體、涉案行爲定性,涉案金額等角度進行辯護。

另外,實務中對於是否成立本罪,還要注意以下2個難點:

1、行爲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需要行爲人本身具備一定的職權、支配權,經辦某事項的便利,或者憑借自身權利,影響他人實施侵佔行爲。無論是正式工、合同工還是臨時工,都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

但若只是利用了在工作中較易接觸到作案目標的方便條件, 行爲人並沒有看管、保管公司相關財物的職責,不構成本罪。

2、行爲人是否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

這是區分行爲人構成本罪還是其他犯罪(如挪用資金罪)的重要條件之一。是否“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司法實踐中會與以下判斷角度:

(1)轉移佔有公司財物後卷款潛逃;

(2)試圖掩蓋、銷毀公司账目;

(3)主觀上不愿償還或客觀上並無償還能力;

(4)將財物揮霍;

隨着我國不斷出台相關法規條文,我國對於區塊鏈、虛擬貨幣交易及挖礦、NFT數字藏品等也持續不斷的加強監管。刑事辯護要結合幣圈的行業特徵、以及對相關法律法規理解的基礎上,才能夠做到有效辯護,更好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Bybit 薪酬負責人自盜分析:區塊鏈企業財務管理存在的漏洞與改進  https://mp.weixin.qq.com/s/qzaWXud0a3s-SykhDWLlRA

[2] 虛擬貨幣案|認罪認罰5年,辯護至2年  https://mp.weixin.qq.com/s/S527RvsfppP-M5icMyP98A

[3] 案號:阿縣檢刑訴〔2021〕29號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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