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紅保單監理新規7月上路 商品採綜合險架構須送審
發表於 2024-04-11 22:33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1日電)為避免銷售不當衍生爭議,金管會擬強化分紅保單監理,7月起上路。未來業務員銷售時禁止以保單報酬率與公司股息率比較,且分紅保單若採綜合險架構,須先送金管會審查,現有分紅保單商品若採綜合險設計,亦必須因應新規調整。
國內長年原僅保誠人壽1家銷售分紅保單,2023年富邦人壽重回分紅保單市場,同年12月法巴人壽跟進分紅保單熱潮,推出首張分紅保單。金管會因此著手研議強化監理規範,避免多年前銷售糾紛再起。
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待「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修正草案完成預告,分紅保單監理新規將於7月起上路。
新規共有7大重點,第1,銷售文件不再揭露高分紅,而是應列示最可能分紅、低分紅及可能紅利為零情境。
同時,為避免業者競相以提高分紅率為銷售訴求,金管會明定應以各保單年度最可能紅利金額為基礎進行現金流量測試,並通過金管會規定的利潤測試標準。
其次,金管會強化資訊揭露要求,商品簡介、建議書、要保書等均應載明紅利並非保證、極端情況下可能為零等警語,且每年紅利宣告日後30日,應在公司網站揭露可分配紅利盈餘、紅利實現率及紅利分配計算方式等,讓外界瞭解公司分紅保單經營績效。
第3,金管會規定,分紅保單業務應設置區隔帳戶分開管理,區隔帳戶每年度可分配紅利盈餘應確保具備可持續性、可負擔性、平穩性原則,且盈餘分配給要保人比例不得低於7成。
若有可分配紅利盈餘連續2年未達最可能紅利累積值,業者需瞭解原因提報董事會、向要保人解釋原因,並向金管會說明理由及改善措施。
第4,金管會禁止業務員以保單報酬率與公司股息率、同業保單、銀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報酬率比較。
第5,業者應要求業務員參與分紅保單教育訓練,並在確實瞭解商品內容後才得招攬。
第6,董事會應對分紅保單業務負最終責任,簽證精算人員每年應向董事會提報紅利分配報告(含分配保戶比例),商品簽署人員則應在商品銷售後追蹤紅利實現情形,若有偏離最可能紅利金額情形,應召開會議討論改善措施。
第7,若業者分紅保單擬採綜合險設計,即除了壽險保障外,主約還包括傷害險、健康險等非壽險保障時,因非壽險保障項目並不參與紅利分配,架構較複雜,金管會明定此類商品屬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應採核准制事先送審,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若現有銷售分紅保單的3家壽險公司已有商品採綜合險設計,亦必須因應新制調整,例如改版為附約設計,或維持綜合險設計,但必須先送金管會審查,取得核准才能繼續銷售。
另一方面,金管會此次修正規範,亦同步明定,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含傷害醫療險),除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理賠應符合損害填補原則。例如採正本理賠,或建立損失分攤機制等。
考量壽險業2026年接軌IFRS 17後,資產及負債面將同步採公允價值評估,屆時壽險業計算保險負債的責任準備金將受現時利率波動影響,當利率走升時,責準金提列數可能低於保價金,為確保壽險業清償能力,金管會今天同步公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草案。
金管會擬明定,壽險業應就接軌後責準金低於對應的保價金扣除保單借款後,就差額提存「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列在權益項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用於盈餘分派。(編輯:楊蘭軒)1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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