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緩起訴引眾怒 立委籲嚴懲不能輕縱
發表於 2024-04-12 13:44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林敬殷台北12日電)藝人黃子佼被查獲持有兒少性影像,遭緩起訴處分,引發社會討論。多位民進黨立委今天舉行記者會,要求北檢再議後,盡快給黃應有的處刑,立委引用動保概念,指購買促成殺害,購買兒少性剝削影片就是犯罪,跟買兇殺人沒有兩樣。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陳素月、吳沛憶、張雅琳及鍾佳濱今天在立法院舉行「杜絕兒少性影像犯罪,支持司法嚴懲不縱放!」記者會。
邱志偉表示,檢視台北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前後矛盾,一方面認為黃子佼行為嚴重,如「考量兒童色情圖片對慾望之刺激具關聯性,觀看後可能採取實際行動傷害兒童」,但另一方面,起訴書又說「審酌被告並無前科,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表明不再有接觸扣案未成年女子性影像之可能」、「並查無散布或販賣情形,行為所生危害非鉅」。
陳素月指出,兒少性剝削案例層出不窮,她歸結是因為查緝率低、成罪率低、起訴率低、判決輕,黃案緩起訴會讓社會誤以為這種案子沒這麼嚴重;吳沛憶表示,不管是1部,還是7部,性影像犯罪,造成的影響不會只是1部影片,每一次的觀看,每一次的散布,都是傷害,也會不斷地擴散難以根除。張雅琳呼籲未來修法應公布違反者的姓名。
鍾佳濱說,緩起訴不能讓社會接受,是認為黃子佼的行為就是犯罪卻不能處刑,相較其他國家,台灣法令訂得太輕,但在修法前,難道黃的罪行不能得到應有處罰嗎。
他引用動保議題的概念說,如果購買促成殺害,在兒少性剝削影片中,購買就是犯罪,有購買就有商業動機去強迫兒少拍攝性剝削影片,購買行為即已構成犯罪,跟買兇殺人有什麼兩樣。北檢申請再議後,希望盡快給黃應有的處刑。現行的刑法足以課責,權責機關不能輕縱。
法務部檢察司專門委員紀致光表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刑度是否不足,法務部會與衛福部檢討。
紀致光說,緩起訴部分因涉及個案,法務部尊重審度結果,至於處罰是否不足,也有討論的空間。目前該案屬於依職權送再議,台北高等檢察署會盡快做出適當的司法判斷。
衛福部保護司科長潘英美表示,後續會再針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構成要件再進行研議。至於刑責部分,考量基本大法刑法也有相關規範,不僅是性隱私犯罪、妨害性自主等等,整體法條結構都會一併連動,包括目前討論到「無正當理由持有」部分,若調高至3年以上,其他法條之罪責依照法理也應調高。牽動到的範圍,後續會偕同法務部共同評估研擬。(編輯:翟思嘉)1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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