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CFTC起訴幣安、CZ文件:漏洞百出的合規管制,「為獲利非法招攬」美國用戶…

發表於 2023-03-28 11:04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就在昨(27)晚,交易所幣安(Binance)與其執行長趙長鵬(CZ),遭到美國期貨商品交易委員會(CFTC)起訴。下文為讀者整理 CFTC 起訴文件的重點整理,幫助您了解案件全貌。 (前情提要:幣安傳遭美國CFTC調查!BNB閃跌10%、CZ痛批“FUD”,政府關係顧問:正考慮向其註冊) (背景補充:幣安大當機! 現貨交易、存提款「全面暫停」比特幣急挫2% )

 

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與其執行長趙長鵬(CZ),昨晚突然遭到美國期貨商品交易委員會(CFTC)起訴,罪嫌為涉及違法提供衍生品交易,違反了監管規則。

CFTC 表示將尋求對幣安及其相關實體實施永久性的交易和註冊禁令,禁止涉及商品利益和加密貨幣商品的交易、控制等行為。受此消息打擊,比特幣一度跌破 2.7 萬、以太坊失守 1,700 美元,幣安平台幣則跌超 5%,最低報 306.45 美元。

在 CFTC 這份長達 74 頁的起訴文件中,究竟它是否真的抓到了幣安違法的證據?發起訴訟的依據又是什麼?根據該監管提供的紀要(summary )說明,動區整理編譯如下:


1 )Binance 營運著世界上最大的中心化數位資產交易平台,出現在一個不透明的企業實體網路中,所有這些企業實體最終由CZ 掌控,組成一個名為「Binance」或「Binance 生態系統」的共同企業。

Binance 報告的大部分交易量和盈利來自於其對位於美國(包括本地區)的客戶的廣泛招攬和訪問,這些客戶在Binance 平台上進行了多種不同類型的涉及跨州商業的數字資產現貨和衍生品交易。

2 )自 2019 年 7 月至今(「相關期間」),在 CZ 的指導和控制下,並在 Lim 的故意和實質性協助下,Binance 已經推廣並接受訂單、財產以作為保證金,以及營運一個場所,用於為美國的個人提供數位資產商品,包括比特幣(BTC)、以太坊(ETH)和萊特幣(LTC)的期貨、期權、掉期和槓桿零售商品交易服務。

3 )自 2017 年推出其平台以來,儘管 Binance 公開表示其意圖“阻止”或“限制”位於美國的客戶訪問其平台,但它採取了一種有計劃的、分階段的方法來增加其在美國的影響力。

Binance 最初的戰略定位是針對零售客戶的招攬。在之後的階段,Binance 越來越依賴於位於美國的人員和供應商,並積極培養了位於美國的有利可圖的商業重要的「VIP」客戶,包括機構客戶。

與此同時,Binance、CZ 和現任的合規長 Lim 都知道,Binance 招攬位於美國的客戶將使其受到美國法律的註冊和監管要求。但是,Binance、CZ、Lim 都選擇忽視這些要求,並通過採取措施幫助客戶規避 Binance 的訪問控制,破壞了 Binance 無效的合規計劃。

4 )被告人忽視適用的聯邦法律,同時促進 Binance 的美國客戶群,因為這對他們來說是有利可圖的。例如,根據 Binance 2020 年 8 月的文件,該平台從衍生品交易中獲得了 6300 萬美元的收入,約 16%的帳戶由 Binance 確定為位於美國的客戶持有。

到了 2021 年 5 月,Binance 從衍生品交易中獲得的月收入已增加到 11.4 億美元。Binance 選擇優先考慮商業成功,而非遵守美國法律的決定,正如 Lim 所概括的 CZ 的立場,「這是一個商業決策」。

5 )Binance 故意掩蓋了其營運交易平台的實體身份和位置。例如,Binance 面向客戶的「使用條款」聲稱是客戶與一個名為「Binance operators」的實體之間的合約,這個術語沒有具體含義。

雖然在相關期間的不同時間,Binance 在許多地點都設有辦事處,包括新加坡、馬爾他、杜拜和東京,但 Binance  故意不披露其行政辦公室的位置。

相反,CZ 表示,Binance 的總部位於他在任何時候的所在地,反映出一種有意逃避監管的策略。CZ 於 2019 年 6 月的一次內部會議上解釋了這個策略,稱 Binance 通過在多個司法管轄區成立的各種實體開展業務,通過「不在任何地方落地」來「保持國家的清潔(不違反法律)」,這才是 .com 無法在任何地方落地的主要原因。

6 )CZ、Lim 和 Binance 高階管理層的其他成員未能正確監督 Binance 的活動,實際上,他們積極促進了違反美國法律的行為,包括協助和指示位於美國的客戶規避 Binance 聲稱實施的合規控制,以防止和檢測美國法律的違規行為。

Binance 及其官員、員工和代理人指示美國客戶使用技術來掩護他們的位置;允許未提交身份和位置證明的客戶在宣布此類行為被禁止後繼續在平台上交易;並指示最終受益所有人、控制交易決策、交易算法和其他資產的關鍵員工均位於美國的 VIP 客戶,以新成立的外殼公司的名義開設 Binance 帳戶,以規避 Binance 的合規控制。

7 )儘管 Binance 招攬並依賴位於美國的客戶為其各種市場產生收入並提供流動性,但 Binance 從未以任何方式向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註冊,並無視對美國金融市場的完整性和活力至關重要的聯邦法律,包括要求實施旨在防止和檢測洗錢和恐怖主義資金的控制的法律,這違反了《商品交易法》“Act” or “CEA”), 7 U.S.C. §§ 1–26,and the CFTC Regulations (“Regulations”), 17 C.F.R. pts. 1–190 (2022).

8 )在相關期間,通過 Binance 平台的營運,被告 Binance,在 Lim 的協助下,以及 CZ 違反了 CEA 和法條的核心規定,包括:

  • i. 違反 CEA 第4(a) 條或者選擇性地違反 CEA 第4(b) 條和 Regulation 48.3,17 CFR § 48.3 (2022),提供、進入、確認執行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場外商品期貨交易;
  • ii. 違反 CEA 第4c(b) 條和 Regulation 32.2,17 CFR § 32.2 (2022),提供、進入、確認執行或交易場外商品期權;
  • iii. 招攬和接受商品期貨、期權、掉期和零售商品交易的訂單,或者作為協議、合同或交易中的交易對手方;在這些活動中,接受貨幣、證券或財產(或代替信貸)用於保證或擔保 Binance 平台上的交易,違反 CEA 第4d 條和7 USC § 6d;
  • iv. 在未註冊為掉期執行設施(SEF)或被指定為合同市場(DCM)的情況下,經營掉期交易或處理設施,違反 CEA 第5h(a)(1) 條和Regulation 37.3(a)(1),17 CFR § 37.3(a)(1) (2022);
  • v. 未能勤勉監督 Binance 與委員會註冊要求相關的活動,違反 Regulation 166.3,17 CFR § 166.3 (2022);
  • vi. 未能實施有效的客戶信息程序,或以其他方式符合銀行保密法的適用規定,違反 Regulation 42.2,17 CFR § 42.2 (2022);
  • vii. 故意在美國之外進行活動,包括進入協議、合同和交易,並構建實體,以故意迴避或試圖迴避 2010 年《華爾街透明與問責法》附錄 A 頒布的CEA 的任何規定,違反 Regulation 1.6,17 CFR § 1.6 (2022)。

9 )除非本法院加以限制和禁止,被告很可能會繼續從事本訴訟中所述的行為和類似的行為和做法。

10 )因此,CFTC 根據 CEA 第 6c 條,7 USC § 13a-l,提起本訴訟,以禁止被告的非法行為和做法,並迫使他們遵守該法案。此外,CFTC 尋求民事罰款和補救性附帶救濟措施,包括但不限於交易和註冊禁令、沒收、判決前和判決後利息,以及法院認為必要和適當的其他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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