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這2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

發表於 2024-05-03 16:00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有5歲以下的子女,父母可列報每名子女12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不過,除了父母外,有2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申報,減除孫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扶養5歲以下子女,父母可列報每名子女12萬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除了父母外,另有2種情況可由祖父母或監護人列報該扣除額。1.若父母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況,實際負責扶養義務的祖父母列報5歲以下孫子女時,可以申報減除孫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經法院依照民法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並經由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就可依所得稅法列報受監護人為其受扶養親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除了死亡、監護登記可以由稽徵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查詢,免檢附證明文件外,其餘情形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警察局查詢人口報案單、在監證明、停止親權裁定確定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今(202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有3種情形就不適用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包含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全年綜合所得稅率適用在20%以上,或是採本人或配偶薪資所得,或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按單一稅率28%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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