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520前特赦陳水扁 法務部:停止審判中案件 非可行使特赦權範圍
發表於 2024-05-14 14:35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4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5日將邀司法院、法務部等,就總統特赦等議題進行專題報告。根據法務部今天送抵立法院的報告指出,停止審判中的案件,應非可行使特赦權的範圍,而具體個案中如有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不受特赦效力影響。
外傳總統蔡英文決定在520卸任前,特赦前總統陳水扁,總統府發言人林聿禪7日表示,總統府現階段的立場仍是希望確保陳水扁獲得妥善的健康照顧,並依照相關的法律規範辦理。
此外,法務部7日指出,依據法務部推動刑法沒收新制的立論與正當性,已宣示新制目的是阻斷犯罪者或第三人,因僥倖享有犯罪所得利益,因此檢察官仍可向法官聲請單獨沒收海外遭扣鉅款等犯罪所得,不會因為陳水扁獲特赦不用執行刑期,就把錢還給扁家。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5日將邀請司法院祕書長吳三龍、法務部長蔡清祥率所屬相關單位列席,就「總統行使特赦後,該案未沒收的不法所得及停審未定讞案件的處理」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法務部的報告指出,行使特赦之權為專屬總統的職權,以宏觀角度盱衡全局決定是否行使赦免權。總統倘欲發動行使特赦權,得依赦免法第6條規定發交研議,至於是否發交研議,仍取決於總統裁量。此外,依據赦免法規定,特赦對象以受罪刑宣告的人為限。
關於總統行使特赦後,對於犯罪所得沒收的處理,報告提及,沒收並非刑罰,故非特赦範圍,而經特赦的個案如有犯罪所得,仍應依確定裁判主文執行沒收。
外界關注總統行使特赦後,對於停止審判案件的處理方式,書面報告指出,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應無赦免法第3條特赦適用餘地,而停止審判案件屬於未經判決確定案件,應由審判機關認定是否原因事實消滅,而可繼續審判。
報告最後提到,特赦是憲法賦予總統專屬職權,停止審判中的案件,應非可得行使特赦權的範圍。具體個案中如有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仍不受特赦效力的影響。如奉總統令行政院轉令法務部為研議,將以人道考量,並兼顧刑事政策為原則,擬具合法、合理、合情的意見,陳請總統鈞裁。(編輯:翟思嘉)11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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