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國會罪怎判斷 法務部:國會決定後擬移送地檢署

發表於 2024-05-27 13:53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7日電)立院擬修法增訂藐視國會罪,法務部次長徐錫祥今天表示,檢察官不大可能看錄影就有辦法判斷,基於對國會的尊重,會讓國會先做決定,掌握到某些證據後,將來可能移送地檢署偵辦。

立法院會歷經3天3夜的表決大戰,已二讀表決通過增訂聽證權、人事同意權改記名投票、被質詢人藐視國會最高罰新台幣20萬元等關鍵條文,其餘條文28日續戰,包括在刑法部分,藍白擬提出的再修正動議是增訂藐視國會罪。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刑法第339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徐錫祥等人列席說明,並備質詢。

幾位立委關心立法院正在進行的國會職權相關修法狀況。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質詢提到,假如刑法藐視國會罪三讀修正通過,該罪名應該屬於非告訴乃論,如果檢察官看到國會質詢影片,認為官員觸及藐視國會,例如拒不作答、隱匿或虛偽陳述等,檢察官要不要主動偵辦。

徐錫祥回應,既然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嫌疑就要主動偵辦,但所謂的犯罪嫌疑,必須要集合很多證據,比如條文中所說的「虛偽」,因為檢察官不是當事人,不曉得官員所言是否真實、是否構成犯罪嫌疑,因此要進一步調取相關資料。

鍾佳濱質疑,根據藍白所提的再修正動議,規定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試問檢察官有沒有辦法看國會質詢影片,就能判斷是否違反藐視國會罪。

徐錫祥表示,檢察官不大可能看影帶就有辦法判斷,而且基於對國會的尊重,會讓國會自己先去做決定,有掌握某些證據後,將來可能移送地檢署偵辦。

鍾佳濱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試問未來如果通過藐視國會罪,誰是犯罪被害人。徐錫祥說,應該是國家。鍾佳濱追問,誰可以提出告訴、立委可否主張質詢受到侵害因此提告。徐錫祥指出,這應該是告發。

鍾佳濱指出,如果民眾認為官員回答有問題,就跑去按鈴告發,是否會讓檢察官疲於奔命。徐錫祥說,「受理告發依法偵辦是我們義務」,他不好評論。(編輯:翟思嘉)1130527

徐錫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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