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寬敏為制憲2公投興訟 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發表於 2024-06-06 19:11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前總統府資政辜寬敏提2項制憲意向公投,不服遭中選會否准興訟,一審敗訴提上訴,二審期間死亡。二審今認定原處分及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此外,辜寬敏妻子辜王美琇以繼承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部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因本件為領銜人身分所生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具有一身專屬性,依民法但書規定,不能由繼承人承受訴訟,另以裁定駁回。
本件雖因辜寬敏死亡但有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依法不停止訴訟程序,而為本案判決。
二審指出,人民行使公投權利,並非毫無界限,仍應遵循憲政體制而於立法所定範圍內為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有明文規定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修正案(解釋上包括修改部分或全部憲法條文)的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的職權範圍,由立法委員受人民之託代議為之,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則僅有投票複決的權限,並無投票創制的權限,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於民國109年4月底領銜提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以及「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2項公投提案至中選會,經聽證會及委員審議程序,中選會於109年10月16日駁回。
辜寬敏委任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中選會原處分,並命中選會通過公投提案。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爭執的公投案因與憲法所授權制定之公投法規定不符合,且為無法拘束總統之諮詢性公投,非屬適格公投,而且此公投主文文義未明,有另作其他解釋可能。
一審法院認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有明文規定憲法修改的程序,憲法修正案(包括修改部分或全部憲法條文)的提案創制是專屬於立法院職權範圍,由立法委員受人民之託代議為之,而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就憲法修正案,則僅有投票複決的權限,並無投票創制的權限。
一審判決辜寬敏敗訴,辜寬敏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編輯:方沛清)11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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