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後大四學生發幣後撤池子 爲何被判詐騙罪?
發表於 2024-06-07 08:36 作者: 劉正要律師
00後大四學生發幣後撤池子 爲何被判詐騙罪?
今天澎湃新聞在其官網上發布了一篇文章《首例發行虛擬幣涉刑案引爭議:撤回流動性致炒幣虧損是否構成詐騙》,詳細介紹了一個00後大學生因發行虛擬貨幣被法院判詐騙罪(量刑4年半)的案例,還在出差的劉律師看到同事轉我給我的文章後,感覺有必要專門寫一篇文章進行詳細的解讀。
一、案件背景
本案的主人公楊同學出生於2000年,是一個標准的“00後”,案發前在浙江一所大學讀大四。由於楊同學較早涉足虛擬貨幣領域,所以對於幣圈的生態也較爲了解。在2022年5月份的時候,楊同學關注到名叫“區動未來”(Blockchain Future Force)的DAO組織宣傳要在2022年5月2日發行自己社區的虛擬貨幣。
在2022年5月2日16:41:46(GMT+8),楊同學出於好奇(澎湃新聞用語)在幣安鏈上發行了名字叫做“Blockchain Future Force”的虛擬貨幣,簡稱BFF。該虛擬貨幣的名稱與區動未來DAO組織的英文名一樣。在當日下午16:57:25的時候,楊同學將其發行的BFF中添加了30萬枚BSC-USD以及63萬枚的BFF,以增加池子流動性。
根據澎湃新聞的描述,在楊同學往池子裏添加流動性的同一秒,另一位羅某花費了5萬BSC-USD兌換了85316.72枚BFF。但在24秒後(應該是16:57:49),楊同學撤回了BFF幣池子中的流動性,該撤回動作導致楊同學獲利53488.115枚BSC-USD,同時也導致羅某損失了近5萬USDT。
之後,羅某選擇向所在地的南陽市高新區公安機關報案,本案案發。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終河南省南陽市高新區法院一審認定楊同學構成詐騙罪,判處4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萬元。但楊同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今年的5月20日該案二審已經在南陽市中院开庭,楊同學及其律師堅持認爲不構成犯罪,目前二審結果還沒有出來。
二、爲何法院定詐騙?
本案並非如新聞標題所言屬於“首例發行虛擬貨幣涉刑案”,因發幣涉刑的案子實在是太多了,劉律師就代理了不少起;因爲撤池子涉刑的,本案倒有可能是第一起。根據已經披露的事實,劉律師推斷一審法院敢作出詐騙罪的判決,可能主要有兩點:
(一)楊同學的客觀行爲
在客觀行爲上,檢察院指控:楊同學發行與區動未來社區(Blockchain Future Force)英文名字相同、發行宣傳的資料相同的虛假BFF幣,引誘別人投資;在別人投資後又迅速“撤資”,導致羅某虧損、自己獲利。
同時,楊同學選擇在2022年5月2日當天發行自己的BFF幣,與區動未來社區預告宣傳的發幣日期相同,也具有將自己的山寨幣冒充區動未來社區“官方幣”的詐騙嫌疑。
(二)楊同學的主觀目的
“我只是把大哥割我的割點回來而已,我沒少被割。”
這句話據說是楊同學的原話,這極容易被司法機關認定楊同學發行BFF就是爲了割韭菜。劉律師不知道這是楊同學當庭的言論還是在筆錄中的話,如果是筆錄中這樣記錄,需要看當時的上下文語境,尤其是看偵查人員有沒有誘供的嫌疑。如果確定了楊同學具有割別人韭菜的主觀目的,再配合上他的客觀行爲,司法機關確實有底氣進行定罪處罰。
三、楊同學構成詐騙犯罪嗎
詐騙罪必須要求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爲騙取他人財產,在本案中要認定楊同學是否構成詐騙罪,至少要解決以下問題:
(一)“增熱度”能否證明具有詐騙故意
正如楊同學的律師所說,在幣圈蹭熱度發行一些名字相似的虛擬貨幣是一種很常見的現象,即使是山寨幣甚至空氣幣是否其發行人必然構成詐騙犯罪都是存疑的,如果楊同學蹭區動未來DAO的熱度發行BFF幣,確實是因爲好奇或好玩等心態,並不是爲了騙取他人錢財的話當然是不夠成詐騙罪的。
(二)羅某是否爲炒幣客很重要
根據澎湃新聞提供的信息,有幣圈人士查看了本案受害人羅某的操作記錄,羅某的投資模式更像是一個專業的“幣圈狙擊手”或“擼毛”大師;楊同學的律師也表示羅某購买BFF幣是通過腳本程序自動买入的,並不存在着羅某自己主觀上被騙的可能性。此外,羅某存在着“多筆交易分別在6秒、9秒、12秒、18秒等極短的時間內买入賣出”,這是一個專業炒幣玩家才可能有的操作。
如果有充分的證據可以證明羅某是一個專業的炒幣玩家,那么其作爲受害人的角色確實會暗淡很多,因爲“9.24通知”中明確規定了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中的虧存需要投資人風險自擔,那么就不存在着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
(三)羅某沒有損失的話,楊同學還構成詐騙嗎?
根據新聞中的信息,羅某在明知自己被騙的情況下,仍然分三次“抄底”BFF幣,甚至在庭審時,羅某錢包中持有的7萬余個BFF幣相較於抄底價格大幅升值,可以兌換6萬多枚USDT,楊同學的律師認爲羅某實際上沒有任何損失。
但是一審法院的觀點是,羅某後期是否將BFF幣進行买賣,目前市場價值是多少,均不影響楊實施詐騙犯罪既遂(詐騙行爲已經完成)。但是劉律師認爲法院的觀點亦難以讓人信服,在受害人自行使用虛擬貨幣(如USDT)兌換其他虛擬貨幣(如BFF)這一行爲本身就難以被法律保護的前提下,如果不能明確證明楊同學的發幣動機就是爲了搞詐騙,同時羅某最終性、確定性、無法挽回地遭受損失的情況下,對於楊同學的定罪量刑一定要秉承刑法的謙抑性,謹慎作出。但是一審法院的有罪判決似乎過於草率。
當然,真實的卷宗情況如何,證據表現如何,判決有罪有無問題只有親歷本案的人最有發言權。
四、寫在最後
無論楊同學的案子最終結果如何,當下幣圈的刑事合規中一個基本的共識就是——不要在內地發幣!這是極其危險的行爲。刑事法律看實質,不管當事人設計多么巧妙的商業制度安排,一旦突破刑事法律的紅线,一切都是空談。所以在法理上一定要求刑事法律具有確定性、可預測性,以方便國民安排自己的活動。
但近些年,無論是幣圈還是其他領域(如民營企業家、互聯網創業者等)非常容易遭受刑事打擊,似乎刑事紅线的邊界越來越模糊,刑民交叉類的案件越來越多。這也給幣圈創業者在內的所有人提了一個醒:你可以不關心刑法,但刑法一定會關心你。了解業務模式中的刑事風險點永遠是創業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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