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 憲法法庭8/6言詞辯論

發表於 2024-07-04 18:18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4日電)國會職權修法生效,民進黨立院黨團、行政院及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司法院今天表示,憲法法庭訂於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進行言詞辯論。

立法院於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已先後派員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暫時處分小百科

暫時處分即凍結、暫停施行法律,聲請釋憲時可一併提出。

憲法訴訟法第43條規定,為避免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或公益遭受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憲法法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做暫時處分的裁定,且須經2/3以上大法官參與評議,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才可裁定暫時處分。

且為讓大法官有時間壓力,憲法訴訟法規定聲請案件裁定後逾6個月,暫時處分就會失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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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陸續受理聲請案後,今天公告訂於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在司法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邀請聲請人及相關機關陳述意見。

憲法法庭也公布爭點題綱,包括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訂暨修正條文全文,及同日公布之刑法第141條之1,其立法程序是否有明顯重大瑕疵。

另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列條文之規定,是否違憲,(一)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第15條之1、第15條之2、第15條之4。(二)質詢部分:第25條。(三)同意權行使部分:第29條、第29條之1、第30條、第30條之1、第31條。(四)調查權部分:第45條、第46條、第46條之1、第46條之2、第47條、第48條、第50條之1、第50條之2、第51條、第53條之1第2項。(五)聽證會部分:第59條之1至第59條之9。(六)其他受理部分。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是否違憲。

此外,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等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已訂於10日下午2時召開準備程序庭,聽取聲請人與立法院意見。(編輯:李錫璋)11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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