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大佬要離婚 虛擬貨幣怎么分?
發表於 2023-05-26 00:21 作者: 曼昆區塊鏈
虛擬貨幣作爲電子商務的產物,隨着在市場經濟中的廣泛運用,涉及的領域也越來越廣。由於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在離婚糾紛中對該部分財產如何定性和進行分割日益成爲大家關注的重點。
本文在裁判文書網上進行檢索,以【婚姻家事】糾紛爲案由,【虛擬貨幣】爲關鍵詞,目前在裁判文書網僅檢索到【9】個案例,案例中均未涉及到對該項財產的認定及分割問題。
本文將結合其他涉虛擬貨幣的民事及刑事案件,從虛擬貨幣的權利歸屬以及如何進行價值確定和分割等方面,與大家一起探討離婚糾紛中虛擬貨幣的分割問題。
希望大家能夠學習到相關知識,但盡量別用上。畢竟,家和萬事興!
一、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
虛擬貨幣在法律上具有財產屬性。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在具體案件中,部分法院援引該條規定,認爲虛擬貨幣屬於網絡虛擬財產,因此具有財產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如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0)刑滬01民終12524號)李某與王某不當得利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爲,案涉的USDT(泰達幣)屬於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法律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持肯定態度。系爭USDT(泰達幣)爲建立在數據上的虛擬物,權利人可以排他的佔有、支配和使用,其本身具有可交換性,具備權利客體的特徵。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部分法院將以虛擬貨幣爲犯罪對象的被告判定爲盜竊罪,也肯定了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二、虛擬貨幣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
1、以夫妻共同財產購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买虛擬財產屬於一種投資行爲,因此,該項財產及產生的收益應爲夫妻共同財產。
該種情形下,提出分割虛擬貨幣一方舉證較爲容易,只要能證明該項支出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即可。但如果虛擬貨幣持有方屬於私自購买,並未將具體情況告知對方,那么對方如果想要取證就會比較困難。
2、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和二十六條之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該種情形下,夫妻一方無論在婚前還是婚後,以個人財產購买虛擬貨幣,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經營活動(如:买入賣出等炒幣投資行爲)所取得的收益應爲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夫妻一方在在婚前以個人財產購买虛擬貨幣後,就將其擱置或者遺忘,並未再進行管理和交易,那么這筆虛擬貨幣產生的自然增值並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來進行處理(看來持幣不動竟有妙用…)。
此種情況下,虛擬貨幣持有方需舉證證明購买虛擬貨幣的原始資金屬於個人財產,而申請分割方需舉證證明虛擬貨幣持有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該項投資進行了經營管理。
三、虛擬貨幣的價值確定
如果法院判決雙方要分虛擬貨幣,具體怎么來定價?
1、以市場交易的金額來確定
實踐中,以市場交易金額來確定虛擬貨幣的價值是比較公平的方式之一。如在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18)滬0104刑初203號井某涉嫌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中,法院認爲公訴機關依據在案的書證,按照被害單位虛擬貨幣官方售價計算涉案被盜財物價值,計算方法及所得結論客觀、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採納。
2、以專業鑑定機構評估鑑定的金額來確定
以鑑定的方式對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確定也是實務中常用的方式之一。如在四川省青神縣人民法院(2020)川1425刑初1號李某、張某、黃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一案中,經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鑑定所鑑定,參與“BHB”交易傳銷活動用戶層級數18層,用戶人數7967人,傳銷資金數額累計人民幣86511967.3425元[10941570.29個USDT(市值約人民幣65649421.74元)、16845.16883個ETH(市值約人民幣16845168.83元)、160.6950709個BTH(市值約人民幣4017376.7725元)]。
3、以協商或者競價的金額來確定
在離婚糾紛中,考慮到訴訟成本和時間成本等,夫妻雙方也可以優先採用協商或者競價的方式來確定待分割虛擬財產的權利歸屬及相應價值。
四、虛擬貨幣的分割方式
如果要分割虛擬貨幣,應該怎么分?是直接分虛擬貨幣還是折價爲人民幣來分配?
1、支付對價
支付對價是對財產進行分割時最爲常見的方式之一,故對虛擬財產進行分割時雙方也可以採用此種方式,即持有虛擬貨幣一方將應屬對方所有的虛擬貨幣進行折價補償。
2、分割數量
對虛擬貨幣在數量上進行分割並不會影響其交易和計價,因此,在離婚糾紛中對該項財產進行分割時,可以將虛擬貨幣在數量上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持有自己所屬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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