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涉衆性經濟犯罪案 法院應移送公安

發表於 2023-05-26 19:21 作者: 郭志浩律師

本月初,網上突然流傳出《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會議紀要》)中部分關於虛擬貨幣的規定,然而可能是因爲尚處於徵求意見稿的階段,關注的人並不是很多,但實際上這份《會議紀要》對於加密圈的參與人來講,卻是意義非凡的,其重要程度遠超《94公告》《924通知》。對於這份《會議紀要》的到來,郭律師也是期望已久了。接下來郭律師就來帶大家一一解讀。解讀文章會分爲六篇,因爲每一條規定,背後代表的都是司法對於虛擬貨幣認知的進步。同時,因爲該《會議紀要》目前尚處於徵求意見稿階段,所以郭律師也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見或建議。今天我們來看《會議紀要》的第88條。

《會議紀要》第88條原文

【經濟糾紛涉及經濟犯罪的處理】人民法院在審理民商事案件中,發現行爲人以代幣發行融資或以從事虛擬貨幣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等名義涉嫌非法籌集資金、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涉衆性經濟犯罪的,應當及時將犯罪线索移送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作出立案決定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偵查機關未及時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時可以將案件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處理。當事人基於基礎法律關系而發生的非經營性“虛擬貨幣”交易或抵償行爲,與上述涉衆性經濟犯罪無關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會議紀要》第88條解讀

解讀:本條爲程序性規定。在以往的案件中,雖然也有《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爲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爲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這樣的規定,但由於該條款過於陳舊,其中的“經濟糾紛”等措辭已明顯不合乎當下的司法情勢,且效力等級較低,缺乏權威性。因此,在實際處置的過程中,很多法院只會裁定駁回起訴,但在裁定駁回起訴後,卻並不會及時將案卷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就造成了原告方處於三不管的狀態(公安一般也很難立案)。

不過,這次的新規則明確規定了“涉衆性經濟犯罪”應當將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查處,甚至還進一步規定了,如果公安機關未及時立案的,法院還可以將案件上報至政法委協調處理。這將使得此類案件,不在處於“三不管”的狀態。Ps:新規生效後,結合郭律師之前發布的維權寶典“退款四步法”來使用,效果更直接。

最後,該條也將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時間節點,放到了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後”,而不是目前普遍存在的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前”,這樣一來也必然將大大的增強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

《會議紀要》第88條建議

修改建議:如果能把“涉衆性經濟犯罪”改成所有的刑事犯罪就更完美了,這樣一來普通的詐騙、盜竊等案件也會得到更好處理。不過這個修改建議估計被採納的可能性很小。畢竟,這樣一來無疑將極大的增加法院和公安機關的司法成本。卻只能多保護“經濟損失有限”的普通當事人。畢竟司法雖然想盡可能的保護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但財政預算確實現實要解決的。總會有個“先富帶動後富”的過程。

好了,以上就是郭律師對於《全國法院金融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徵求意見稿)》第88條的解讀內容。如果你認爲有幫助的話,記得關注郭律師哦~

作者簡介: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律師、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國家首批三級(高級)區塊鏈應用操作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教材編撰人、中國法學會成員、盈科全國優秀律師。曾辦理國內衆多重大敏感類案件,並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爲多家知名企業的經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國產經新聞》《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對話律師》等國家級期刊的採訪,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標題:虛擬貨幣涉衆性經濟犯罪案 法院應移送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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