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刑事處置合規和利益相關人權利保護
發表於 2024-08-06 10:11 作者: 陳律師上海
一、問題的提出
虛擬貨幣是一種基於區塊鏈技術發展、成熟產生的新型貨幣形態,但其並非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等法定貨幣特徵,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地位。根據我國2017年9月4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和2021年9月24日《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政策態度經歷了逐漸趨嚴的漸進過程,盡管監管逐步嚴格,我國目前還是世界上虛擬貨幣交易量最多、买賣最活躍的國家之一1。與此相應,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大幅增多,刑事涉案財物中虛擬貨幣的出現也逐漸頻繁。虛擬貨幣具有新穎性、技術性、匿名性等特性,不僅相關案件的查辦不易,對虛擬貨幣財產本身的扣押、保管、處置工作也出現了一定的矛盾和困難。基於上述,本文將集中剖析幾種常見的虛擬貨幣刑事處置方式,並且對該過程中不同主體的權利進行強調,針對性指出虛擬貨幣刑事處置司法實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期爲後續研究和立法完善提供進一步的方向。
二、常見虛擬貨幣刑事處置程序和處置方式問題
(一)程序不合規
對涉案虛擬貨幣的扣押、保管是處置的前期工作,由於下遊單位不愿意接收,往往2由公安機關繼續保管。但虛擬貨幣不同於常規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公安機關僅僅控制虛擬貨幣錢包或者虛擬貨幣账戶私鑰並不意味着對對應的虛擬貨幣享有絕對的掌控。由於虛擬貨幣的技術性和數據性特質,對其的控制權完全有可能被通過技術手段竊取,因而需要及時做出刑事處置。
然而,由於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現有規定較爲籠統,傳統制度又未能將虛擬貨幣很好地納入涵射範圍,在公安機關處置虛擬貨幣的程序中還是存在一些矛盾和問題。首先,“‘辦案與管理相分離’是執法機關涉案財物管理的重要原則。3”但虛擬貨幣的易轉移性往往要求迅速處置,實踐中處置之前大多由辦案人員直接保管,違背了上述原則。其次,根據我國相關規定4,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裁定後再進行涉案財產的處理。但如前所述,虛擬貨幣不同於任何一種傳統財產,容易被轉移、難以保管的同時,也難以保障移送的安全和完整。所以公安機關對涉案虛擬貨幣的刑事處置又是基於切實的工作需要,與制度規定產生了難以調和的矛盾。
(二)方式有風險
虛擬貨幣雖然不屬於法定貨幣,但其財產性質不可否認;又因其本身的形態無法上繳國庫,故而涉案虛擬貨幣的刑事處置也是司法實踐必須應對的課題。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具體路徑按照處置主體不同,可以分爲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及第三方機構處置。
公安機關直接處置是指由公安機關直接尋找、對接虛擬貨幣买家,主要發生在早期虛擬貨幣尚未活躍,數量少、幣值低、監管不嚴格的時期。但是這種處置方法沒有合法性依據,甚至有違反國家有關虛擬貨幣政策的嫌疑;加之交易風險性較高,已經逐漸受到限制或禁止。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監督下進行交易處置是目前主要的虛擬貨幣刑事處置途徑之一。如在張某焱盜竊案5中,犯罪嫌疑人張某焱就是在民警控制出售虛擬貨幣,兌換成人民幣13萬余元,完成了對虛擬貨幣的刑事處置。在該案中,虛擬貨幣處置主要用於涉案金額的認定;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轉爲人民幣進行常規凍結、退繳違法所得、孳息及繳納罰金等路徑。但犯罪嫌疑人直接處置虛擬貨幣的方式同樣不夠妥帖。此舉雖然避免了公安機關直接參與國家禁止的虛擬貨幣交易,但是由犯罪嫌疑人進行主要操作,後者可能利用技術或信息差做出轉移虛擬貨幣或者其他有利於自身的行爲。6
委托第三方處置是虛擬貨幣刑事處置的另一大方式。由於虛擬貨幣交易有一定的門檻,且公安機關不宜直接參與交易,委托第三方機構處置成爲一種主流的虛擬貨幣刑事處置方式。第三方機構結匯可能直接將虛擬貨幣賣給交易所兌換法定貨幣;可能與有購买能力的私人买家直接交易;可能在境內召集潛在購买者進行變相拍賣,等等。該種處置方式雖然有其便利性和現實性,但同樣存在不合規的問題和風險。7第一,我國原則上禁止從事虛擬貨幣類業務,當前能夠進行虛擬貨幣交易的機構實際上遊走於法律規定的灰色地帶。公安機關與之合作與本身的職能定位、法律屬性及要求並不相稱,8相關虛擬貨幣的後續流向也有可能是部分灰黑產鏈條,間接助長違法犯罪行爲。第二,第三方機構是非官方、非中立的盈利性機構,其行爲會受趨利性影響,進而影響虛擬貨幣刑事處置的費用、效果等。第三,由於沒有對應的規定或制度約束,對第三方機構的資質選拔、交易監督等機制都存在缺失,導致實踐中產生處置風險。
三、涉案各方主體的權利保護
(一)犯罪嫌疑人權利
虛擬貨幣根據其種類不同,市場價格波動幅度不同,除穩定幣之外其他虛擬貨幣大多市場價格波動較大。根據《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幹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此類涉案虛擬貨幣的拍賣、變賣等處置需要權利人明確且同意。當虛擬貨幣權利人爲犯罪嫌疑人本人時,其作爲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弱勢方,異議可能被忽視,同意權可能被架空。即使犯罪嫌疑人做出同意,也可能並非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而只是基於量刑優惠政策、權衡利弊之下的考量。此外,基於種種具體實踐情況,公安機關處置虛擬貨幣可能直接略過犯罪嫌疑人,不徵求其同意,同樣侵犯了後者應有的權利。
在對犯罪嫌疑人擁有的虛擬貨幣進行刑事處置時,還可能侵犯其隱私權和財產權。9虛擬貨幣立基的區塊鏈技術原本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徵,但公安機關出於辦案需要可能反復分析犯罪嫌疑人账戶、交易等,其間獲悉的犯罪嫌疑人消費習慣、財務狀況等都屬於敏感信息,與用戶的隱私緊密相連,對此應有限制。對犯罪嫌疑人財產權的侵犯主要可能存在於兩個維度:一方面,根據幣種不同,有的虛擬貨幣價值起伏較大,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刑事處置時幣值可能處於低點,使犯罪嫌疑人遭受不應有的財產損失。另一方面,由於沒有統一的虛擬貨幣處置標准,公安機關刑事處置過程中可能出現不當擴大處置範圍,波及犯罪嫌疑人合法獲取的虛擬貨幣;與第三方機構約定的中介費、手續費過高等減少犯罪嫌疑人積極財產、增加其消極財產的情況。
(二)其他權利人權利
其他權利人包括被害人和案外第三人。虛擬貨幣雖然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但其財產性質不應被否認。在陳某等詐騙案10中,法院“裁判觀點”明確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應當保護的財物,“雖不具有法償性和流通性,但不能就此認定以虛擬貨幣爲對象實施的危害行爲具有正當性、合法性。”被害人或者案外第三人的虛擬貨幣因受騙、出借等原因落入犯罪嫌疑人之手,且與所涉刑事案件無關或者不應受處置的,對權利人合法擁有的虛擬貨幣應當返還;而對司法機關刑事處置有異議的,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同樣有提出申訴或異議的權利。
四、結語
我國虛擬貨幣相關制度較爲籠統,不能及時回應和解決實踐需要是虛擬貨幣刑事處置有風險、不合規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當前的虛擬貨幣刑事處置在程序、方式、權利保障方面的合法合規均有較大改進空間,對虛擬貨幣的刑事處置應當尊重虛擬貨幣特性,與時俱進。虛擬貨幣的刑事處置是司法實踐中日益顯化、亟待解決的課題,對其的統一和規範有待制度和實操的共同完善。
標題:虛擬貨幣刑事處置合規和利益相關人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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