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上週五(16日)晚間召開重訊記者會指出,原先董事會決議配發的4元股利將改為0.56元;此舉雖然符合法規程序,但市場質疑公告時間已經超過金管會當初開出「16日中午前」的期限。對此,證交所今(19)日說明,「16日中午前」並非法定公告的最後期限,本案仍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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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傍晚進一步解釋,根據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規定,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暨現金股利發放日之公告申報,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12個營業日」前輸入,主要是考量後續停資券作業時程及相關審核程序,因此實務上已經預留部分審核作業天數。
如果上市公司公告日期已經超過上述申報期限,證交所審核前需先確認是否影響相關停資券作業,若不影響,才能准予公告。
證交所說明,泰山於16日上午召開董事會討論股利調整事宜,為求審慎及保護投資人權益,證交所請其當日務必親赴證交所召開記者會說明,才能對外發布重大訊息及辦理公告,而且相關重訊及公告均應加註警語提醒投資人注意;泰山於晚間8時召開記者會,會後並依規完成相關公告申報作業。
證交所表示,基於公告權限之開放及相關審核程序之進行,並考量相關公告不宜於盤中發布等,因此泰山於召開董事會及記者會後完成公告申報作業符合規定,而且不致影響後續股利變更配發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