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校長陳奇銘遭解聘提申訴 董事會:無違法
發表於 2024-09-05 20:03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新北5日電)真理大學校長陳奇銘不滿遭解聘,質疑董事會違法並向教育部申訴。董事會說,陳奇銘考核未過,董事會決議過程符合私立學校法規定,沒有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中國文化大學(台北)先前被爆料未確實回流名額,教育部追查後,發現佛光大學(宜蘭)、真理大學(新北)、大葉大學(彰化)有同樣情形。
真理大學校長陳奇銘於8月29日遭真理大學董事會解聘,真理董事會新聞稿指出,此事與名額短報問題沒有絕對關聯,因真理設有董事會督導與管考校長治校機制,每年都會考核校長治校績效。
陳奇銘近日向校內發表公開信指出,大學校長有任期制,董事會以「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解聘校長,違背私校法43條,他已向教育部提出申訴,他對董事會的監督及考核欣然接受,但如果董事會中有人不喜歡校長,就可藉監督、考核名義訂定違背私校法的辦法,將違背大學自治精神。
陳奇銘告訴中央社記者,他擔任真理大學校長6年多,依私校法43條規定,除非發生重大事件、校長犯罪遭起訴或判刑確定才能停聘校長,董事會應依法行政,不能將未確實回流招生缺額與考核混為一談,尤其考核方面已刪減特支費與相關加給,「怎麼可以一罪兩罰,不能無限上綱」。
真理大學董事會說,陳奇銘111學年度考核結果為「待改善」,112學年度考核則為「不通過」,因此董事會無奈之下僅得依真理大學校長監督及考核辦法第10條規定召開董事會予以解聘。
董事會說,8月29日召開董事會共12名董事出席,已超過董事總額3分之2以上,且會中給予陳奇銘陳述意見機會,但仍經出席董事全體同意解聘,並自決議當天起生效,董事會決議過程完全符合私立學校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沒有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董事會表示,私立大學校長任期保障不代表不受任何監督考核,而董事會依監督考核辦法所為是基於一般性、常態性作法,且陳奇銘於112學年度考核結果確實為「不通過」,不是董事會藉機幹涉真理大學人事或校務。
董事會說,已將董事會決議內容函報教育部,且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教育部對解聘校長並無核定權限,因此董事會已促請代理校長轉知各級單位主管及行政人員,若有繼續接受陳奇銘指揮,或拒絕服從代理校長指揮,將依真理大學組織章程及相關法規議處,若因此造成真理大學損失者,也將依法予以求償。(編輯:張銘坤)1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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