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醫院由長庚醫院接手!招標案遭疑涉圖利 高市衛生局4點澄清
發表於 2024-09-17 00:00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原由高醫經營的高雄市立大同醫院,雙方長達15年的合約將於今年底合約到期,接下來由高雄長庚醫院團隊接手營運,市議員陳麗娜今(16)日質疑高雄市衛生局辦理大同重新招標,卻打破常態慣例,突將「委外經營」案改成「醫療服務合作」,使長庚未來得以成為大同醫院的合作醫療院所,而非委外經營恐有涉及圖利,對此,衛生局也立即提出4點聲明澄清。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高雄市衛生局表示,優先定約前置作業包含內容主要為規劃營運條件、資產返還及移轉範疇等: 有關市立大同醫院「優先定約前置作業計畫」案,係衛生局向財政部爭取中央經費補助加上部分市府自籌,合計725萬元,於112年4月委由專業顧問管理公司辦理「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經營曁整建計畫」案,主要工作內容為規劃優先定約營運條件、規劃資產返還及移轉範疇與作業程序及優先定約契約文件、研擬議約及簽訂公證等。
後經本局依法籌組「優先議約評選委員會」其中包含多數外部委員,審議高醫大提案後,於113年4月16日正式函文通知「否決高醫大優先定約」結果後,自無延續原「委託經營」之限制。
第二點,公告招標期間並無更動招標條件,醫療合作案全台各地均有醫療院所採行:113年6月28日「大同醫院醫療合作案」公告招標,期間並「無更動招標條件」。
衛生局在考量於防疫、急重症緊急醫療及公衛指標任務,應有實質介入管理權力,例如市立醫院是否設有足夠的負壓隔離病房,及實驗室量能品質是否符合防疫標準等等,均為衛生局採以醫療合作方式之重要因素。
另關於「醫療合作」案之類型多樣性,全台各地皆有醫療院所採行,例如本市高雄榮總與市立聯合醫院營運管理醫療合作、高醫大與本市多家地區醫院之合作模式實屬常見。
第三點,重申COVID-19疫情大流行4年期間,大同醫院竟無負壓病房,嚴重影響患者收治能力:市立醫院不同於財團法人醫院,其經營者應付起更大的社會責任,不應單純以追逐營利為導向經營市立醫院。
回顧3-4年間的「COVID-19疫情」的洗禮,本局發現對於部分市立醫院對於政策落實度明顯差異,如疫情期間「負壓隔離病房」整備?「實驗室檢驗量能與品質」是否符合防疫標準?
因此本局為加強所屬市立醫院落實「公衛醫療政策」及各項「公衛健康指標」,必需更「有效」的制度介入管理以發揮「實質」有效的影響。尤其對於「防疫」、「急重症醫療」及「公衛健康指標」攸關「全體市民權益事項」,市府及衛生局能夠擁有更多主導權。
第四點,經歷疫情後「市立聯合醫院」與「市立大同醫院」均未採用「委託經營」模式: 另外衛生局也強調「非」所有市立醫院均採「委託經營」方式。
除「市立小港醫院」、「市立鳳山醫院」、「市立岡山醫院」、「市立旗津醫院」尚於「委託經營」期間;「市立聯合醫院」、「市立大同醫院」與現階段規劃中「市立民生醫院」都「非委託經營」,以期衛生局能以實質權力介入以落實公衛醫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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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高雄市衛生局表示,優先定約前置作業包含內容主要為規劃營運條件、資產返還及移轉範疇等: 有關市立大同醫院「優先定約前置作業計畫」案,係衛生局向財政部爭取中央經費補助加上部分市府自籌,合計725萬元,於112年4月委由專業顧問管理公司辦理「高雄市立大同醫院委託經營曁整建計畫」案,主要工作內容為規劃優先定約營運條件、規劃資產返還及移轉範疇與作業程序及優先定約契約文件、研擬議約及簽訂公證等。
後經本局依法籌組「優先議約評選委員會」其中包含多數外部委員,審議高醫大提案後,於113年4月16日正式函文通知「否決高醫大優先定約」結果後,自無延續原「委託經營」之限制。
第二點,公告招標期間並無更動招標條件,醫療合作案全台各地均有醫療院所採行:113年6月28日「大同醫院醫療合作案」公告招標,期間並「無更動招標條件」。
衛生局在考量於防疫、急重症緊急醫療及公衛指標任務,應有實質介入管理權力,例如市立醫院是否設有足夠的負壓隔離病房,及實驗室量能品質是否符合防疫標準等等,均為衛生局採以醫療合作方式之重要因素。
另關於「醫療合作」案之類型多樣性,全台各地皆有醫療院所採行,例如本市高雄榮總與市立聯合醫院營運管理醫療合作、高醫大與本市多家地區醫院之合作模式實屬常見。
第三點,重申COVID-19疫情大流行4年期間,大同醫院竟無負壓病房,嚴重影響患者收治能力:市立醫院不同於財團法人醫院,其經營者應付起更大的社會責任,不應單純以追逐營利為導向經營市立醫院。
回顧3-4年間的「COVID-19疫情」的洗禮,本局發現對於部分市立醫院對於政策落實度明顯差異,如疫情期間「負壓隔離病房」整備?「實驗室檢驗量能與品質」是否符合防疫標準?
因此本局為加強所屬市立醫院落實「公衛醫療政策」及各項「公衛健康指標」,必需更「有效」的制度介入管理以發揮「實質」有效的影響。尤其對於「防疫」、「急重症醫療」及「公衛健康指標」攸關「全體市民權益事項」,市府及衛生局能夠擁有更多主導權。
第四點,經歷疫情後「市立聯合醫院」與「市立大同醫院」均未採用「委託經營」模式: 另外衛生局也強調「非」所有市立醫院均採「委託經營」方式。
除「市立小港醫院」、「市立鳳山醫院」、「市立岡山醫院」、「市立旗津醫院」尚於「委託經營」期間;「市立聯合醫院」、「市立大同醫院」與現階段規劃中「市立民生醫院」都「非委託經營」,以期衛生局能以實質權力介入以落實公衛醫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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