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而友好:德國加密資產稅收與監管制度
發表於 2024-09-25 09:08 作者: TaxDAO
作者:TaxDAO
1. 引言
德國對加密貨幣的態度是相對开放和友好的。早在2013年,德國財政部就已經开始關注加密貨幣的發展問題,並發布了相關的政策文件。德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官方承認比特幣等加密貨幣交易合法的國家,比特幣和以太坊節點數量僅次於美國。此外,德國政府還鼓勵銀行業和金融機構積極參與加密貨幣的發展,制定了較爲友好的稅收制度,並對其進行相應的監管和引導。
2. 德國基本稅收制度概述
2.1 德國稅收體系
聯邦德國財政收入主要來自於稅收收入、其他經常性收入和資本項目收入,稅收始終是財政的主要收入來源,佔比約50%左右。稅制改革以後,德國的稅收收入一直在緩慢增長,佔財政收入比重穩步提升。
德國的稅收制度以其復雜性、多層次結構和高效率而聞名。德國是聯邦制國家,其行政管理體制分聯邦、州和地方三級,每一級行政管理級別有各自的職能和分工,爲履行這些職能而產生的費用也由其承擔。因此,德國實行聯邦、州和地方三級課稅制度,即將全部稅收劃分爲共享稅和專享稅兩大類。共享稅爲聯邦、州、地方三級政府或其中兩級政府共有,並按一定規則和比例在各級政府之間進行分成;專享稅則分別劃歸聯邦、州或地方政府,作爲其專有收入。
共享稅的典型代表包括增值稅(Umsatzsteuer)和所得稅(Einkommensteuer),這些稅種的收入由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徵收,並在它們之間共享。增值稅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各州,而所得稅的收入則根據人口和經濟狀況進行分配。
專享稅是某一級政府的專有收入,只由該級政府徵收和管理,不與其他政府分享。專享稅的稅種包括但不限於地方政府的房地產稅、州政府的土地交易稅等。例如,土地稅是地方政府對存量土地及其地面建築物徵收的稅,稅率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體現了因城施策的特點。
2.2 主要稅收種類
2.2.1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分爲無限義務納稅人和有限義務納稅人。無限義務納稅人,即位於德國境內的企業對來源於全球的所得負有納稅義務;有限義務納稅人,即位於德國以外的企業僅就其來源於德國境內所得負有納稅義務。若兩國之間籤有避免雙重徵稅協議,外國企業通常可以享有稅收減免的優惠。德國企業所得稅稅率爲15%。
2.2.2 個人所得稅
德國常住居民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即其國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德國常住居民承擔有限納稅義務,通常僅按其在德國境內的收入繳稅。個人收入所得稅徵收的範圍包括:從事農業和林業的收入、從事工商業的收入、從事自由職業的收入、受僱工作所得、投資所得、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採用分類所得、綜合計徵的形式,所得稅率是累進的,稅率在14%-45%之間,有基本的減免額。
2.2.3 增值稅
德國的增值稅屬於流轉稅,由消費者承擔最終稅負。現行增值稅率爲全國統一19%,對食品、書籍等商品適用7%的優惠稅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可在增值稅申報時作爲進項稅進行抵扣。
增值稅申報分月度申報和季度申報,新成立企業或上一年增值稅月繳納額不足7500歐元,可選擇按季度申報,申報截止期限爲季度終了次月的10號;若上一年增值稅月繳納額超過7500歐元,則仍需進行月度申報,申報截止期限爲次月10號。此外,企業還需在年終對全年增值稅進行一次匯算清繳。
3. 德國加密稅收政策
3.1 對於加密貨幣的定性
自2009年比特幣誕生以來,涉加密貨幣的交易規模急劇擴大。在此背景下,2018年2月27日德國聯邦財政部基於歐洲法院對“Hedqvist案”作出的判決內容發布公函,德國聯邦財政部使用了“虛擬貨幣”(Virtuelle Währungen)的概念,即德國聯邦財政部認爲適用於比特幣與傳統貨幣之間兌換的規則,也同樣可以適用於其他虛擬貨幣與傳統貨幣之間的兌換。
德國政府對加密資產的定義較爲廣泛。根據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2020年發布的文件,它爲加密貨幣資產創建了一個更寬泛的定義,加密貨幣作爲一種金融工具,雖然不符合傳統金融工具的定義,但它們具備貨幣或金錢的法律地位,可以作爲交換媒介,並能通過電子方式進行傳輸、存儲和交易。德國聯邦財政部(BMF)於2022年指出,加密貨幣的單個單位是資產。它們體現了將分配給所有者的公鑰的經濟利益分配給另一個公鑰的能力。它們可以根據市場價格來估值,而通常市場價格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或上市公司來確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可以發起交易,從而“控制”虛擬貨幣或其他代幣令牌被分配給哪個公鑰的人。通常,這是私鑰的所有者。但是,如果交易是通過存儲私鑰的平台啓動或根據受益所有者的指示分配的,則歸屬不受影響。[1]
在稅收政策方面,德國將加密貨幣界定爲具有貨幣和財產雙重屬性的特殊產物,主要的加密貨幣(比如比特幣)被視爲合法的私人貨幣,而非法定貨幣,持有、买賣和使用加密貨幣是合法的行爲。同時由於加密貨幣屬於資產性質,它們的买賣和利潤通常根據個人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的規定進行徵稅,並且免徵增值稅。
3.2 加密貨幣稅收制度
在德國,加密貨幣的买賣和交易利潤視爲資本利得。根據德國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持有的加密貨幣如果超過一年,其出售時獲得的資本收益是免稅的。如果持有時間不到一年,則出售時的收益需要繳納資本利得稅。如果個人在一個財政年度內從加密貨幣交易中獲得的利潤不超過600歐元,根據德國稅法,這部分收益可以免稅。這爲小額個人交易和投資提供了一定的稅收優惠。
在挖礦和質押方面,通過挖礦獲得的加密貨幣收入通常被視爲商業活動收入的一部分,所得應作爲收入納稅,但可以扣除挖礦過程中產生的費用。對於加密貨幣質押獲得的收益,如果持有時間超過一年,則這些收益免稅;如果不到一年,則需要繳納所得稅。
在空投和分叉收入方面,如果空投代幣與商業活動相關,收到的代幣被視爲商業收入。代幣按收到時的市場價格進行估值;如果空投涉及提供服務(例如在社交媒體上推廣項目),這類服務的收入屬於所得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的其他收入,需按市場價格申報。分叉是指區塊鏈的硬分叉或軟分叉。硬分叉會產生新的虛擬貨幣,稅務處理如下:新產生的代幣被視爲獨立資產,分配的原始代幣的獲取成本需按分叉時兩個代幣的市場價格比例進行分配。分叉本身不構成應稅事件,但如果新代幣在持有期內被出售,收益則需繳納私人銷售交易稅。
此外,根據德國聯邦財政部發布的《關於虛擬貨幣和其他代幣所得稅處理的個別問題》(Einzelfragen zur ertragsteuerrechtlichen Behandlung von virtuellen Währungen und von sonstigen Token),加密貨幣與傳統貨幣之間的互換免徵增值稅。這意味着,購买和出售加密貨幣本身不會產生增值稅,進一步減輕了加密交易的稅收負擔。此外,如果加密貨幣被用作購买商品或服務的支付手段時,其增值部分可能需要繳納所得稅。
4. 德國加密監管框架的搭建與完善
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BaFin)正式將加密貨幣定義爲加密價值(Crypto Values),將其視爲一種新型的金融工具,並引入了“加密貨幣托管業務”作爲一種新型金融服務。按照BaFin的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任何希望提供加密貨幣托管服務的公司,包括比特幣交易所或比特幣托管機構等,都必須獲得BaFin的許可。
德國在2020年實施了第五次歐盟反洗錢指令(AMLD5),要求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錢包提供商遵守嚴格的AML/CTF規定。這些規定包括客戶盡職調查、報告可疑交易和實施內部控制措施,以確保市場的透明性和合規性。
2021年5月德國聯邦議會通過了《電子證券法》(Gesetz zur Einführung von elektronischen Wertpapieren,eWpG)。eWpG 規定定義了加密證券,並將其作爲電子證券的一個子類別。德國電子證券法的實施標志着德國在數字化金融領域邁出了重要一步,有助於保障技術中立,提高金融市場效率並降低運營成本。這項法律的出台也響應了德國政府推動區塊鏈战略和技術中立原則的立場。
2021年11月德國新一屆政府在其聯盟協議中提到了加密貨幣,並主張在傳統金融和創新商業模式之間建立平等的競爭環境。該聯盟呼籲建立一種新的動態,以確保對新商業模式進行全面和合乎風險需要的監管。
2022年德國聯邦財政部發布了首個全國性加密貨幣稅收指南《關於虛擬貨幣和其他代幣所得稅處理的個別問題》,涉及採礦、質押、借貸、硬分叉和空投等稅收場景,具體規定前文已經有所提及,該指南進一步完善了德國加密監管框架,表現出德國政府對加密貨幣監管的積極態度。
5. 總結與展望
在稅收制度方面,德國對加密貨幣表現出了包容、友好的態度,旨在平衡創新激勵與風險管理。這主要體現在小額收益免稅、個人投資的稅收優惠和增值稅豁免等方面。未來德國可能會繼續優化其加密貨幣稅收政策,以適應市場的發展和國際合作的需要。
在監管制度方面,德國的加密貨幣監管環境被認爲是歐洲最友好的之一,爲加密貨幣投資者提供了安全和透明的投資環境。隨着加密貨幣市場和相關技術的快速發展,德國的監管框架未來需要保持適應性,以應對新興的挑战和機遇。德國可能會加強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在加密貨幣監管方面的合作,以促進全球監管標准的統一。
簡言之,德國的加密貨幣稅收和監管制度的發展,正在爲該國的加密貨幣行業提供愈發清晰的指導和激勵措施,我們相信德國能夠營造出一個有利於加密貨幣健康發展的生態系統,進而反哺德國經濟的繁榮發展。
參考文獻
[1].Bundesministerium der Finanzen.(2022, September). Internationaler Informationsaustausch zu Transaktionen über Krypto-Vermögenswerte. Analysen und Berichte Monatsbericht des BMF.
[2].Andreas Fillmann. (2021, June). German Law on the Introduction of Electronic Securities. Retrieved from Souire Ratton Boggs.
[3].鄧遠軍.德國稅制概況與借鑑[J].揚州大學稅務學院學報,2002(04):29-35.
[4].國務司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國別(地區)投資稅收指南課題組.(2021)中國居民赴德國投資稅收指南.
[5].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0)德國稅制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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