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公司向銀行借錢再轉手建商 金管會1個月提報告
發表於 2024-11-14 14:59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謝方娪台北14日電)房市火熱,讓央行第3季再推第7波選擇性信用管制,但有立委指出,銀行低利率貸款給融資公司,融資公司轉手卻將錢借給建商,讓資金最終仍流入不動產市場,金管會主委彭金隆今天坦言「有掌握」、正關切此事,1個月內將提完整說明。
彭金隆、中央銀行總裁楊金龍及財政部長莊翠雲今天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專題報告「美國新任總統的貿易政策對台灣經濟與金融穩定可能影響與對策」並備質詢。
民進黨立委郭國文關注,金管會以銀行法第72條之2規範銀行不動產放款集中度,但國內3大融資公司有近新台幣2000億元資金來自公股或民營銀行,卻成立投資公司再轉融資給建商,讓來自金融機構的資金最終仍流入房市,成為銀行法第72條之2規範及央行信用管制破口。
彭金隆表示,「這個我們都有掌握」,現在金管會有在關切此事,銀行法第72條之2規範目的是希望銀行資金不要過度集中不動產放款、控管銀行流動性,「若透過一般企業融資最後還是流入不動產,我們應該同時來看,因為從風險角度是一樣的」。
彭金隆指出,金管會正在處理中,預計1個月內可向立委提出完整報告說明。
另一方面,彭金隆提到,對於融資租賃公司強化管理,金管會打算先透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納管一定規模以上的上市櫃融資租賃公司。
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在會中休息時間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先前銀行不動產放款比率額度較緊,市場傳出部分中小建商在銀行借不到資金,轉向融資公司借款,金管會即開始關注此現象。
她不諱言,據金管會掌握,中租、裕融及和潤企業等國內3大融資公司,確實有些放款和不動產放款有關。
莊琇媛指出,金管會後續會了解當初融資公司向銀行借款名義及後續用途是否和當初申貸目的一致,並研議此類企業融資是否與銀行法第72條之2規範有關及後續如何控管。
莊琇媛提到,銀行轉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若承作不動產放款,必須算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額度計算進行控管,但銀行和融資公司往來是借貸關係,僅能從授信5P原則及強化貸後管理著手,是否要納計銀行法第72條之2額度要再研議。
至於是否可能針對違反當初申貸目的的融資公司,讓銀行提前收回貸款,莊琇媛直言,若臨時收回貸款,可能造成建商週轉不靈,對於銀行債權確保也會造成問題,金管會內部會再研議適合的管理措施。
依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的3成,俗稱銀行不動產放款天條;銀行會自行設定更嚴格的內部要求,多半以28%或28.5%做為內部警戒值。(編輯:楊凱翔)1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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