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依法停止林姿妙職務 無關政治操作

發表於 2025-01-01 15:29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賴於榛台北1日電)宜蘭縣長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等罪,一審遭判處合併執行12年6個月徒刑。內政部今天透過新聞稿重申,內政部是依地方制度法規範,停止林姿妙職務,無關政治操作。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宜蘭地方法院在去年12月31日判處合併執行12年6個月,內政部也在同日停止其縣長職務,並依法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林姿妙今天出席宜蘭縣府的升旗活動時表示,她沒做壞事,將會洗清冤屈;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昨天則在臉書上指出,圖利罪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才能停職,質疑內政部政治操作。

內政部則透過新聞稿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無論罪名及法定刑刑度輕重,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內政部依法必須停止林姿妙縣長職務,此為法律所明定,無關政治操作,一切依法行政。

內政部說明,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款民選地方行政首長涉嫌犯內亂、外患、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一審判刑應予停止職務規定,主要是考量其犯罪類型之特殊性,與同條第2款之一般犯罪以刑度來認定有所不同,故為配合政府肅貪政風、預防組織犯罪及建立廉能政府需要,只要符合特定法律規定的犯罪類型,均應依法停止其職務。(編輯:翟思嘉)1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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