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會《NFT倡議》的解讀
發表於 2022-04-14 07:42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三會《NFT倡議》的解讀
天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偉
2022年4月13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下稱“三會”)共同發布了《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下稱“《NFT倡議》”)。 《NFT倡議》是三個行業自律組織首次統一就NFT發聲,這對於NFT行業的合規發展有着重要意義。
1. 三會的性質
1.1.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下稱“互金協會”)是2015年7月18日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由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等10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國家有關部委組織建立的國家級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其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
1.2. 中國銀行業協會(下稱“銀行業協會”)成立於2000年5月,是中國銀行業自律組織。2018年3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保監會”)成立後,中國銀行業協會主管單位變更爲銀保監會。
1.3. 中國證券業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接受中國證監會(下稱“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2.《NFT倡議》的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三會不屬於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因此《NFT倡議》並不屬於《立法法》下的規章。
盡管《NFT倡議》不是部門規章,但這並不意味着《NFT倡議》不重要。相反,《NFT倡議》對於所有NFT相關業務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
3.NFT的正本清源
在《NFT倡議》中,第一次把NFT的中文確定爲“非同質化通證”。這使得市場上此前有一種擔心NFT的中文譯名“非同質化代幣”而可能觸發《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九四公告”)的憂慮得以一定程度的緩解,也說明了NFT本身被認定爲一項中性的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
在肯定了NFT在豐富數字經濟模式、促進文創產業發展等方面顯現出一定的潛在價值之後,《NFT倡議》指出了NFT“也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
因此,從本質上而言,NFT是中性的技術具有一定價值,但是不當的行爲可能導致相應的風險。這個“二分法”凸顯了三會以至於監管部門對NFT這一前沿事物的核心觀點,即有價值,但是需要嚴格監管。這一點和監管部門對待“虛擬貨幣”的態度截然不同。
4.NFT應堅持守正創新,賦能實體經濟
《NFT倡議》對NFT行業的首要要求是“堅持守正創新,賦能實體經濟”。
4.1. 首先,價值取向應該是“向善”,通過合理選擇應用場景並規範應用區塊鏈技術,來發揮NFT在推動產業數字化、數字產業化方面的正面作用。這點不難看出,三會乃至監管部門對於NFT正面作用的評價。
4.2.其次,明確了須確保NFT產品的價值應有充分的支撐,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防止價格虛高背離基本的價值規律。這意味着,三會乃至監管部門已經關注到市場上已經發生的NFT的炒作行爲。
4.3.第三, 保護底層商品的知識產權,支持正版數字文創作品。真實、准確、完整披露NFT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NFT作爲新興事物,其本身的法律性質和權利邊界尚缺乏上位法的支撐,考慮到法律的滯後性,《NFT倡議》明確提出了NFT不可侵犯在先知識產權。此外,《NFT倡議》也明確了NFT產品必須考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限制,畢竟目前大部分的購买者都是自然人。
5.NFT應該堅守行爲底线,防範金融風險
盡管NFT的中文譯名被確定爲“非同質化通證”而非“非同質化代幣”,考慮到數字資產的特有屬性,不當的商業模式或者安排仍然可能會出現金融風險、侵犯消費者權益。
有鑑於此,《NFT倡議》要求“堅守行爲底线,防範金融風險”,並提出了如下的規範:
5.1.是不在NFT底層商品中包含證券、保險、信貸、貴金屬等金融資產,變相發行交易金融產品。
Our Comments:
一旦NFT是基於金融資產而發行,那么毫無疑問,NFT的性質將演變爲另外一種形式的金融資產。
5.2.是不通過分割所有權或者批量創設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質化特徵,變相开展代幣發行融資(ICO)。
Our Comments:
一旦NFT的非同質化特徵被削弱,那么NFT就很容易落入“代幣”的範圍而使得NFT的發行被認定爲ICO。
5.3.是不爲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續掛牌交易、標准化合約交易等服務,變相違規設立交易場所。
Our Comments:
NFT是否可以進行二級市場交易,一直是業內最關心的問題。
交易場所是爲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機會,進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規範管理,確保安全運行。
國務院37號文、38號文等相關法規對於NFT交易的適用還需要監管部門的進一步闡述。
我們理解,三會乃至監管層關注的是,二級市場是否會出現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爲、是否會出現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买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卷款逃跑等問題、以及會不會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5.4.是不以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作爲NFT發行交易的計價和結算工具。
Our Comments:
根據237號文,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账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5.5.是對發行、售賣、購买主體進行實名認證,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發行交易記錄,積極配合反洗錢工作。
Our Comments:
AML和KYC是任何一個涉及數字資產業務中的必然合規要求。
《NFT倡議》事實上也是提供了NFT業務的最佳實踐要求。
5.6.是不直接或間接投資NFT,不爲投資NFT提供融資支持。
Our Comments:
這是三會爲防範金融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行業健康生態而聯合呼籲會員單位共同發起的倡議。
消費者有權投資NFT,但是三會提醒消費者樹立正確的消費理念,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自覺抵制NFT投機炒作行爲,警惕和遠離NFT相關非法金融活動,切實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簡單總結,三會的前述底线規範是爲了堅決遏制NFT金融化證券化傾向,從嚴防範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標題:三會《NFT倡議》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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