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作價格虛假發貨藏品被盜 區塊鏈技術下的數字藏品也不安全

發表於 2022-06-15 07:53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發行數字藏品的平台“玩法”雷同:數字藏品的獲得途徑包括預售、拍賣、抽獎、开盲盒、合成、拉新用戶注冊等方式,用戶花幾元至幾百元即可搶購,發售即“秒光”成爲常態。

數字藏品作爲一種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對傳播優秀文化具有積極意義,但由於在我國出現時間較短,認定及監管標准尚未建立,導致亂象叢生。爲防止數字藏品市場帶着問題繼續“狂奔”,應及時建立良性監管和行業規制,讓技術更好地爲藝術服務

消費者購买數字藏品前應該了解作品的版權方是否授權平台制作數字藏品發行並限量銷售,選擇正規平台進行購买,不隨意點擊對方發送的陌生網站鏈接,也不隨意進行授權,定時查看清理已經授權過的合約,安全保管私鑰不對外泄露,以保證資產安全

“0.99元成本價,倒手賣400元”“买到即賺到”……近期,“看得見,摸不着”的數字藏品被熱捧。

數字藏品是指使用區塊鏈技術,對應特定的作品、藝術品生成的唯一數字憑證,在保護其數字版權的基礎上,實現真實可信的數字化發行、購买、收藏和使用。

據《法治日報》記者近日不完全統計,國內發行數字藏品的平台超過100個,這些平台“玩法”雷同:數字藏品的獲得途徑包括預售、拍賣、抽獎、开盲盒、合成、拉新用戶注冊等方式,用戶花幾元至幾百元即可搶購,發售即“秒光”成爲常態。

而在數字藏品火爆背後,投訴接連不斷:截至目前,僅黑貓投訴平台上涉及“數字藏品”的相關投訴就累計超過2500條。消費者投訴問題主要集中在平台涉嫌炒作、哄擡價格;商家虛假發貨、不退款;數據丟失,購买藏品被盜等問題。

多位接受記者採訪的業內專家提出,數字藏品作爲一種區塊鏈技術創新應用,對傳播優秀文化具有積極意義,但由於在我國出現時間較短,認定及監管標准尚未建立,導致亂象叢生。爲防止數字藏品市場帶着問題繼續“狂奔”,應及時建立良性監管和行業規制,讓技術更好地爲藝術服務。

價格爆炒超過百倍

藏品交易套路不淺


來自河北廊坊的李先生試水數字藏品,是在一款App上以0.99元購买了一幅“初唐少女”畫像,之後以400元賣出,平台扣完手續費,實際收到350元左右貨款。

獲利之多讓李先生嘗到了甜頭。緊接着,他又花6499元搶購了“梅蘭芳《木蘭從軍》數字黑膠唱片”藏品,以6999元定價在該平台出售,而該專輯原本價格爲199元。很快,平台顯示有人拍下訂單,但一直未付款。超過付款時間後,李先生本想把商品下架後趁熱度再次出售,結果平台鎖住了該訂單。如此一來,他無法下架藏品,也無法上架再次交易,鎖單時間長達24小時。第二天解鎖後,該藏品市場價格降至4000元左右,一周後又降至1999元。

李先生向該平台所屬公司提起訴訟,希望對方可以退貨退款。公司工作人員回復:一切損失是由李先生操作不當造成的,公司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經歷此事,李先生發現這是該平台常用的套路:先以低價藏品吸引用戶,再把一些實際價格並不高的藏品價格擡高。用戶花大價錢买入又轉賣時,訂單被長時間鎖住無法成功交易,過了這個熱度,藏品價格就會不斷往下跌,由用戶來承擔損失,平台在藏品價格最高時抽成10%以上的費用,以此賺取手續費。

在上海區塊鏈技術研究中心法律工作組組長王振華看來,數字藏品的交易平台作爲網絡服務者,無權擅自限制用戶使用網絡服務,更無權擅自凍結用戶的虛擬財產,由此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平台如鎖定訂單限制交易是否構成侵權,應當以具體操作內容和雙方籤訂協議明確約定的權利義務爲准。”王振華說。

他補充說,如果數字藏品的交易平台在經營中炒作商品,則涉嫌違反價格法相關規定:經營者如存在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擡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將被依法處以罰款,如其行爲嚴重,還有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商家圈錢玩“失蹤”

消費者想維權太難


與李先生情況不同,來自河北石家莊的張先生在平台上买到了贗品。前不久,他通過某公衆號花276元購买了一款數字藏品,結果收到的圖片沒有任何交易標識和作品標識,而正規數字藏品都會有唯一標識。

他聯系該平台反映情況,結果直到系統自動確認收貨也未聯系上商家,平台最後給出的回復是:线上門店已經被凍結,無可用余額,平台不承擔任何責任。

喫了啞巴虧的張先生後來發現,像他一樣被坑的還有不少人。他們建了一個社交群,成員達2000多人,“群裏每個人被騙金額都在幾百元”。

來自河北保定的王先生就是其中一人。他通過“大禹數藏”公衆號的內測空投活動了解到相關數字藏品,花110元購买了兩幅數字藏品,而收到的兩張圖片沒有任何標識。王先生聯系平台,對方回復:由於數字藏品的特殊性質,訂單的售後權限全部在商家。

可是,爲王先生提供數字藏品的商家根本聯系不上。

記者關注“大禹數藏”公衆號後,點擊公衆號內的官方店鋪鏈接,顯示是空白頁面,通過H5鏈接點擊購买,顯示藏品已下架。記者瀏覽相關藏品信息,發現幾款之前熱賣的藏品銷量都在兩三千件左右。

據社交群內成員介紹,該平台已經在相關部門要求下作出整改,不再提供數字藏品銷售服務。

在王振華看來,商家發的圖片沒有任何交易標識和作品標識,顯然不符合正規數字藏品的外觀,不屬於真正意義上的數字藏品。該线上商鋪售賣虛假數字藏品涉嫌違法,應承擔相應責任,若涉案情節嚴重,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王振華認爲,根據電子商務法規定,當消費者與平台內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平台有義務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此外,平台由於未盡資格審核義務或被市場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

藏品交易暗含風險

警惕知識產權侵權


除了哄擡價格、虛假發貨外,數字藏品平台交易安全也存在不少隱患。

來自廣西貴港的溫女士在一款App充值80元,購买了一個數字藏品,結果發現個人账戶裏沒有顯示所購买的商品,也沒有任何購买記錄,疑似被系統全部清零。次日,溫女士聯系客服退款,直至第三天才收到款項。

能成功退款,溫女士還是幸運的,據她了解,還有不少人遇到了和她類似的問題,“錢被吞了,客服不處理,也沒有收到平台的任何補償”。而平台給出的解釋是:“平台數據庫遭遇大量惡意攻擊,不法分子虛假購买盜取玩家藏品,導致數據異常。對於造成的損失,平台會給每個玩家一個補償。”

今年4月,某藝人在社交媒體上發文稱,自己此前獲贈的猿猴頭像畫作的數字藏品被釣魚網站偷盜。此後,在國外NFT交易平台上,該頭像在約1小時裏,被分別以130以太坊和155以太坊虛擬幣轉手交易。

與此同時,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逐漸顯現。5月28日,徐悲鴻美術館發布聲明指出,其關注到某些數字平台以徐悲鴻先生的名義爲噱頭發售相關數字藏品,這些數字藏品的原始作品有些爲假冒作品,有些不能提供完整的溯源證據,有些作品與徐悲鴻先生根本無任何關聯。

記者在一數字藏品App中發現,該平台對版權品市場和衍生品市場進行了區分,並在“權益須知”中告知,購买版權品市場中的作品,將獲得該數字藝術品除人身權利外的其他著作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等);購买衍生品作品,將享有對該數字藝術作品進行佔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還特別提示:如您有意對該數字藝術品進行商用許可、授權等,建議您與著作權人訂立書面的“著作權轉讓協議”並進行著作權轉讓備案登記。

王振華說,平台之所以“特別提示”,是因爲數字藝術品的著作權爲著作權人享有,通過信息網絡購买數字藝術作品的买方僅享有對該數字藝術品的有限使用權,如收藏、學習、研究和欣賞等,若买方超出自身權利範圍使用,極易侵犯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故而消費者如需要將數字藝術品用於非協議內容之外的其他商業用途,則需要和著作權權利人籤訂書面協議並進行備案登記。

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舒傑認爲,國內數字藏品主要是將數字或實體藏品制作成區塊鏈數字藏品限量發售,因此國內數字藏品的風險更多體現在制作和交易環節的知識產權風險。如未經作品著作權人同意,數字藏品的二次創作、出售等行爲,則可能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投資人如果購买了侵權的數字藏品,其購买行爲雖然不違法,但通過可溯源的交易記錄,可顯示其購买的數字藏品屬於侵權作品,投資人或消費者將蒙受經濟損失。

因此,趙舒傑建議,投資人購买數字藏品前應審查出售方是否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權登記證書、版權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等數字藏品的合法權利證明。同時,數字藏品交易平台也應當發揮平台的主體責任,主動履行平台企業審查義務,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

樹立正確消費觀念

謹慎選擇交易平台


“購买數字藏品,有潛在的技術風險和經濟風險。”泰和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朱傑說,一方面,賣方利用消費者不懂區塊鏈技術,以假充真,騙取消費者財物;另一方面,數字藏品交易通過智能合約進行,黑客可能通過黑客技術竊取用戶的數字藏品,或者通過釣魚網站誘使用戶對某個智能合約進行授權,再通過智能合約竊取用戶錢包中的數字藏品。

那么,從消費者的角度來說,在進行數字藏品交易時又該如何維護自身財產安全呢?

朱傑建議,消費者購买數字藏品前應該了解作品的版權方是否授權平台制作數字藏品發行並限量銷售,選擇正規平台進行購买,不隨意點擊對方發送的陌生網站鏈接,也不隨意進行授權,定時查看清理已經授權過的合約,安全保管私鑰不對外泄露,以保證資產安全。

王振華說,消費者首先要明白,數字藏品不應當具有任何金融價值,不要試圖通過炒作數字藏品來獲取短期收益;在選擇數字藏品平台時,應選擇具備相應資質、有實力、有充分市場正向影響力及信譽度,用戶基數規模穩定的平台,此類平台應是國家網信辦已備案認可的信息技術企業。

“還應當關注平台協議和交易模式,平台協議是否正規、是否嚴格盡到關鍵條款的提示義務、平台提供的交易模式是否合法、交易記錄是否會完整保留和展示等細節信息;發行方是否具有相應的網絡及文化運行等行政許可資質,過往發行的藏品有無侵權或違法行爲等。”王振華提醒說。(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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