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以共有人全體同意為原則,如果共有人有不同的想法,以致部份共有人想賣,部份共有人惜售,而無法達成全體共有人同意出售時,該怎麼辦?土地法第34條之一給了一招多數決的解決方法,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的多數決處份分式,也解決了不少共有物的共有關係。以往我們看到的案例都是以大欺小,小的只能乖乖被動接受分配買賣價金,今天遇到的是少數以逸待勞,準備接手承買共有的房屋。
於是,老大和老二開口了,希望委託仲介公司將房屋賣掉,請求老三能夠配合,以便賣到更好的價格。屆時,老三尷尬了,也不好意思說不要,勉為其難未置可否,日前接獲仲介公司通知,將於近期辦理買賣簽約手續,請求老三應一併到場。老三緊張了,他沒有賣屋的意願,該怎麼辦?
依照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老大加上老二的房屋持分超過1/2,共有人數也超過1/2,所以是有處分權的,但是與第三人的買賣契約書成立後,應以存證信函通知老三,就同一價格及同一條件是否願意優先承購?並於函到15日內主張優先購買權。屆時,老三快問快答說:錢早就準備好了!我們建議老三,那就以逸待勞吧!這個房屋所有權全部非您莫屬。
作者為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