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風後妻子跑了…不想讓配偶繼承! 律師:「這樣」贈與給小孩能隨時把房產取回
發表於 2023-09-01 11:39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王伯伯是被女兒推著輪椅進我辦公室的,但聽說在中風之前,他也是叱詫風雲的一位老闆。
王伯伯有兩任妻子,在第一任妻子過世後,他身邊有另一位女朋友陪伴,幾年後,女朋友成為了第二任妻子。在中風之前,王伯伯就是和第二任妻子一起生活著。
聽子女轉述,父親再婚後,曾表達「他和後母可以照顧好自己的生活,讓孩子們不用擔心。」再加上子女們和後母的相處,就是隔了一層透不過去的紗,怎麼互動都不自在,因此,久而久之,子女們就也沒那麼常回家探視父親了。直到最近,事情發生了一些變化!
「請問今天是王伯伯要來討論什麼問題呢?」我詢問著。
女兒代為開口了「吳律師,我爸爸是想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他現在的太太,不要繼承他的遺產?」
「為什麼不想讓太太繼承遺產呢?」在了解客戶需求的同時,我必須同步了解原因,才能知道有哪些可能的方式,可以幫助到客戶。
眼看的王伯伯似乎欲言又止的神情,女兒又忍不住幫爸爸回答「我阿姨(後母)在爸爸生病之後,照顧了我爸一陣子,就和她兒子(前婚姻的孩子,非王伯伯的兒子)離開了,目前我們也不知道她住哪裡,她就把我爸丟給我們,人就自己跑了。我們之前有跟她談過,她也不願意跟我爸離婚,但也不回來陪我爸。」
女兒一股腦地把上面的內容說給我聽,我感受到,她同時也在把心裡的委屈說給我聽。
「那現在爸爸和誰一起住?有請外勞或使用長照資源照顧嗎?」我詢問著目前父親的照顧現況。
「目前我把父親接回來我家住,有打算之後看是申請長照搭配?還是看能不能請外勞協助。」因此,女兒是目前的主要照顧者。
「好的,我瞭解了,那請問王伯伯,您目前名下的財產種類有哪些?大概價值多少,有概念嗎?」其他通常要討論資產(遺產)傳承的客戶,我會請他們帶國稅局申請的財產清單,這樣比較方便判斷建議的方案。
女兒遞給我財產清單,一邊跟我說「吳律師,爸爸也沒多少現金,主要是名下有兩間不動產。」
「那父親還有投資股票、基金、ETF?或是買保險嗎?」我問。
「都沒有,現在就是房產和現金而已。」女兒說。
「好的,如果是不動產要留給子女,不想留給配偶,有兩個方式可以參考。
一、立遺囑指定不動產的繼承人,但有特留分的問題。
不過,後母在父親生病後離開,父親可以表達 這是對他的重大侮辱或虐待,因此不給配偶繼承,並寫在遺囑內,用遺囑作為證據。有機會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排除繼承權的規定。以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如果未來後母請求夫妻財產制的差額分配請求權,遺囑也可以作為法院免除或降低她請求金額的依據。
優點是:
1.我們在遺囑內同步指定遺囑執行人的話,在遺產稅繳清後,遺囑執行人就可以拿遺囑正本與完稅證明,到地政事務所辦不動產的過戶給指定的人。不需要後母配合拿出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資料。
2.繼承可以免掉土地增值稅。遺產稅的免稅額(1333萬元)、扣除額(喪葬扣除額123萬、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人...)這些加起來可以節稅的空間比較大。尤其是繼承人取得之後,是想要自住,沒有打算短期內出售的話,就先不考慮房地合一稅的問題,可以思考用遺囑做安排。
缺點則是:
畢竟財產在父親上天堂的那一刻,還在父親名下。因此是否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排除繼承權的規定。以及民法第1030條之1第2、3項,法院免除或降低她可以請求金額的情況,會需要仰賴法官的判斷,還是有一絲不確定性。」我解釋著遺囑的優缺點。
「那如果我們想要百分之百確定,不要讓後母拿到房產,該怎麼做呢?」王小姐問。
二、那就要選第二條路「贈與」
優點是:
1.原則上給誰就是誰的財產了。
缺點是:
1.後母可能主張:
(1)這是民法第1173條應該歸扣的財產(因為子女結婚、分居、營業而贈與,而贈與人在贈與時沒有表示反對歸扣。)
或是主張(2)第1020-1條的夫妻財產制撤銷權把房產重新回歸王伯伯遺產、第1030-3條追加計算房產金額。
以及王伯伯會有不安全感,擔心沒有保障。
但解決方案是,由王伯伯和受贈人(子女)另簽署一份『贈與契約書』,把贈與原因寫清楚,可以安排『附有負擔的贈與』(例如:贈與後,父親仍要繼續收房租到終老,子女不得出售。父親生活費若有不足,子女應按照拿到的房產比例分擔...),參考民法第412條。
這樣對王伯伯的生活才有保障,王伯伯也才能安心。
如果子女拿到財產後反悔,王伯伯也可以撤銷贈與,把房產給拿回來的(我説這句話,有強調一下,同時是說給女兒與王伯伯聽的)。
同時,這樣王伯伯的贈與,就不是只為了不想讓太太分配財產,同時也是為自己生活的保障,就能避開第1030-3條追加計算房產金額的問題(太太需證明丈夫,主觀上不讓她分配財產的惡意)。
此外,贈與原因(照顧父親)既然不屬於歸扣列舉的項目,也沒有歸扣的問題(實務上在打遺產官司時,贈與的原因是否符合歸扣?也是一個常見的爭執點啊)。
而夫妻財產制的撤銷權,只要王伯伯在贈與財產之後,繼續生存超過一年,後母就不能撤銷(民法第1020-1、1020-2條)
再加上第三人見證(律師或公證人),證明王伯伯和你們子女,都是在有清楚認知(就是沒有失智或被詐欺、脅迫)的情況下,簽署這份贈與契約書,未來也能避免後母主張王伯伯認知有問題。
2.稅務方面:
贈與要繳土地增值稅。
贈與稅的免稅額只有244萬元。(不動產土地用公告現值,房屋用房屋評定現值認定金額)
因此,要考慮目前是否有能力繳土地增值稅與贈與稅。
同樣,如果子女取得房產之後,是要自住使用,沒有短期內出售的打算,就也先不思考房地合一稅了。」
和王伯伯及女兒分析完目前選擇贈與或遺囑繼承的優缺點之後,他們說要回家和其他子女共同討論一下,才能回覆我,他們希望選擇的方案。
最後,他們選擇由我協助撰擬『附負擔的贈與契約』同時擔任見證人。
而也同時透過本所合作的代書,共同完成這個財產規劃。
我很常在講完課後,會有聽眾問我說「吳律師,所以我的不動產,現在是要如何傳給小孩比較好?」我總是會回答對方:「那要看您重視的是稅?目前有無繳稅能力?還是因為有對繼承人們,有強烈的愛或恨的情緒,一定要把財產給或不給某個人?以及您自己的退休生活,有沒有想同步規劃給自己保障?」對方這時,總是會呈現一個,我全部都要的表情,但事情總是有優先順序的選擇,才能決定要用哪些工具啊!
最後,我都會回答:「如果您想好好討論這個問題,請先去國稅局申請財產清單之後,再跟我們約諮詢討論時間。畢竟透過諮詢,我了解您的情況與需求之後,才能幫您釐清,什麼才是對您最好的方案,沒有一體適用每個人的方法的。不然這些工具,就沒有必要共同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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