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有繼承權開始,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逾期則無法拋棄繼承權。為了避免舉證上的困難,通常我們會提醒繼承人,最好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以免發生舉證上困擾,遭法院駁回。
但是,有一些拋棄繼承權是基於財稅規劃,辦理拋棄繼承權就要從長計畫,不是越快越好,避免做半套,造成遺產爭議事件。
拋棄繼承仔細算,可避免被追債、落實繼承規劃
個案中的老奶奶往生,享耆壽高齡所以子孫滿堂,兒女們也都年紀不小了,為了避免子女繼承後,他日孫子輩再繼承,發生高額房地合一稅的情事,五大房子女決定全數拋棄繼承權,改由孫子輩繼承,並由五大房各推派一名孫子輩繼承不動產,達到節稅的效果。
果然,在兒子輩簽署完成拋棄書後,孫子輩填寫遺產分割協議書時爭議就發生了,因為,男女平權,為何五大房的代表人都是男生?部分的女生開始發出質疑,不願意配合辦理。
還好,當初的五大房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還沒有完成遞狀,我們請家族們多溝通,確認沒有爭議才完成法院聲請手續。
試想,這個案件如果急就章,先完成兒子輩的拋棄繼承權手續,後面的孫子輩沒有共識,奶奶的遺產將由10位孫子平均分配,潛持分變成1/10,生一位孫子的爸爸,應繼分由1/5變成1/10;生3位孫子的爸爸應繼分由1/5變成3/10,和原本的五大房各繼承1/5的應繼分,截然不同,恐怕將造成家族分配遺產的風暴,後果不堪設想。
所以,遺產案件的規劃,節稅是大原則,一定要按步就班,循序漸進,不當的規劃只能做半套而非全套,否則可能引發家族爭議。
作者為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小標為編輯所加,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