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被繼承人死亡前贈與的財產,是否應併入遺產申報?
範例故事
皓群的父親出生貧窮,長大後辛勤工作且生活節儉,如今雖非富甲一方,但亦屬小康,更難得的是在其行有餘力時,對於社會的急難救助,無論現金、食品或衣物均有求必應,因此被公認為社會大善人;至於子女方面,則每人均為其購置房地產。如今皓群父親不幸去世,需要報繳遺產稅,皓群聽說死亡前贈與財產,該財產應併入遺產報稅,致使皓群不知如何是好?
說明解析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
二、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或依法代位繼承權人。
三、前款各繼承人之配偶。
基於上述理由,可知皓群的父親生前的慈善救助行為,受贈人並非上述法定之人,所以這部分贈與的財產,不須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皓群父親為子女購置房地產的部分,是否應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則須視情況而定,說明如下:
一、如皓群父親於死亡前2年內,由皓群父親名義將房地產移轉與皓群或其兄弟姊妹,則應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二、如皓群父親於死亡前2年內,向他人購置房地產直接移轉與皓群或其兄弟姊妹,而皓群或其兄弟姊妹未成年,視同皓群父親之贈與,因此,各該房地產應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三、如皓群父親於死亡前2年內,向他人購置房地產直接移轉與皓群或其兄弟姊妹,而皓群或其兄弟姊妹已成年,原則上不必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但若該購置房地產之資金係由皓群父親給付並依法申報過贈與稅有案者,則應併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不動產小知識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法定和代位及其配偶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遺產併課遺產稅。惟已繳之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加計按郵局1年定存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作者介紹|陳冠融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兼任講師
普提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
大聖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執行估價師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書泉(原標題:死亡前贈與財產的遺產稅)
責任編輯/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