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加密貨幣法規綜合指南
發表於 2023-10-18 10:57 作者: TaxDAO
作者:Nicole Willing,Techopedia;編譯:TaxDAO
摘要:全球有哪些加密貨幣法律在生效?本文展示了全球加密貨幣法規綜合指南。
各國加密貨幣法規差異很大,反映了圍繞加密貨幣廣泛採用的各種意見和擔憂。一些國家已經接受了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技術,促進了行業的創新和投資,旨在成爲行業中心。一些國家則採取了更爲謹慎的態度。還有一些國家完全禁止了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活動。
加密貨幣友好國家:薩爾瓦多、愛沙尼亞、馬耳他和瑞士等國家已將自己定位爲加密貨幣中心,爲吸引區塊鏈和加密業務提供支持性環境,謀求在促進創新和維護投資者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監管嚴格的國家:阿爾及利亞、玻利維亞、中國和尼泊爾等國家對加密貨幣採取了嚴格立場,禁止首次代幣發行(ICO)和交易等活動,原因是擔心投機泡沫和金融不穩定。
平衡的方法:歐盟和其他司法管轄區採取了平衡的方法。他們認識到區塊鏈技術和加密貨幣的潛在好處,同時實施法規來應對風險,例如加密資產市場法規(MiCA)、反洗錢/打擊恐怖主義融資(AML/CFT)和了解你的客戶(KYC)要求。
世界各地有哪些加密貨幣法規?
一些國家已將加密貨幣納入其現有的反洗錢(AML)立法和稅收制度,而另一些國家則更進一步出台了管理加密貨幣使用的具體法律。許多國家正在對其監管框架進行變革,這可能會因多個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例如美國和英國)的參與而受到阻礙。
加拿大是第一個頒布與加密貨幣資產相關立法的國家,該立法明確加密貨幣資產由加拿大證券管理委員會(CSA)和省級當局管轄。2014 年,《犯罪收益和恐怖主義融資法案》(PCA)及其 AML/CFT 框架進行了修訂,以涵蓋加密貨幣。2017 年,CSA 發布了首次代幣發行(ICO)指南。2020 年和 2021 年實施了 AML/CFT 框架的附加法規,要求公司向當地監管機構注冊、保留所有跨境加密交易的記錄並報告可疑活動。
澳大利亞於 2014 年开始將加密貨幣納入其現有的稅收、許可和消費者保護法規。2017 年通過的立法擴大了該國的 AML/CFT 規則,以覆蓋加密貨幣資產交易所和服務提供商,證券和投資委員會於 2019 年引入了新的許可法規。今年 9 月,澳大利亞參議院經濟立法委員會否決了反對黨自由黨提出的《數字資產(市場監管)法案》。總理安東尼·阿爾巴內塞(Anthony Albanese)在 2 月份進行了一次磋商,旨在爲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提出新的許可和托管框架,但目前尚未出台。
作爲世界上最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之一,百慕大頒布了最早的數字資產綜合監管制度之一,強調其有利於商業的治理方法。直布羅陀還實施了全面的監管框架。直布羅陀金融服務委員會批准於 2022 年出售直布羅陀證券交易所(GSX)區塊鏈公司 Valereum,以允許投資者使用加密貨幣和法定貨幣交易證券。
衆所周知,薩爾瓦多成爲世界上第一個通過立法宣布比特幣爲法定貨幣的國家。《比特幣法》於 2021 年 8 月獲得批准,並於次月生效。它宣布比特幣必須被接受爲一種支付方式,並且由國家保證比特幣自動兌換爲美元。該立法爲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和防止洗錢制定了規則。
愛沙尼亞的監管方式也在不斷發展。它於 2017 年成爲第一個开始頒發加密貨幣許可證的國家,允許數百家公司獲得愛沙尼亞許可證並在任何地方運營。這使其成爲領先的加密貨幣中心之一,托管着全球一半以上的注冊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但此後它根據《防止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法案》(2022年)加強了對數字資產的規則,並吊銷了數百張許可證。
國家或地區 |
監管 |
關鍵條款 |
阿爾巴尼亞 |
基於分布式账本技術的金融市場(2020) |
包含107項條款,規範了數字代幣和/或虛擬貨幣的發行,涉及對分發、交易和存儲數字代幣的實體以及服務提供商和集體投資計劃的許可、監控和監督。 |
安道爾 |
數字資產法 (2022) |
批准封閉生態系統中數字資產的代幣化,並要求政府制定規範與可能被視爲金融工具的數字資產、區塊鏈和加密貨幣相關服務的發行和提供。 |
安圭拉 |
實用代幣發行法案 (2018) |
要求任何首次或二次代幣發行的發行人進行注冊,並定義和監管實用代幣,同時避免證券監管的負擔。 |
巴哈馬 |
數字資產和注冊交易所法案(2020 年和 2023 年) |
規定了對數字代幣的發行和銷售以及發行人和中介服務提供商的行爲的監管。2023年版本擴大了國際標准下的數字資產活動範圍。 |
巴林 |
加密資產模塊(2019 年和 2023 年) |
涵蓋許可要求和條件、最低資本要求、保護客戶利益的措施以及技術標准,包括網絡安全風險管理以及防止市場濫用和操縱。2023年更新擴大了定義範圍,納入了數字代幣產品。 |
白俄羅斯 |
《關於發展數字經濟》2018年第8號令 |
允許購买、出售、交換和挖掘加密貨幣。將加密貨幣兌換爲法定貨幣必須得到國家銀行的批准。使出於商業融資目的的代幣發行和分配合法化。明確加密平台有最低資本和其他監管要求。 |
百慕大 |
數字資產商業法 (2018) 數字資產業務(審慎標准)(周年申報表)規則(2018) 數字資產業務(客戶披露)規則(2018) 數字資產業務(網絡安全)規則(2018) 數字資產商業账戶規則(2021) 數字資產業務豁免令 (2023) |
監管百慕大的數字資產業務,並要求企業獲得百慕大金融管理局的許可。 |
博茨瓦納 |
虛擬資產法案 (2022) |
要求任何提供加密服務或數字代幣的公司獲得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局的許可證。 |
巴西 |
第 14,478 號聯邦法,定義爲巴西虛擬資產法律框架(加密資產法)(2022 年) 第 11,563 號法令 (2023) |
《加密資產法》爲提供虛擬資產服務和監管提供商提供了指導方針。 第11,563 號法令授權中央銀行監管VASP,並確保被歸類爲證券的代幣項目仍處於巴西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之下。 |
英屬維爾京群島 |
維爾京群島虛擬資產監管指南 (2020) |
明確現有立法對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適用,並明確某些活動不受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監管。 |
中非共和國 |
中非共和國管理加密貨幣的第 22.004 號法律(2022年) |
提供實施和保護這些加密貨幣交易以及犯罪行爲的法律框架和程序。該法律宣布採用加密貨幣作爲法定貨幣,但於2023年4月被廢除。 |
塞浦路斯 |
268號文 – 引入虛擬貨幣衍生品管理新規則 (218) 417號文——謹慎對待加密資產並增強風險 與加密資產相關的管理程序(2020) |
C2018 明確了有關虛擬貨幣交易的規則。 C417旨在確保塞浦路斯投資公司(CIF)充分覆蓋其加密貨幣投資並管理風險。 |
薩爾瓦多 |
比特幣法(2021) 數字證券法(2023) |
《比特幣法》承認比特幣是一種法定貨幣,強制在支付中被接受,並創建了VASP登記制度,制定了防止洗錢的規則。 《數字證券法》規範了其他數字資產的發行。宣布成立國家數字資產委員會和比特幣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政府公开發行數字資產的資金。 |
愛沙尼亞 |
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預防法(2017年和2022年) |
2017年法案引入了針對加密貨幣業務的法規,包括嚴格的報告和 KYC規則。2023年修正案針對的是VASP,包括加密貨幣交易所和錢包、加密貨幣轉账提供商以及與服務相關的發行。它擴大了虛擬貨幣服務的定義,提高了許可費用和申請要求,並詳細說明了拒絕許可的理由。 |
歐盟 |
加密資產市場(MiCA)2023年 –芬蘭–虛擬貨幣提供商法 (2019) –德國–電子證券引入法 (2021)和加密資產轉讓條例 (2021) –意大利–第 90 號立法法案 (2017) –葡萄牙–數字化轉型行動計劃(2020 年) |
MiCA概述了所有成員國加密貨幣市場的全面監管。它定義了加密貨幣資產並引入了新規則來防止洗錢、保護消費者和解決環境影響。 各個國家此前已經出台了自己的法規。 |
喬治亞州 |
關於格魯吉亞國家銀行的格魯吉亞組織法第 1676 號 (2023) 命令編號 94/04 (2023) |
定義了虛擬資產和服務提供商,並要求在格魯吉亞國家銀行注冊。 |
直布羅陀 |
數字账本技術 (DLT) 監管框架 (2018) |
旨在爲代表他人利用DLT進行價值傳輸或存儲的公司建立高效、安全的監管環境。 |
中國香港 |
虛擬資產交易平台運營商指南(2023) |
准則規定了資產的安全托管、客戶資產的分離、利益衝突的避免以及獲得許可的交易平台的網絡安全標准和要求。 |
日本 |
支付服務法(2016 年、2019 年和 2022 年) |
修正案將加密貨幣和實用代幣作爲加密資產進行監管。管理加密貨幣交易所,要求其在金融服務局(FSA)注冊 |
利希滕斯坦 |
基於可信技術提供服務的代幣和實體法案(區塊鏈法案)(2020) |
建立全面的監管框架,以保護投資者、打擊洗錢並建立監管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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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陶宛 |
ICO 指南 (2018) |
爲ICO建立了全面的監管框架,使其遵守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法律並制定詳細的稅收政策。 |
馬耳他 |
虛擬金融資產法 (2018) 創新技術安排和服務法 (2018) 數字創新管理局法案 (2018) 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條例(2018年) |
爲加密貨幣業務(包括交易所和虛擬資產)等DLT提供全面的战略和監管框架,旨在創造新的商機。 |
馬來西亞 |
資本市場和服務令 (2019) |
根據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 (SCM) 執行的馬來西亞證券法對加密資產進行監管 |
毛裏求斯 |
金融服務法 (2007) 虛擬資產和首次代幣發行服務法 (2021) |
將加密貨幣作爲數字資產進行監管,並爲VASP和ICO發行人提供立法框架。 |
墨西哥 |
金融科技公司監管法 (2018) |
定義虛擬資產並規範電子支付機構和衆籌機構。 |
祕魯 |
加密資產營銷框架(2023) |
監管加密業務,定義加密資產和 VASP 職責,並概述稅收規定和許可指南。 |
菲律賓 |
2017年第944號文 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指南 (2021) |
944號文承認虛擬貨幣爲有效支付方式。 該指南建立了全面的監管框架。VASP在开始運營前必須獲得許可證,實施有效的KYC和AML/CTF措施,收集客戶身份信息,並主動監控交易以檢測和報告可疑活動。 |
俄羅斯 |
數字金融資產法 (2020) |
規範數字資產的發行和流通。使加密貨幣交易合法化,但禁止將其用作商品和服務的支付方式。 |
塞爾維亞 |
數字資產法 (2021) |
管理數字資產的發行和交易、服務的提供以及確立證券委員會和塞爾維亞國家銀行在提供監督方面的作用。 |
新加坡 |
支付服務法(2019 年和 2021 年) |
允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監督加密貨幣交易、分發許可證並發布AML/CFT要求。 |
斯洛文尼亞 |
支付服務和系統法 (2018) |
將加密貨幣定義爲虛擬貨幣,而不是金融工具或貨幣資產,允許將其用作支付手段。 |
南非 |
財務咨詢和金融中介服務法 (2022) |
該法案於2022年進行修訂,將加密資產定義爲金融產品。概述了加密資產提供商的許可、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和消費者保護義務。 |
韓國 |
電子金融交易法 (2017) 特定財務信息的報告和使用法 (2020) 虛擬資產用戶保護法 (2023) |
爲加密貨幣和數字資產的使用提供監管框架。 2020年3月的修正案要求所有VSP獲得許可、注冊並報告其活動。2023年法案將於2024年生效,旨在保護用戶資產並防止不公平交易行爲。 |
瑞士 |
ICO 指南 (2018) 聯邦金融服務法 (2018) 聯邦金融機構法 (2018) |
指南詳細介紹了ICO的監督和監管框架。聯邦法案爲區塊鏈和加密貨幣提供了漸進的監管框架。 |
中國台灣 |
洗錢控制法修正案(2018 年) 虛擬資產平台和交易企業管理指導原則(VASP)(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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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政府監管虛擬貨幣平台,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 |
泰國 |
支付系統法 (2017) 數字資產業務緊急法令 (2018) 數字資產業務皇家法令 (2018) 數字資產業務經營者指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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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支付法》,與泰銖掛鉤的穩定幣被視爲電子貨幣。2018 年法令規定了發行、分發或提供加密貨幣服務的許可、披露和法律要求。數字資產可以通過獲得泰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許可的數字資產業務運營商發行、交易和兌換。2022年指南禁止加密貨幣作爲支付方式,但允許投資和交易。 |
烏克蘭 |
虛擬資產法案 (2022) |
允許虛擬資產的合法市場。授權國家證券市場委員會規範虛擬資產領域的政策,向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頒發許可證,並進行監管和財務監控。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2020 年管理局董事會主席關於加密資產活動監管的第 (23/主席) 號決定 (2020) |
建立加密資產的發行、上市和交易的監管框架。加密資產提供商必須在阿聯酋境內注冊成立。 |
委內瑞拉 |
加密資產和石油主權加密貨幣的憲法法令(2018) 第 3,355 號法令 (2018) 第 3,353 號法令 (2018) 行政指引第084-2020號 (2020) 第 4,788 號法令 (2023) |
加密資產憲法法令創建了允許加密貨幣的創建、流通、使用和交換的總體法律框架。 第3355號法令創建並規範了委內瑞拉加密資產監督辦公室及其附屬機構。2020年的指導方針將比特幣挖礦合法化,盡管在2023年的法令中被暫停。 |
前進的道路
政府和監管機構需要共同努力找到共同點並成功制定清晰且平衡的監管框架。重點領域包括:
創新和增長:監管應鼓勵負責任地採用區塊鏈技術和加密貨幣,並避免扼殺創新;
消費者保護:監管框架需要包括保護消費者免受詐騙的保障措施;
透明度:清晰而全面的法規有助於減少不確定性並增強對該行業的信任;
國際合作:鑑於加密貨幣的全球性,國際合作對於制定一致的法規是必要的。
全球加密貨幣監管格局是一個動態且不斷發展的領域。盡管存在挑战,但監管提供了將加密貨幣納入主流金融體系的機會。通過合作制定清晰、平衡和全球協調的法規,加密貨幣行業可以持續發展,同時解決政府和監管機構的合理關切。
標題:全球加密貨幣法規綜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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