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家有本難念的經,而「這本經」常常就是因為錢財而來。一名資深地政士就分享了一起案例,一個家庭中的小兒子得知父母的公證遺囑中留了房子給他,之後他開始對父母疏於照顧,沒想到媽媽一招讓他頓失房產,反被大哥給接收。
然而,就在小弟知道父母的決定後,心想著自己少奮鬥30年就可以擁有自己的房子,因此對父母的態度開始改變,不僅沒有好好照顧他們,最後還直接搬出家中,後來因為大哥發現這件事,選擇搬回家照顧父母,而媽媽在一場重病後,決定將原本遺贈的房產給老大。
鄭文在指出,依據民法第1202條規定,「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因此並不表示遺囑成立後,受遺贈人就不能更改,因此受遺贈人千萬別想著要「躺平」等待。
責任編輯/蔡惠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