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沒用完這樣做!工作滿1年其實有10天 打工族也有特休

發表於 2023-11-04 00:00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休日期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勞工工作滿半年給予3天特休、滿1年再給7天,總計10天;年終將近,勞工特休未修畢除協商遞延到明年外,其餘都該核算並發放工資。勞動部今(3)日表示,實務上仍有部分僱主不清楚特休規定而受罰,因此提出與特休請休及折發工資有關的常見NG態樣,提醒僱主勿踩雷。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與特別休假請休有關的NG態樣

1、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仍有僱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的3天特休,可從滿1年的7天中扣除,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1年的3天及7天特別休假,僱主應分別給予。

例如:勞工在111年3月1日到職、112年4月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3日,以及滿1年的7日,共計10日。

2、僱主逕自排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

特休日期應按勞工意願排定,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僱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3、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的勞工,不論其約定的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僱主也要給予特休。

4、僱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勞工於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30日內,僱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休日數。

5、僱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

僱主應將勞工當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折發工資有關的NG態樣

特休沒休完怎麼辦?勞動部提醒,年終將近,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休請休期間,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的特休日數,除勞僱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以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僱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1、僱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休之特休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僱主仍應就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2、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有明定未休日數工資發給之期限,於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例如: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於次年1月5日發給,或於次年1月30日前發給。

3、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僱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定基準計算未休日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之情事。

4、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特休未休日數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之年終獎金,分屬不同事項,僱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5、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折發工資:

特休是提供勞工休憩的機會,未休畢之日數才折發工資,所以僱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勞動部提醒,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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