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成立後,買賣契約的總價、付款方式、稅費負擔及點交日期都已經確定,但是,如果不動產有優先購買權存在,可能就必需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為此,買方可能為人作嫁,白忙一場!
共有人不只一位時,須注意優先購買權問題
個案中的土地出賣人是持分共有人,該土地為繼承取得,所以,有部分共有人是遠房親屬關係,也有部分是後來遠房親戚出售後,再取得的承買人。拜政府公共工程之賜,買方擬透過仲介公司介紹承買,由於價格不錯,賣方心動了,於是簽署了仲介公司的買賣邀約書,但是,要求仲介公司買賣契約書成立後,一定要通知其他共有人,因為共有人中有許多遠房親戚,除了天時地利,他更希望做到人和。
因為買方先前已經承買該土地的部分持分,所以並不是「外人」,依法不需要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賣方擔心了,不希望為了該筆土地買賣造成在家族的眼裡「人設崩壞」。屆時,仲介公司傷腦筋了,臨時缺一腳,該怎麼辦?
您有類似共有不動產出售的困擾嗎?如果是單純的共有人間的承買關係,沒有涉及其他優先購買權的問題,切記「肥水不落外人田,沒有優先購買權!」買賣契約書成立後,不需要通知其他共有人。
作者為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小標為編輯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