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發」深圳虛擬幣挖礦第一案 二審改判礦商勝訴
發表於 2022-09-12 20:10 作者: 郭志浩律師
摘要:一審敗訴後郭律師代理該案,二審成功改判勝訴,並且得出了和北京挖礦第一案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
引言
是的,沒錯,深圳虛擬幣挖礦第一案,沒有記者發布會,沒有對判決結果的誇誇而談,甚至都沒有幾個人知曉。就這樣悄無聲息地,深圳虛擬幣挖礦第一案的最終結果已經出來了。而且判決結果和北京可謂是“小同大異”。
本案中,郭律師代理的正是最初的敗訴方but最終的勝訴方——礦商。看到這裏,雖然郭律師代理的是“萬惡的資本家”礦商,但投資人們也不用“人人喊打”,因爲郭律師同樣在深圳代理投資人的另外兩個案子也贏了(參考文章:【經典案例】退礦機維權:礦商立案被查 客戶成功退款)。So,不論原告還是被告,都贏了,什么是專業?這就是專業。代理一方贏很正常,但代理雙方都能贏,請把“NB”打到評論裏,郭律師改天在寫個文章專門和大家分析一下爲什么總是能贏。
一、判決結果:與北京的判決小同大異
目前深圳挖礦第一案的判決尚未在裁判文書網公示,所以除了相關訴訟參與人外,其他人都還不知道。首先說結果:深圳和北京的判決是小同大異。在合同效力方面,深圳挖礦第一案和北京挖礦第一案一樣,都認定了合同無效。但對於合同無效後的處置方式,卻截然不同。
北京挖礦第一案的判決結果:不論是朝陽區法院的一審,還是三中院的二審,結論都認定“合同無效,駁回原告所有訴訟請求”。並沒有出現分歧的地方。
但深圳挖礦第一案的兩審判決結果卻出現了分歧:兩審法院都認定合同無效,但一審法院判決礦商返還原告所有採購款以及用於採購礦機的虛擬幣。而二審法院則僅判決礦商返還人民幣購买的部分(本案絕大多數用於支付的對價卻是虛擬幣)。
雖然看起來北京和深圳的判決都以違背公序良俗爲由,認定了合同無效。但對於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確是天差地別的。一個不支持返還,一個支持返還。也就是說同樣是投資礦機的原告,在北京可能虧的毛都不剩(訴訟費、律師費都虧進去了),但在深圳卻有機會可以拿回所有的損失。
二、北京和深圳誰判的對?
在評論對錯與否之前。郭律師首先要表揚深圳一點,低調沉穩。整個一二審判決都沒有進行高調宣傳。這一點和北京形成了鮮明的對比。北京挖礦第一案出來後高調宣傳,卻引來了法律界的衆多質疑。當時郭律師也寫了篇文章《判決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鍋「簡評北京首例挖礦合同案」》,不幸的是這篇文章當時還遭到了部分平台的限流。
其實從時間來看,北京挖礦第一案的判決時間是2021年12月中旬,二審的判決則是2022年的7月中旬。而深圳的一審判決是2021年的12月下旬,二審判決則是2022年的8月中旬。時間上來講其實僅相差不到一個月,並且北京還在深圳的前面,因此深圳能夠做出和北京截然相反的判決結果,郭律師還是比較佩服深圳的各級法官的。那么誰判的對呢?
拋开事實部分不談(作爲被告律師,郭律師認爲事實認定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僅看法律認定的部分,郭律師認爲深圳的判決至少沒有北京那么不講理了,相對而言還是比較公平公正。
北京判決最大的槽點,就是沒有完全按照《民法典》中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來進行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根據該條規定,沒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合同無效就應當互相返還,有過錯的再根據過錯進行修正。深圳的判決雖然沒有考慮到雙方過錯責任劃分的問題(畢竟錢已經變成礦機了,實際的損失已經產生了),但總體而言還是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進行的。
所以,根據合同無效後的這一核心法律條文,郭律師認爲深圳相對來說判決更站得住腳,而北京的判決郭律師仍然認爲已經超出了法官自由裁量的限度(最主要裁量的也並不公平,畢竟被告在民事訴訟中屬於完全獲利了。有人可能說北京也給四川提司法建議查封被告礦場了,但郭律師認爲提司法建議給被告帶來的損失並沒有獲利多,且這種兩敗俱傷的處理方式,完全就是司法在甩鍋,這是很可怕的一件事。因爲一旦地上規則沒有了,地下規則就該出現了)。
三、深圳挖礦第一案的判決結果評析
1.誰贏了?
關於誰贏了這個話題,郭律師必須大方地承認,從判決結果來看,當然是郭律師贏了。深圳的挖礦第一案並沒有北京的涉案金額大。律師費幾乎等於是法律援助。代理這個案子的初衷,一是看北京的判決不爽,不爽的程度可以看郭律師那篇《判決有待商榷 司法不能甩鍋「簡評北京首例挖礦合同案」》;二是代理原告贏過幾次了,代理被告也能贏才能體現出專業。所以,在明知一審被告已經敗訴的情況下,郭律師還是代理了這個案子的二審。皇天不負有心人,郭律師最後還是贏了。贏得過程,隨後再寫個文章吧,這裏就不王婆賣瓜了。
但是,郭律師贏,並非是因爲案件事實,而僅僅是因爲郭律師抓住了案件中付款方式這一點。用深圳中院去年的裁定將了本案的軍。對方絕大部分是用泰達幣付款的,這部分通通沒有退還,具體的郭律師以後有空了再寫個文章來回溯。但拋开這一點而言,其實原告還是勝訴的。畢竟法幣支付的部分法院還是支持返還了。
因此,關於誰贏了,或者說以後這類案子哪方可以贏。郭律師認爲如果原告是全款用人民幣購买,則是原告贏了。所以,如果你是投資人,抓緊拿着深圳的這例判決去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吧。這也是郭律師代理這個案子的初心,不能讓各地都只能學北京法院這樣甩鍋。你說對吧?(北京判決後,各地法院幾乎都是同樣的判法)所以,能代表行業去做這樣一個有意義的案子,郭律師覺得是值了。
所以,結論就是深圳贏了、被告贏了、郭律師贏了。當然,如果原告是用法幣付款的話,原告也贏了,可惜啊,沒有如果。
2.判決的槽點還有兩處
槽點一:以違背公序良俗爲由認定合同無效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法院認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的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但難道違背的就都直接認定無效嗎?張三僱傭李四去踐踏草坪,僱傭關系無效嗎?張三找李四殺頭豬(工屠宰工藝也是淘汰類產業),服務合同也無效嗎?很明顯,目前因爲張三李四這些行爲就認定雙方行爲無效的。所以,拋开代理律師的身份,郭律師仍然認爲本案判決合同無效有待商榷。
槽點二:雙方合同籤訂於2021年的4月底,而國家打擊挖礦最早也是2021年的5月底。明確定義爲高耗能產業則是2021年的9月24日。以未來的政策性文件,判過往的案件事實,合理嗎?市場經濟的不確定性還要加上司法的不確定性嗎?
以上兩處槽點,也是郭律師去年吐槽北京首例挖礦判決的四處槽點中的兩處。很高興深圳已經拿掉了其中兩處,但郭律師認爲還可以更進一步。畢竟司法的甩鍋,最終只能滋生地下規則。郭律師一貫認爲只有法律的明確出台,司法的規範指導,執法的自我約束,才是爲區塊鏈等新興行業做出指引的良策,而不是單純的靠政策去鋪路。再次呼籲,請相關立法機構盡快將區塊鏈行業的立法提上日程吧。
作者簡介: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盈科深圳法律科技委副主任,兼任有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首屆主任、中國法學會成員、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等職務,同時其還系“國家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命題人和教材編撰人、深圳區塊鏈立法研究課題組發起人,2022年度中國商務出版社《對話律師》八大封面人物。曾辦理國內衆多重大敏感類案件,並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爲多家知名企業的經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國產經新聞》《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等國家級期刊的邀訪,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團隊業務領域:虛擬貨幣及區塊鏈行業的刑事、民商事或刑民交叉類案件處置、解凍銀行卡或支付寶等資產、投資維權、企業合規、鏈企國內外架構設計、項目評估盡調等鏈幣礦領域的全產業鏈法律服務。
標題:「首發」深圳虛擬幣挖礦第一案 二審改判礦商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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