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從業者良心法律合規指南——在外面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發表於 2023-12-12 10:56 作者: Web3小律
作者:Will 阿望,Chris 初焱
架構在公鏈上 Web3 項目一誕生就是全球化的,能夠覆蓋到更廣泛的全球市場,但從法律合規的角度,也帶來了全球不同司法轄區的監管挑战,如美國監管和加密巨頭的神仙打架就是全球化運營下監管挑战的典型。
置身於華語區的 Web3 從業者,必然與中國這個強監管司法轄區存在諸多連接點,那么就非常有必要了解中國監管對於虛擬貨幣的定位及紅线。此前和加密律師 Chris 在 LXDAO 做了一場“Web3 從業者在加密世界如何保護好自己”的分享,反響熱烈,就像三支所說的那樣:“我認爲這是任何一位 Web3 從業者都需要來聽的一場分享”。
分享鏈接: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1luOPzMUjU
我們覺得非常有必要將分享內容整理成文,本着“良心”特質,希望能夠幫助到廣大 Web3 從業者在保護好自身的同時,把控好項目的整體風險。本文將定位於中國的虛擬貨幣監管角度,來梳理 Web3 從業者(個人、开發者、項目方)在加密世界的合規操作路徑。
一、虛擬貨幣在中國的定位、監管紅线
1.1 虛擬貨幣在中國的定位
自比特幣進入監管視野开始,中國就採取了嚴格謹慎的監管態度。2013 年 12 月 3 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直接否定了比特幣的貨幣屬性——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可以說這是中國對虛擬貨幣監管的基本原則,一直延續至今。
1.2 虛擬貨幣的監管紅线
中國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紅线,可以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於 2021 年 9 月 15 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924 通知”),核心內容包括:
(1)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如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非官方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解讀:這條是自 2013 年以來定下的監管紅线。
(2)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內容涉及:开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爲中央對手方买賣虛擬貨幣、爲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
解讀:這是在 2017 年九四公告禁止代幣融資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爲非法金融活動,在中國境內一律受到嚴格禁止,涉及提供法幣交易、現貨交易、衍生品交易、交易所、代幣融資(ICO)、代幣交易中介等服務並促進虛擬貨幣發行流通的業務主體。
(3)境外交易所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解讀:這促使衆多交易所及 Web3 項目將組織架構以及業務轉向海外,並且完全停止中國區業務的經營,不再對 IP 來自中國的用戶,或者持有中國護照的用戶提供服務,以規避來自中國監管的風險。
(4)中國境內居民投資虛擬貨幣風險自擔,若投資行爲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需承擔法律責任。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解讀:公民在中國境內投資虛擬貨幣並沒有說屬於違法犯罪行爲,但監管部門對此的態度是風險自擔。在司法實踐中,很多自然人之間或法人與自然人籤訂的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等經營行爲都被認定爲違背 924 通知所維護的金融安全及市場秩序等公序良俗,從而導致合同無效。對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爲,很多判決中都會依據雙方的過錯去分擔責任。
二、強監管下的跨境架構
2.1 开發在內,經營推廣在外的跨境架構
在中國強監管背景下,就造成了 Web3 項目將組織架構以及業務轉向海外,並且完全停止中國區業務的經營,不再對 IP 來自中國的用戶,或者持有中國護照的用戶提供任何服務,以規避來自中國監管的風險。
一般情況下,項目方會將管理人員以及市場推廣人員放在海外(如香港、新加坡),針對海外市場。同時出於成本以及現實情況的考慮,項目方會將开發者“留守”在中國境內,爲項目提供技術开發的支持,或者通過境外外包合作的模式,开展業務。
雖然上述措施能夠在一定程度規避來自中國監管的風險,但中國刑法構建了較爲全面的域外適用機制,在涉及違法犯罪的情況下,跨境架構也難以完全幸免。
2.2 來自中國監管的強勢管轄
924 通知明確: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爲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雖然上述規定僅僅明確對境外交易所進行非法金融活動的定性,但我們認爲同理也適用於其他提供非法金融活動的主體,如涉及提供法幣交易(出入金、加密支付)、現貨交易(CEX/DEX)、衍生品交易(Prep DEX)、代幣融資(ICO)等服務的經營主體。除此之外,我們認爲同樣也適用於一些涉及賭博、募資詐騙的項目。
一旦這些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都將面臨中國監管依據刑事管轄權的“強勢”介入。這裏從分爲三個層面理解:
首先,對於非法金融活動主體的中國境內工作人員,根據具體從事非法活動業務的性質,以及從事的具體職能,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金融犯罪。
其次,對於爲非法金融活動主體的中國境內服務商(如第三方技術外包、媒體公關、支付結算),服務商可能被依法追究有關責任,情節嚴重的,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或單獨的幫信罪等。
最後,如果非法金融活動主體在中國領域外,通過互聯網向中國公民提供虛擬貨幣服務,並採取相應違反中國法律的行爲,仍然要受到中國法律約束。只要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網絡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被害人財產損失所在地爲中國,中國監管就有域外管轄權。
三、Web3 從業者的合規路徑及保護手段
雖然紅线很明確,監管很強勢,管轄很寬泛,但是說了這么多並不是想要散播危機感,而是希望梳理一些合規路徑供 Web3 從業者參考,繼而讓大家能夠在陽光下合法合規地 buidl,我們依然有着一個美好的未來。
3.1 個人視角下的合規路徑
3.1.1 持有、交易虛擬貨幣
對於持有而言,雖然相關監管文件否認了虛擬貨幣的法定貨幣屬性,但並沒有否認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持有人依然能夠享有其中的財產屬性,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持有虛擬貨幣這種虛擬商品的行爲,沒有任何問題。
對於交易而言,924 通知明確“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但在司法實踐層面上,各地法院裁判不一。
此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 924 通知之後作出的(2021)滬 01 民終 11624 號民事判決,認爲“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虛擬貨幣或代幣的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私人之間正常交易虛擬貨幣。”
但是不幸的是,今年很多地方法院對於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理財等案件更傾向於判定合同無效,根據雙方過錯去分擔責任,也體現出監管部門對於虛擬貨幣相關民事行爲風險自擔的態度。
3.1.2 虛擬貨幣出入金
Web3 從業者、投資者最容易涉及到刑事風險的行爲就是 OTC 出入金,投資者將法幣換成 BTC、ETH 等虛擬貨幣,獲利後將虛擬貨幣變現爲法幣,都是屬於個人的投資決策行爲。
但目前境內外電信詐騙行爲猖獗,很多犯罪團夥將詐騙資金通過 OTC 交易的形式換成虛擬貨幣,而 BTC、ETH、USDT 等虛擬財產因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點成爲電信網絡犯罪分子洗錢的首選,所以導致很多投資者在該過程中收到涉案的電詐資金“黑錢”,而被凍結銀行账戶。
除此之外還有一些投資者在交易所的账戶被凍結,很多情況下都是因爲涉及相關博彩平台的充提幣。這兩種情況都是目前中國監管部門打擊的重點,所以相關的從業者以及投資者一定要注意自身行爲可能會帶來的風險。
在出入金時,建議相關人員謹慎審核交易對手方的身份背景、資金來源,對於一些有疑點的交易對手方或者資金,應該及時終止交易,避免牽連到相關刑事案件中。如果不小心被凍,應當及時聯系銀行、公安機關等部門說明情況。在與相關部門溝通的過程中,關鍵點在於證明自己與交易對手方所涉嫌的刑事犯罪並無關聯,必要時建議委托專業的律師介入。
3.2 开發者視角下的合規路徑
在明確了個人持有、交易和出入金的合規路徑的基礎上,开發者則是多了一個 Web3 項目的 buidler 的身份,這個身份將承受來自項目方的風險,尤其是那些被監管定義爲非法金融活動的項目主體。
跨境架構中开發者“留守”中國的方式,會將开發者暴露在中國虛擬貨幣監管之下,那么开發者就需要非常有必要從以下角度來時刻關注風險,採取適當的措施保護好自己。
3.2.1 非法金融活動項目的識別
在 924 通知中,已經爲大家列舉了大部分非法金融活動項目,包括提供法幣交易、現貨交易、代幣融資(ICO)、衍生品交易等服務的經營主體,首當其衝的是交易所。那么在這些項目中 buidl 的开發者,要理解項目給你高的薪水,其實部分是中國監管風險的對衝。
當然必須重點關注經營主體對中國司法轄區採取的風控合規措施,如屏蔽中國用戶 IP/VPN,嚴格的客戶識別(KYC)/反洗錢(AML)/反恐怖主義融資(CTF)等措施,這些措施將有效規避來自中國監管的司法管轄。
雖然大部分开發者難以從一個 Whole Picture 的視角來梳理項目的整體風險,但是也可以應該多多關注,多多探討。
3.2.2 工作性質的定位
對於 Web3 從業者的風險,主要與其工作性質、對項目的參與度有很大的影響。在一些公开的司法判例中,對於項目參與較深的市場、商務,技術以及財務等負責人打擊力度較大,因爲這些人員在項目的運行過程中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一旦項目涉嫌刑事風險,項目相關的決策層都免不了牢獄之災。
所以從業者在應聘以及平時的工作過程中,一定要充分評估手中的工作以及項目的發展,對於一些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項目,需要及時切割,避免越陷越深。
3.2.3 獲取薪資報酬的風險
目前很多從業者的工資或者勞務報酬都是以穩定幣或項目代幣的形式支付,但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五十條以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五條都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的形式支付,不能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證券的形式替代。虛擬貨幣在我國不屬於法定貨幣,一旦公司與勞動者籤訂勞動合同構成勞動關系,對於這種使用虛擬貨幣支付工資的行爲是違法的。
3.3 項目方視角下的合規路徑
3.3.1 有效的內控措施與風險識別
目前很多出海的交易所及項目方需要對中國司法轄區採取有效的風控合規措施,如屏蔽中國用戶 IP/VPN,嚴格的客戶識別(KYC)/反洗錢(AML)/反恐怖主義融資(CTF)等措施,這些措施將有效規避來自中國監管的司法管轄。
除此之外,出海後的交易所及項目方對於中國監管部門司法協助的積極的響應配合,也是必要之舉。
3.3.2 跨境組織法律架構的合理搭建
其實沒有必要因爲監管的原因將項目局限,我們也在積極幫助項目方探索、評估跨境架構的合規路徑。一旦項目方將工作任務合理拆解、分配,就能夠釋放跨境架構的優勢,一方面充分挖掘中國“大市場”,獲得相關政策紅利,另一方面也能通過 Web3 的經濟模型捕獲全球價值。當然這塊操作難度較大,需謹慎評估,例如:
在中國境內設立區塊鏈底層技術公司,用區塊鏈(如 DID、ZK、支付等技術)賦能境內實體,這在境內一些創新產業園區是十分受歡迎的,並且能夠去申請政策扶持,園區補助等優惠政策。同時也能合規經營,輸出“技術出海”。
海外公司則可以充分利用 Web3 的特性去捕獲全球的價值(如相關數據、社區參與、全球協作等等)。例如專注於延⻓⼈類壽命的⽣物醫學研究的去中⼼化⾃治組織 VitaDAO,通過集體所有和管理科學知識產權(IP),充分利用區塊鏈技術,實現了對科學研究的⺠主化資助和決策。這種通過 Web3 的方式去創造、獲取 IP 的方式,一方面大大降低項目單獨獲取 IP 數據的門檻,另一方面也能通過多重授權,賦能到多個實體,協調全球資源協作,並給予經濟激勵。
(How VitaDAO Works)
四、去中心化項目的法律困境 —— 誰來承擔責任
區別於傳統項目,Web3 項目的最大特點在於去中心化,這一特性能夠釋放項目的無限潛力,如 DAO 組織通過創新的激勵模式,开啓全球大規模的協作。然而 Web3 項目不能在去中心化的理想道路上蒙眼狂奔,一些全新的監管合規挑战,會對運營中的項目構成直接的障礙。這些障礙不僅會給項目方帶去麻煩,甚至還會波及开發者。
最直觀的監管挑战就是:項目去中心化之後誰來承擔責任?
4.1 CFTC 行政執法 —— 开發者認罰
都說“在去中心化的鏈上世界是法外之地,不會有人因此承擔責任”,但是美國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並不同意,其認爲开發者依然要承擔責任。
在 CFTC v. Ooki DAO 的司法裁判中,Ooki DAO 作爲一個管理鏈上協議的 DAO 組織,因違反 CFTC 有關商品期貨的規定,而被要求承擔法律責任。更可怕的是,由於 Ooki DAO 是鏈上的,沒有法律主體,那么承擔責任的一方就轉嫁到參與 DAO 組織治理的成員。
此外,在 9 月的三個 DeFi 協議行政執法和解案中,CFTC 也將矛頭指向協議开發者。盡管協議是鏈上去中心化的,任何人都可以訪問部署,但 CFTC 依舊將作惡第三方的責任直接歸結到开發者身上,即开發者無法控制作惡第三方行爲的發生。
4.2 Uniswap 司法裁判 —— 开發者無罪,技術無罪
然而在 Uniswap 的案件中,結果截然相反。法官認爲 DEX(Uniswap 協議)不會對用戶因投資惡意第三方發行代幣而遭受的損失承擔負責,即技術本身是無罪的,有罪的是使用技術工具的人本身。這是對於去中心化項目是重大利好。
當然這和 Uniswap 在美國設立,積極配合監管,以及其代幣的單一治理功能有關。但是無礙 Uniswap 爲其他去中心化項目提供了一個應對監管的良好樣本。
4.3 監管友好的去中心化路徑 —— Uniswap Playbook
Uniswap 作爲最成功的去中心化交易所,其成長路徑十分值得借鑑,尤其涉及敏感的加密貨幣交易業務,以及身處美國監管不透明的背景下。律動此前的文章標題:“Uniswap,Web3 紅利下最成功的美國互聯網 Fintech 公司”,很好地對其進行了概括,其中,Fintech 公司的合規是重中之重。
我們梳理了 Uniswap Labs 剝離協議後的合規路徑,該路徑爲 Web3 去中心化項目提供了一個監管友好樣本。如此剝離的目的一方面是實現漸進式去中心化,另一方面也是爲了在監管合規層面獲得更多的回旋余地。
去中心化 + 非證券代幣:Uniswap 協議鏈上自主運行,通過 Uniswap DAO 進行治理,實現去中心化,單一功能型代幣 UNI 爲其治理代幣。這種模式避免了 SEC 的證券認定,並且帶來了法院的勝訴裁判;
DAO 法律包裝 + 成員有限責任:Uniswap DAO 設立 Uniswap Foundation 的法律實體,作爲 DAO 的法律包裝,一方面保障 DAO 成員的有限責任,一方面能夠與 Web2 世界進行交互,擴大影響力;
Labs 獨立運行 + 靈活前端开發:此前开發並維護協議的 Uniswap Labs 團隊作爲單獨法律實體,轉爲協議主要貢獻者,一方面擺脫了來自協議的限制,一方面能夠通過調用後端協議來構建和維護前端產品,實現可持續性,如此前开啓收費模式的 Uniswap DApp。
監管應用而非協議:正如 a16 z 倡導的監管原則,去中心化鏈上協議難以兼容監管,而前端應用完全能夠配合監管的要求,使得團隊和產品本身就能夠擺脫可能面臨的監管風險。如同任意一個 App 一樣,前端應用能夠根據監管要求納入 KYC/AML/CTF 驗證,隨時下架被監管警示的代幣,申請牌照資質等。
反觀 Tornado Cash 就因協議與監管不兼容,無法/沒有採取 KYC/AML/CTF 措施,不配合監管而被嚴厲制裁,去中心化項目沒有法律包裝的情況下導致开發者被司法部起訴。
五、寫在最後
我們認爲,虛擬貨幣對於我們法律從業者而言,並不能只看到“刑”與“不刑”。這雖然重要,但是我們更加應該從 FinTech 的角度,去爲加密世界 Fin 與 Tech 的發展保駕護航。
我們本着 LXDAO 的“良心”特質與大家分享上述內容,並不是希望這些案例給廣大 Web3 從業者帶來負面影響,而是希望這些內容也能夠成爲可持續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爲行業創造正外部性。在長期主義的視角下,幫助廣大 Web3 從業者做到合法合規,在保護好自身的同時,更好地 buidl 我們心中的理想世界。
標題:Web3從業者良心法律合規指南——在外面一定要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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