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新北市八十二歲陳姓老婦人,去年十二月預立遺囑,將市價三千餘萬的一棟透天厝祖產指定由長子所生的長孫、次孫共同繼承,以確保祖產不旁落,她立下遺囑後八天即辭世,但家屬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時,卻被告知預立遺囑上的立遺囑人陳婦、代筆律師與另兩位見證律師,均僅是蓋章,未親自簽名,認定遺囑無效;陳婦的黃姓長子昨表示,向國稅局提出的訴願已被駁回,他將向三位律師提告求償三千萬元。
一、案例中的爭議點
(一)代筆遺囑的要件?
1.須指定三位以上的見證人。
2.須由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其中一個見證人將遺囑人口述的內容筆記、宣讀、講解。
3.須立遺囑人認可。
4.須代筆人記下年、月、日以及代筆人之簽名。
5.須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則可以按指印替代。
在本件案例中,就是因為由律師擔任代筆人及見證人是以蓋章的方式,而不是「簽名」,所以不合要件,而被認為該代筆遺囑無效。
(二)遺囑有效與否是由國稅局決定?
遺囑的效力若有爭議時,最後決定的機關是「法院」,而非國稅局,在本案例中國稅局雖認為該遺囑無效,是因為在繼承人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國稅局會進行案件的核定,除了核定遺產稅的稅額外,亦會對於繼承案件中的繼承人進行形式上的判斷,來決定由誰來作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三)遺囑無效會損失三千萬遺產?
假設本案例中的遺產總額為三千萬元,若是兩位孫子因此無法繼承到該遺產,仍是由長子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三千萬的遺產並不會因此就消失,至多是回到原本依法繼承的狀態。但該案件委辦的律師仍是有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責任,只是賠償金額不會是三千萬元。又本案例中的當事人最要緊的是不是告律師,而是先確定遺囑是否無效,若法院判決遺囑無效,進一步對於遺產如何分配、是否分割等問題需要先解決,先將繼承相關的事項辦理完成,在時效內向律師請求損害賠償才是正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