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華與小芬有一個小孩小明,在阿華與小芬離婚時,小明為7歲。而雙方離婚時約定小明是由阿華及小芬共同監護。小芬在離婚後,名下有一棟房屋供出租使用,而小芬想說在她過世後,要將該房屋留給小明,但不希望讓阿華以小明的法定代理人身分,去將該房屋賣掉或侵佔出租房屋的租金等等,經過詢問地政士(代書)的意見後,地政士(代書)提供法律意見,建議小芬可以預立遺囑,而在遺囑中將該筆房屋信託給自己所信任的人,例如銀行、自己的親屬等等,將來為她管理房屋的出租、收租金,再將租金的收益轉作小明的生活費用、教育費用等等,直到小明成年後,再將房屋過戶給小明,讓小明自己去管理處分房屋。期間阿華都不能插手該筆房屋的管理或處分,就算他是小明的法定代理人也是一樣的!如此一來,所有的疑慮都解決了!
什麼是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的辦理
在信託財產上,不論是動產或是不動產都可以,而在不動產的部分,必須為信託登記(信託法第4條第1項:「以應登記或註冊之財產權為信託者,非經信託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於遺囑人死亡後,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辦理繼承登記後,會同受託人,向登記機關(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登記。
受託人除非是銀行,如果是一般人或自己的親戚,要先確認其有擔任受託人的意願,否則受託人是有可能會拒絕的,而遺囑人也可以多找幾位願意擔任受託人的人,設定擔任受託人的順序。如果都沒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亦會為其向法院聲請選任受託人(信託法第46條:「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受託人。但遺囑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遺囑須為合法
由於遺囑的作成須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是只要自己在紙上隨便寫一寫,或是錄音或錄影就可以變成遺囑的。例如最多人所使用的「公證遺囑」來說,就必須符合下列要件:
(1)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3)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4)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