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達瑪巒部落提告勝訴 法院撤銷開礦展延確定
發表於 2024-01-11 19:13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南投縣達瑪巒部落多名原住民,不滿經濟部核准礦商展延開礦,未踐行諮商同意權,提告撤銷展延處分。一審判達瑪巒部落勝訴,礦商提起上訴,二審今天駁回,全案確定。
二審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要求行政機關在作成准許開發行為的決定前,應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是尊重當地原住民族依其意願,使其知情同意參與涉及維繫其族群生存及文化存續的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等決定,為有效保護原住民權利的必要規範。
二審合議庭指出,主管機關在礦業權展延期限處分作成前,應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程序,經濟部的原處分核准清聚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礦業權展延期限,未踐行上述規定的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程序,於法有違,一審判決撤銷展延處分,並無違誤,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達瑪巒部落原住民組成自救會並委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服中心提告,提告指出,清聚礦業公司礦權期滿前申請展延,經濟部於民國106年1月間核准。
提告主張,清聚礦業公司在原住民族基本法通過後,未依第21條規定與部落協商並取得居民同意,就開始在其「姑姑山」施作工程,這範圍屬傳統領域、水庫集水區,也有縣立遺址應不得動工,經濟部核准原處分違法,且原處分妨害公益,提出空拍影片顯示,現場為地質敏感區,擔憂採礦會造成山崩、危害族人生命財產安全。
一審認為,本件礦業用地,屬公有土地,且位於布農族達瑪巒部落的傳統領域,原處分核准清聚礦業公司採礦權展限,使其得以於達瑪巒部落土地採礦,屬原基法第21條的土地開發行為,自應踐行原住民族諮商同意參與程序,因此判達瑪巒部落勝訴,撤銷展延處分。(編輯:張銘坤)11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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