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間涉賭直播公會是否擔刑責?

發表於 2024-01-22 08:56 作者: 曼昆區塊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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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間涉賭直播公會是否擔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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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詩巍律師專業解答

如果直播間舉辦直播抽獎、开寶箱、开盲盒等概率類遊戲,直播公會很難以不知情作爲辯解理由。畢竟,公會對主播負有管理職責,公會的主要收入就是與主播就直播間的禮物收入進行分成。

關於傭金分成的結算方式,我們可以參考虎牙、鬥魚等平台的相關籤約規則。例如,根據《虎牙公會籤約規則》,虎牙公司按照主播和公會在虎牙平台上約定的分成比例進行傭金收益分成,主播的直播收益結算至公會账戶,由公會提現並統一代爲扣稅後再分配給主播。根據《鬥魚公會入駐協議》,公會應將鬥魚平台支付給公會的費用,按照公會及旗下主播約定的分成比例,向主播支付。

因此,通常主播的收益結算方式,首先由平台支付至籤約公會的對公账戶,再由公會統一代扣稅款後支付給主播。

而傭金的構成及計算方式,包括禮物、道具、各類活動、廣告收入等等。公會在按照與主播約定的比例進行結算時,必然清楚主播每一筆傭金的構成。以小博大的概率類遊戲玩法不需要消耗規則制定者過多的腦力,天然具有巨大的流量。流量帶來用戶,更多的用戶帶來更多的收入。流水的明顯異常也會讓公會“不得不”知道直播間的主播在做什么。

那么司法實務當中是怎樣的?

2020年9月廣東天河區法院發布的一則判決,趙某以公司名義與某司籤訂合作協議,趙某在網易CC語音平台設立“謎底公會”,趙某擔任公會負責人,並招募多名主播,在互動遊戲房間組織賭博,並开啓視頻互動、卡牌互動的競猜互動活動,吸引玩家投注虛擬幣,再根據競猜的結果由系統自動結算輸贏,公會、主播均可按約定比例從玩家下注或打賞的虛擬幣中進行提成,並由網易後台結算爲人民幣,以此進行抽水。經審計,賭資約2200萬余元。趙某作爲公會負責人,犯开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另外處刑的還有公會的財務,主播,虛擬幣變現的相關人員。

2022年10月,寧陽警方通報一則案例,“某某星球”APP等語音直播遊戲APP,借直播打賞的幌子,內嵌“开寶箱”、“吹泡泡”、“星際旅行”等賭博小遊戲,警方摧毀涉賭APP平台2個,涉賭直播公會3個,一舉抓獲包括後台老板、運營、技術、公會長及主播。

由此可見,直播間涉賭,相較於平台方,顯然直播公會的風險更高。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賭資數額30萬以上即達到开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標准,可判處5-10年有期徒刑。對於擁有巨大流量的直播間來說,30萬的數額可能只要一場直播活動即可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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