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騎士摔水溝不治 貨車停彎道過失致死起訴判無罪

發表於 2024-02-15 15:06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15日電)彰化和美鎮溫姓駕駛將小貨車停在巷弄轉彎處,洪姓機車騎士行經跌落水溝不治,駕駛被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法院以未擋到機車動線、路寬尚有380公分等理由,判溫男無罪。

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指出,被告溫姓駕駛於民國111年5月20日下午2時50分許,將小貨車停在和美鎮渭南路125巷燈桿0301476號前,洪男22日中午12時31分許,騎機車行駛至此處彎道,失控左偏跌落路旁水溝,頸椎骨折、肺挫傷、溺水導致創傷性休克併呼吸衰竭,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檢察官認為,被告原應注意此處為彎道路段,卻不當佔用車道,超過道路邊線,後方車輛勢必無法沿原道路既定範圍通行,須繞過被告小貨車;依監視器錄影畫面及現場照片,可知洪男開始向左偏行,直至摔進水溝,都是在小貨車左後車尾附近,被害人轉過彎後才摔進水溝,若非被告小貨車停在此處,被害人不致為閃避小貨車而偏行、摔車。

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認定,被告小貨車不當於彎道附近佔用車道停車,妨礙車輛通行,為肇事次因。經法院調查,此肇事路段不屬於應設置彎路標誌的路段,因此小貨車停在此處,難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2款所定「在設有彎道標誌地段不得停車」注意義務。

法官審酌,即便小貨車佔用部分車道,但此路段剩餘路寬尚有380公分,剩餘車道寬足以讓人車通行,無法認定被告有疏未注意「在設有彎道標誌地段,或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情形,且舉證不足,基於罪疑惟輕原則,判處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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