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視角|虛擬貨幣政策評估之香港「保守型轉爲开放型」

發表於 2023-02-05 18:46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近年來,隨着虛擬貨幣的迅速發展,全球各地區相繼出台了不同的監管政策,郭律師團隊爲大家收集了相關新聞簡訊,整理了“全球對虛擬貨幣的政策”系列文章,帶大家了解全球各地區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今天,郭律師團隊帶大家了解香港的虛擬貨幣政策,請各位看官看下文~

政策开放程度綜合評估:【保守型轉爲开放型】

一、《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

2022年10月31日,香港財政司(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正式發布《有關香港虛擬資產發展的政策宣言》就在香港發展蓬勃的虛擬資產行業和生態圈,闡明政府的政策立場和方針。宣言稱,在加緊籌備新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的同時,也樂意聯系全球虛擬資產業界,邀請有關交易所在香港开拓商機。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將會就新發牌制度下零售投資者可买賣虛擬資產的適當程度展开公衆咨詢。對於可否在香港引入虛擬資產交易所买賣基金(ETF),政府抱持歡迎態度。政府對於日後檢討代幣化資產的產權和智能合約的合法性,抱持开放態度,以便利其在香港的發展。

二、《有關香港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 分子資金籌集規管的立法建議公衆咨詢》

2021年5月,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就《有關香港加強打擊洗錢及恐怖 分子資金籌集規管的立法建議公衆咨詢》發布咨詢總結(以下簡稱“咨詢總結”)。咨詢總結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爲香港擬建立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規定任何人士如有意在香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業務,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申請牌照,並符合適當人選准則,而持牌人須遵守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所訂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和其他旨在保障投資者的規管要求。該咨詢總結表明香港將虛擬資產服務納入牌照監管的要求,預示着虛擬資產服務的有法可依在香港地區能夠得到實現。

三、 香港政府計劃遞交法律修訂草案

2021年5月4日,香港特區政府計劃在2022年底前,就設立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強制發牌制度,向香港立法會遞交法律修訂草案。根據新規,未來只有持牌交易所才可在香港合法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

四、自愿發牌制度

2019年11月,香港證監會就直接發表立場書將持牌的虛擬資產 交易平台納入監管沙盒(“自愿發牌制度”),並列明與持牌證券經紀商、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准相若的監管標准。

五、《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2019年11月6日,香港證監會正式公布了《有關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警告》和《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其中,香港證監會在《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台》詳細介紹了相關交易平台獲得牌照的具體要求。詳細闡述了對①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監管框架和②發牌條件等方面內容。同時提出了③“自愿發牌制度”,宣布將持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納入其監管沙盒,並④列明與持牌證券經濟商和自動化交易場所的標准相若的監管標准。

六、《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

2018年11月1日,香港證監會發布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並配之以兩則通函(《致中介人的通函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和《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銷虛擬資產基金》)(以下統稱“2018年聲明”)。如果說前幾次通函香港方面的態度還比較趨於保守的話,那么在2018年11月1日的聲明及通函就更加大膽化,明確虛擬資產在香港接受監管。

七、香港證監會公布虛擬資產新規

2018年11月1日,香港證監會公布虛擬資產新規,主要針對投資虛擬貨幣或資產的基金和銷售平台,內容包括要求超過10%資產規模(AUM)屬虛擬資產的基金,只可向專業投資者銷售,任何投資虛擬資產的基金和經紀都須向證監注冊等。

八、 《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修訂本

2018年2月6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布《虛擬銀行的認可》指引修訂本,以推動虛擬銀行在香港的設立。在該指引中,虛擬銀行的定義是主要通過互聯網或其他形式的電子渠道而非實體分行提供零售銀行服務的銀行。金管局在該指引修訂本中指出,銀行、金融機構及科技公司均可申請在香港持有和經營虛擬銀行,由於虛擬銀行主要從事零售業務,所以應以本地注冊銀行形式經營,虛擬銀行須遵守適用於傳統銀行的同一套監管原則及主要規定,只是部分規定須根據虛擬銀行的商業模式作出適當調整。

九、《致持牌法團及注冊機構的通函 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及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

2017年12月11日,香港證監會發布了《致持牌法團及注冊機構的通函 有關比特幣期貨合約及與加密貨幣相關的投資產品》(以下簡稱“通函”),通函載明,美國部分的期貨及商品交易所已經或即將推出比特幣期貨合約,而香港投資者亦可透過中介人买賣這些合約。然而,爲香港投資者就這些合約提供交易服務及相關服務(包括傳達或傳遞交易指令)構成受規管活動,且無論有關業務是否位處香港,均須向證監會申領牌照。

十、《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

2017年9月5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或“證監會“)發布了《有關首次代幣發行的聲明》,其中談到,部分ICO的條款和特點會導致其發售的數碼代幣可能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證券”,並受到香港證券法例的規管,且就該類數碼代幣提供交易服務或提供意見,或者管理或推廣投資數碼代幣的基金,均可能構成“受規管活動“。而從事“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不論是否位處香港,只要其業務活動是以香港公衆爲對象,便須獲證監會發牌或向證監會注冊。在該聲明發布後,香港證監會隨即針對多家加密貨幣交易所及一些ICO發行人採取了監管行動,先後致函七家位於香港或與香港有連系的加密貨幣交易所,警告它們不應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买賣屬於“證券”的加密貨幣。

結語:

經過一系列香港立法文件及通函的梳理,香港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政策屬於保守型轉爲开放型。

標題:全球視角|虛擬貨幣政策評估之香港「保守型轉爲开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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