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舅舅死亡日期記載 女子興訟敗訴確定
發表於 2024-02-22 19:06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馬姓女子疑因繼承向台中戶政事務所申請就舅舅的戶籍資料記事欄,原記載「7月19日發現死亡」變更為「7月15日推定死亡」,遭否准興訟。不服一審敗訴提上訴,二審今天駁回確定。
判決指出,民國39年出生的林姓男子,在台中獨居,因鄰居聞到惡臭,於110年7月19日報警,才發現71歲的林男已死亡。一度因沒有家屬出面處理後事,區公所還為此發布公告。
判決指出,馬姓女子提告主張,林男為她的舅舅,舅舅於110年7月9日即已失聯生死未卜;她的媽媽於110年7月16日死亡,而舅舅的繼承人,包含她的媽媽,因此舅舅的死亡時點,為判斷舅舅與媽媽之間,有沒有繼承法律關係要件。
判決指出,馬女向台中地檢署聲請以科學方法判定舅舅的正確死亡日期或推定舅舅死亡時間。檢方回覆,110年7月19日18時50分,經消防隊破門而入查看,發現林男已經死亡。因現場無監視器畫面,且林男是獨居,無從以科學方法判定判斷正確死亡日期。因此核發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上,記載死亡時間為110年7月19日19時0分是指發現呈現死亡狀態時間。
馬女在110年9月間向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舅舅戶籍資料記事內容,將原記載「7月19日發現死亡」變更為「7月15日推定死亡」。戶政所以變更事項,與戶籍法規定更正登記情形不符而否准。
馬女不服而興訟,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今天認定原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依戶籍法第22條規定,戶籍登記得為更正者,應限於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始得為之。
二審合議庭指出,本件戶政所是依據相驗屍體證明書,辦理林男死亡登記,在戶籍資料記事欄記載:「110年7月19日發現死亡。」於法並無不合,且馬女未能提出足以證明本件登記有錯誤或脫漏的證明文件。(編輯:方沛清)11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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