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加密稅制與監管前沿動態分析
發表於 2024-02-26 13:41 作者: TaxDAO
作者:TaxDAO
1. 引言
墨西哥合衆國(西班牙語:Estados Unidos Mexicanos,英語:United Mexican States),簡稱“墨西哥”,是拉丁美洲的經濟大國和世界重要的礦業生產國。墨西哥並未像阿根廷、委內瑞拉等國家一樣陷入惡性通貨膨脹危機之中,但是其金融行業長期被外資壟斷,傳統銀行無法實現目標用戶的下沉,大量民間的信貸需求難以得到滿足。隨着金融科技的發展,加密貨幣的金融功能在墨西哥得到發掘,這也促使墨西哥成爲了區塊鏈和加密貨幣使用率最高的拉丁美洲國家之一。金融是推動加密貨幣在墨西哥得到發展的關鍵因素,而墨西哥的加密稅制也與金融監管密不可分。本文將從基本稅收制度、加密貨幣監管政策、加密貨幣稅收制度、加密資產稅收制度總結與展望四個方面分析墨西哥加密資產監管和稅收制度,並對其未來發展方向加以預測。
2.墨西哥基本稅收制度概述
2.1 墨西哥稅收體系
根據墨西哥憲法規定,聯邦政府、州(市)政府均有權徵稅,爲聯邦和地方兩級課稅制度。地方一級包括州、市兩個層面,聯邦政府享有徵收國內主要稅種的權力,尤其是企業所得稅,任何一級地方政府都無權徵收。
墨西哥聯邦政府實行的是以所得稅和增值稅爲雙主體的復合型稅制結構,現行稅收體系包括的主要稅種有:所得稅(包括公司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增值稅,財產稅(以資產爲基礎課徵的最低稅收),進出口關稅,工資薪金稅(主要包括對工資課徵的稅收、社會保險以及工人住房基金)。另外,聯邦稅收中還包括一些針對礦產資源和特殊商品及服務而課徵的稅種,例如對酒精飲料、煙草、汽油、電信服務和汽車徵收的消費稅。
地方政府包括州和市兩級政府,其有權徵收的稅種包括不動產稅、薪金稅(主要向僱主徵收)、不動產交易稅、經營資產稅等,還包括其他各種產權登記、經營許可證發放等收費。
2.2.1 所得稅
墨西哥聯邦稅法所規定的墨西哥稅收居民企業,是指主要經營管理場所或有效管理場所位於墨西哥的法律實體。稅收協定中,墨西哥通常遵循 OECD 範本所規定的居民企業概念。所以稅收協定中的居民企業指根據該國法律,由於其所在地、居住地、管理地、設立地(與墨西哥的稅收協定)或其他類似條件而在該國徵稅的人。但不包括僅就來源於該國的收入徵稅的人。原則上,如果法律實體不滿足墨西哥稅收居民企業的定義,則被視爲墨西哥非居民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對象爲在墨西哥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公司等法人。在墨西哥設有常設機構的墨西哥非居民企業需就可歸屬於該常設機構的收入以及來源於墨西哥的收入在墨西哥繳納企業所得稅,在墨西哥未設有常設機構的非居民則僅需就來源於墨西哥的收入繳納墨西哥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均按照其毛收入(無扣除項目)的不同類型分別適用於不同的稅率,但銷售不動產和股份所得的淨應稅收益和短期的建築安裝及類似工程的所得要按高稅率課稅。在特定情況下,如果這類公司被認定爲有基於所得稅目的而在墨西哥永久建立或固定經營的行爲,則從認定之時起,就遵循本國居民公司的納稅規定,按照外國公司在墨西哥已注冊的分公司的情況來徵稅。出售固定資產、股票和不動產所產生的資本收益被認爲是普通收入,並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墨西哥法律允許出售不動產、股票及其他固定資產的收益與通貨膨脹指數掛鉤。
根據墨西哥的聯邦稅法,在墨西哥擁有個人永久住所的人被視爲墨西哥居民,如果此人在國外也有個人永久住所,那么決定其稅收居民身份的主要因素是他的切身利益中心的所在地。以墨西哥爲切身利益中心的情形有二:在一個日歷年內,個人獲得的來源自墨西哥的所得超過總收益的50%;專業活動的主要地點位於墨西哥。如果個人的切身利益中心位於墨西哥,則其應被視爲墨西哥居民。不符合前述條件的個人爲非居民。墨西哥居民需要就其在世界範圍內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以下兩種情況的非居民個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一是通過墨西哥的常設機構運營並取得收入,二是取得來源於墨西哥的收入。居住在墨西哥的外國人,則只就其在墨西哥境內的所得納稅。居民在應稅所得中,允許扣除醫療費用、慈善捐款、教育开支等費用,非居民則不得扣除。自2018年起,個人所得稅(ISR)實行上限35%的累進制稅率。
2.2.2 增值稅
墨西哥的增值稅對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的收入、租金收入以及貨物與勞務的進口等課稅。在確定適用稅率時,作爲非增值稅應稅收入的經營收入與增值稅應稅收入一起作爲確定稅率的依據。當納稅人履行其納稅義務以及享受其豁免權利時,因投資支出而轉嫁的稅款必須在以後的納稅年度進行調整。根據新稅法,目前墨西哥境內和邊境地區的增值稅的基本稅率均爲16%,另外,還將對原先增值稅率爲零稅率的部分項目徵收16%的增值稅。目前,免徵增值稅的項目包括:農業產品、基本的食品和藥品、服務出口、勞務輸出等。
2.2.3 資產稅
經營資產稅是一種重要的地方稅。它是以資產爲基礎的最低稅收,按公司資產價值的2%徵收,是聯邦所得稅的補充。經營資產稅由各州和聯邦區徵收,稅率各不相同。該稅種適用於個人和企業資產。不動產稅的稅基以國家土地注冊委員會和地方財政部門的評估價值爲基礎,這兩個部門共同負責財產價值的評估。不動產交易稅也是地方政府的重要稅種之一,其稅率由州政府制定。最初是作爲替代不動產交易印花稅而出現的,這些交易包括遺產捐贈、向非營利組織捐贈、各種不動產轉讓等。
3. 墨西哥的加密貨幣監管政策
對加密貨幣的定性決定了墨西哥加密貨幣監管政策的方向。按照墨西哥銀行(西班牙語:Banco de Mexico)的解釋,盡管加密貨幣等也能夠像貨幣一樣交換商品或服務,但是加密貨幣等虛擬資產並不符合貨幣的經典功能。例如,比特幣的高波動性使其難以發揮價值儲存和記账單位的功能,同時目前接受加密貨幣的商家較少,加密貨幣也不能成爲通用的交換媒介。[1]而且,加密貨幣本身並不是金融資產,其價值波動性帶來的投資損益只能是在發揮着類似金融資產的功能。
墨西哥是拉丁美洲首個制定具體法律來監管金融科技領域的互聯網金融公司的國家。目前,該國有三個部門負責監管金融業:墨西哥銀行、財政和公共信貸部(SHCP)和國家銀行和證券委員會(CNBV)。墨西哥的加密貨幣監管政策主要圍繞着金融科技法(西班牙語:Ley Fintech)及金融科技機構監管法細則(二級法律)等法律展开。
在金融科技迅速發展的浪潮下,2018年,墨西哥通過了金融科技法。該法律主要涉及兩方面的授權:一是授權衆籌機構(西班牙語:Instituciones de Financiamiento Colectivo-IFC)开展“衆籌”交易,例如關於債券、股權或所有權的資本交易,二是授權電子支付機構(西班牙語:Instituciones de Fondos de Pago Electrónico-IFPE)通過數字方式發行、管理、贖回和傳輸電子資金,加密貨幣等虛擬資產也被涵蓋在內。這兩類機構都必須遵守最低資本要求,其中電子支付機構如果僅使墨西哥貨幣开展經營,那么需要滿足500000UDI(墨西哥用作墨西哥比索的穩定替代品的指數基金單位)的標准,而如果是進行虛擬資產交易或外幣交易或使用基礎虛擬資產經營衍生品,那么需要達到700000UDI的標准。
2019年3月,墨西哥銀行發布了金融科技法的二級法律,將加密貨幣公司納入管轄範圍,此後使用加密貨幣开展業務的公司也必須獲得相關授權,違者可能被處以9500-47000美元的罰款,這意味着加密貨幣業務受到了更嚴格的資格審查與管控。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採用加密貨幣作爲支付方式的中小型企業並不適用該法律,只有使用電子交易機制或募集資金(衆籌)的金融科技領域的公司才需要授權。有趣的是,作爲授權機構之一的墨西哥銀行,在該二級法律通過後的數月時間內並未批准過任何一家公司,反而建議相關投資者對加密貨幣公司保持警惕。
除前述規定之外,墨西哥金融情報機構(FIU)也發布了關於加密貨幣的報告指南,要求報告加密資產交易以及相關的中介和服務提供商信息。
4. 墨西哥的加密貨幣稅收制度
墨西哥的加密稅收制度並不復雜,加密貨幣等加密資產鮮有特別的稅收規定,而主要是遵守墨西哥的一般稅法規定。早在2014年,墨西哥聯邦稅務局便發布了第230號公告,規定了比特幣和其他類似的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方式。這份公告明確指出,比特幣和其他類似的虛擬貨幣不被視作法定貨幣或外幣,因此不適用於墨西哥的外匯管制法。從稅收的角度來看,墨西哥稅務機關並未區別對待虛擬資產和其他資產,也即任何加密資產的取得和流轉都應當遵守與其他動產相同的一般所得稅和增值稅規定。
但是,對於墨西哥的加密貨幣稅收制度,仍有三點特殊之處:第一,墨西哥政府成立了金融情報祕書處(CARF),該機構旨在建立統一的稅收框架,這預示着墨西哥加密貨幣稅收制度可能會日趨完善。第二,相關企業進行的類似於股票或外匯的日內加密貨幣交易需要繳納35%的企業所得稅,這一政策旨在引導加密貨幣的日內交易行爲,防範金融市場的過大波動,以穩定金融市場的運行。第三,根據金融科技法的規定,自2019年9月10日起,在正常申報所得稅、增值稅等稅種之外,相關加密貨幣公司在交易額超過50000墨西哥比索或2700美元時,必須單獨進行稅收申報,這表現出墨西哥金融監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對加密貨幣公司的密切關注。
5. 墨西哥加密資產稅收制度總結與展望
墨西哥加密資產稅收制度尚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其稅收制度主要依附於一般稅收制度,所適用的稅收規定主要取決於墨西哥政府對加密資產的法律定性。爲數不多的加密資產稅收特別規定主要是爲了加強合規性審查,以保護投資者利益、防範加密貨幣等加密資產潛在的金融風險,而並未反映出墨西哥政府鼓勵與支持加密資產領域發展的政策態度。窺一斑而見全豹,總體上看,盡管墨西哥政府在不斷通過監管、稅收等手段回應加密資產的發展新樣態,也並未否認加密貨幣及其交易的合法性,但是其仍然更希望將加密資產作爲促進經濟發展的工具,並且一直非常警惕加密資產交易背後的金融風險和加密貨幣流通對國家貨幣主權的衝擊。
2022年1月,墨西哥銀行宣布正努力創建中央銀行數字貨幣 (CBDC),並預計在2024年將其投入流通。而就在當年7月,墨西哥國會參議員Indira Kempis提出了一項法案,希望墨西哥能夠給予比特幣類似法幣的地位。截至本文寫作完成之時,該法案並未獲得通過,墨西哥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也並未面世,但是可以預見的是,無論墨西哥是否選擇中心化加密貨幣的道路、是否給予去中心化加密貨幣以法幣地位,針對比特幣等去中心化加密貨幣設立獨立、完善的稅收制度都已是不可阻擋的趨勢,唯有如此方能順應加密貨幣的發展浪潮,更好地平衡經濟發展、金融安全與貨幣主權之間的關系。
注釋
[1]https://www.banxico.org.mx/sistemas-de-pago/1---que-es-un-activo-virtua.html#saltos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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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Kereibayev, O. (2024, January 16). How to Comply with Mexico’s FinTech Law. Sumsub.
[3] Ley para Regular las Instituciones de Tecnología Financiera [Law to Regulate Financial Technology Companies] arts. 30–34, Diario Oficial de la Federación [D.O.F], Mar. 9, 2018, available as originally enacted on the website of Mexico’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4] 馬紅霞. (2023). 全球央行數字貨幣的發展現狀,運行風險及趨勢預測. 湖湘論壇, 36(5), 1-10.
[5] 墨西哥銀行新金融科技法嚴格禁止加密貨幣. (n.d.).
[6]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2022)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墨西哥
[7] 研報:墨西哥區塊鏈法規、應用與機遇 金色財經.
標題:墨西哥加密稅制與監管前沿動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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