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破解一頁式詐騙!數位部推網路廣告驗證數位簽章、源頭防詐
發表於 2024-03-01 00:00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除明定電子簽章法律效力外,也能有效處理網路詐騙。數位部長唐鳳說明,「數位簽章」等同於「印鑑證明」,並進一步針對一頁式詐騙廣告,祭出2大招,從源頭防詐,數位部正與經濟部研議,推動網路廣告需驗證數位簽章,未來任何人在Facebook、IG、Line、YouTube等社群平台,刊登廣告前,必須先有數位簽章認證,若發現詐騙情形,則會啟動跨平台聯防。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數位部表示,現行《電子簽章法》實施以來,逾20年未修正,為因應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數位經濟與數位服務快速發展,因而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功能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草案經行政院會於今天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數位部指出,電子簽章指的是依附在電子文件上,能透過加密技術和各項簽署記錄等識別簽署者身分、確保文件完整的數位技術,並符合《電子簽章法》的規範,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以內政部的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工商憑證簽署電子文件。
數位部說,若只是單純用手機、平板在電子文件上手寫簽名,或是把簽名存成圖片使用,這樣的簽名可以被輕易偽造,收件人亦無法辨識是否真的是本人簽署,也可能會有和文件分離的風險,因此並不屬於《電子簽章法》所定義的電子簽章。
數位部提到,本次修法除了將促進數位經濟及智慧政府發展,數位部更積極與經濟部研議新增「無實體網路廣告」營業項目,並由數位部主管,未來將推動投資廣告刊登前先驗證數位簽章(電子簽章的一種),預期可有效減少投資詐騙與人頭廣告帳號,打造可信任的數位環境。
唐鳳表示,修法後,電子文件除「電子簽章」外,還多了一個層級「數位簽章」,就像「印鑑證明」一樣,證明是該自然人所蓋的章,在法律上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無實體網路廣告」部分,唐鳳說,以往網路詐騙廣告,都要等到檢舉後才能下架,此此也將源頭防詐,在廣告上架前,就要求Facebook、YouTube、Line等社群平台,需驗證廣告刊登者的數位簽章,讓刊登者為內容負責。主要會有2項好處,一是以後刊登投資詐騙廣告,無法再換另一個帳號、也很難再變出另一個自然人的身份,再犯率應該會大幅減低;二是當該自然人被發現刊登詐騙廣告後,就會啟動聯防通報系統,一次告訴各平台都要下架。
唐鳳表示,該作法已與3個主要網路平台進行意見交換,他們都很樂意配合,但實際上路時間,還是要等立委支持,盼本會期就能順利三讀通過,屆時相關要點跟技術方面會跟著時程走。
唐鳳說,《電子簽章法》修法通過後,將讓電子簽章的法定效力更強,有助於推動相關金融服務,如個人銀行開戶、貸款或是法人應用等;2間公司間的文件也能在網路上完成「用印」,報價單不再需要趕時間互相快遞。
國際應用方面,未來只要雙方的憑證技術互通、安全條件相當,我國法院便可承認電子文件的效力,諸如跨國契約的簽訂、旅外國民的文件往來等,都不需要再經過多次郵寄簽名蓋章,只要線上簽署便可完成,省時又省力。唐鳳舉例,去年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與立陶宛簽訂合作備忘錄,便是透過線上簽署,立陶宛方肯認由數位部所簽發的「組織及團體憑證」(miXed organization Certification Authority,XCA),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數位部表示,現行《電子簽章法》實施以來,逾20年未修正,為因應全球數位轉型趨勢、數位經濟與數位服務快速發展,因而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的功能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確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草案經行政院會於今天通過,並函請立法院審議。
數位部指出,電子簽章指的是依附在電子文件上,能透過加密技術和各項簽署記錄等識別簽署者身分、確保文件完整的數位技術,並符合《電子簽章法》的規範,具有法律效力,例如以內政部的自然人憑證(TW FidO)或工商憑證簽署電子文件。
數位部說,若只是單純用手機、平板在電子文件上手寫簽名,或是把簽名存成圖片使用,這樣的簽名可以被輕易偽造,收件人亦無法辨識是否真的是本人簽署,也可能會有和文件分離的風險,因此並不屬於《電子簽章法》所定義的電子簽章。
數位部提到,本次修法除了將促進數位經濟及智慧政府發展,數位部更積極與經濟部研議新增「無實體網路廣告」營業項目,並由數位部主管,未來將推動投資廣告刊登前先驗證數位簽章(電子簽章的一種),預期可有效減少投資詐騙與人頭廣告帳號,打造可信任的數位環境。
唐鳳表示,修法後,電子文件除「電子簽章」外,還多了一個層級「數位簽章」,就像「印鑑證明」一樣,證明是該自然人所蓋的章,在法律上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的效力。
「無實體網路廣告」部分,唐鳳說,以往網路詐騙廣告,都要等到檢舉後才能下架,此此也將源頭防詐,在廣告上架前,就要求Facebook、YouTube、Line等社群平台,需驗證廣告刊登者的數位簽章,讓刊登者為內容負責。主要會有2項好處,一是以後刊登投資詐騙廣告,無法再換另一個帳號、也很難再變出另一個自然人的身份,再犯率應該會大幅減低;二是當該自然人被發現刊登詐騙廣告後,就會啟動聯防通報系統,一次告訴各平台都要下架。
唐鳳表示,該作法已與3個主要網路平台進行意見交換,他們都很樂意配合,但實際上路時間,還是要等立委支持,盼本會期就能順利三讀通過,屆時相關要點跟技術方面會跟著時程走。
唐鳳說,《電子簽章法》修法通過後,將讓電子簽章的法定效力更強,有助於推動相關金融服務,如個人銀行開戶、貸款或是法人應用等;2間公司間的文件也能在網路上完成「用印」,報價單不再需要趕時間互相快遞。
國際應用方面,未來只要雙方的憑證技術互通、安全條件相當,我國法院便可承認電子文件的效力,諸如跨國契約的簽訂、旅外國民的文件往來等,都不需要再經過多次郵寄簽名蓋章,只要線上簽署便可完成,省時又省力。唐鳳舉例,去年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與立陶宛簽訂合作備忘錄,便是透過線上簽署,立陶宛方肯認由數位部所簽發的「組織及團體憑證」(miXed organization Certification Authority,XCA),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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