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保單藏錢1/大法庭堵死壽險避債 台北地院執行案件暴增35%>。該文指出:「不少保險業務員在兜售保險商品時,常常以『保險藏錢』的概念,吸引大眾購買。還有一些欠稅大戶不願乖乖納稅,變賣不動產、並將存款提領一空,卻透過『藏富於保險』賴帳,花大把鈔票購買人壽保險。不過這些撇步自從大法庭裁定出爐後,買保險藏錢、避稅的方式都行不通了。」[1]
強制執行應權衡各方權益
法院以往較少核准債權人對保單的強制執行,主要是須先將保單解約(終止保險契約)才能領出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債權人無法要求債務人或保險公司解約,以致錢拿不回來,債權人無可奈何;相對的,這是「保單藏錢避債成功」,對債務人堪稱喜事一椿。中立來看,藏錢隱匿資產甚至賴帳並不合理,故如上方報導,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在111年12月裁定[2],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的保險契約,取出保單解約金去償還債務。
基於保險有保障的本質特性,其價值無其他金融商品可取代,是安定社會不可缺的一環,而且保單一旦解約,不見得買得回來,因為年紀越大健康越差,越難買到先前條件的保險,甚至可能被拒保。所以原則上保單不應被強制解約還債,而例外則是如上方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的裁定,在必要時得為之。至於「必要時」之判斷,該裁定並無細說,較合理的方式應該是,將保單的保障性質、額度,與債權的性質、額度兩相權衡,看誰更需要被國家保護而定。例如可以保障一輩子的醫療險保單,與高利貸公司的數萬元債權作權衡,前者更需要被國家保護,所以應不受強制執行較為合理;但若是該醫療險的保障性質不高,像是第二家以上的實支實付險,通常是用來「就醫賺錢」則應被強制執行還債,以保護債權人的財產。此權衡方式符合強制執行法第一條第二項[3]的規定,施行應無阻礙,但若有獨立法條詳加規範可更明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