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生老病死,有出生就有死亡,當死亡發生時,就是遺產繼承的開始,所以,有些人會生前規劃,未來遺產如何分配給子孫們,預立遺囑,避免子孫們繼承遺產時發生爭議,未雨綢繆。
這些看似非常合理而且聰明的做法,是我們日常辦理不動產登記常遇到的案例。但是單純的兩件事情,如果先後發生,小心!可能造成遺囑無效,發生遺產爭議。
爺爺理財觀念傳統,財產也要分給長孫
個案中的爺爺有長子及長孫的情節,希望在他百年以後,遺產讓長孫也能分配,偏偏按照民法1138條的規定,長孫並沒有繼承權,所以就透過民間公證人成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名下的不動產鉅細靡遺的分配給子女們,當然包括長孫也可以受到遺贈,雨露均霑。
日子在指縫間流逝,爺爺過世了,繼承的事實發生了,當子女們提示爺爺的公證遺囑擬辦理繼承登記時,才發現大事不妙,公證遺囑無效,真的是青天霹靂。
遺囑違反民法無效,財產必須給所有小孩均分
依照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所以,當爺爺的遺囑成立之後,因為擔心被詐騙將不動產再信託給兒子,該不動產就不屬於爺爺的遺產了,因此該份遺囑無效,只能按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由子女們繼承,長孫就沒有繼承權了,爺爺對長孫遺贈將無法達成。
您有類似的案例嗎?遺囑成立後,因為都更、危老和建商合建或是避免詐騙,所以必須把不動產信託到銀行、信託公司或是家人名下......切記!您的遺囑可能無效,必須重新簽署,別讓遺『囑』變成遺「憾」。
作者為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擁有不動產經紀人、地政士證照,專長為不動產稅法、不動產登記。
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