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DT搬磚月入十萬?送你一副銀手鐲 ——OTC商家涉刑風險之 非法經營罪 (一)
發表於 2024-03-20 12:09 作者: 邵詩巍律師
USDT搬磚月入十萬?送你一副銀手鐲 ——OTC商家涉刑風險之 非法經營罪 (一)
最近有不少咨詢者詢問,一直聽說做U商挺賺錢的,網上也看到有很多人在做,不知道有沒有什么法律風險?所以今天談一談我對OTC商家用USDT搬磚套利這門生意的看法。
01
OTC商家(U商)“搬磚套利"是什么意思?
通常是指U商在火幣,幣安,okex等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上,通過低买高賣USDT賺取差價。
02
U商生意能做嗎?
回答是可以做,畢竟我國並沒有禁止個人之間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鼠標點擊咔噠兩下,操作买入賣出的簡單動作,就可套利幾千上萬甚至更高。
但是。(注意,但是來了)
以上只是理想狀態。如果U商的交易次數過多,交易流水過大或轉账過於頻繁,那么你會面臨:
支付寶或微信永久封號
銀行風控部門多次致電調查
被凍結銀行卡
涉嫌洗錢
被公安傳喚
被詐騙
……
(等等可能情形)
面臨行政處罰或者被凍卡、封號,確實讓人頭大。U商可能會不得不多次往返銀行、行政部門進行配合調查,提交書面說明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
但是更爲嚴重的情形,是涉及到刑事法律風險。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及結合目前的司法實踐,在OTC交易中,U商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有:非法經營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錢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詐騙罪、开設賭場罪等。
03
刑事風險之非法經營罪
(1)涉案情形
一則案例:曾某向多人介紹購买虛擬貨幣,通過自己的銀行卡幫助他人多次买入賣出,被法院判處非法經營罪[i]。
既然OTC交易並未被我國法律定性爲違法犯罪行爲,我國也不禁止個人之間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交易,那么,爲什么OTC商家會涉及到非法經營呢?
我們來看一下法律規定,根據《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規定的情形“(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這裏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是指幫助他人進行大額資金轉移業務,非套現的行爲。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非銀行機構從事支付結算業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
因此,若行爲人不具有法定的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資格,從事了爲他人非法提供境內資金轉移,分散提取現金等服務的,構成本罪。例如:地下錢莊洗錢。
(2)辯護要點
從本罪的犯罪構成要件角度分析,律師做不起訴或無罪辯護會有較大的把握。辯護策略大致有以下幾點:
第一、如何理解“資金支付結算”?
我國未否認虛擬貨幣具有一定的價值,如比特幣,被定性爲“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法律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相同的法律地位。
“支付結算”是貨幣與貨幣之間的資金轉移。既然虛擬貨幣被視爲“商品”,那么法幣與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就不能視爲“資金支付結算”。
另外,非法經營罪中的“資金支付結算”的行爲模式一般爲,大批量收款後,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服務費,再大量的轉账至代付款账戶,行爲人協助他人從事大量代收代付的服務(如從公账轉私账套現),有獲取手續費收益的主觀動機。但OTC商家僅僅是通過搬運,低买高賣,獲得差價利潤,這顯然與該罪名中的“資金支付結算”的行爲模式不相符。
第二、OTC商家的搬磚套利行爲,屬於個人之間的交易,《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下稱“94公告”)中,僅禁止ICO和交易所從事兌換、信息中介業務,因此,C to C 的行爲,也未被我國禁止,屬於公民之間合法买賣虛擬貨幣的民事行爲。
第三、刑法中構成非法經營罪,需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根據法律關於本罪立案標准的相關規定,“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需在20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額在5萬元以上。若OTC商家流水未達到前述標准,自然也不構成犯罪。
另外,通過搬運賺取差價的行爲應當被視作一種合理的獲利方式,“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行爲人的行爲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無刑法處罰之必要。
04
結語
在司法實踐中,OTC商家最終被判處本文中所述的“支付結算型”非法經營罪的不是特別多。更爲常見的,是被判處“买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這種又屬於什么情形呢?將在此後的文章中進行介紹。
[i] 案號:(2021)陝01刑終131號
【本文作者:邵詩巍律師】
標題:USDT搬磚月入十萬?送你一副銀手鐲 ——OTC商家涉刑風險之 非法經營罪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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