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涉傳銷 什么情況是無罪?

發表於 2024-03-21 17:48 作者: 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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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涉傳銷 什么情況是無罪?

邵詩巍律師 個人專欄 剛剛 關注

傳銷犯罪因其層層分級的行爲模式決定了該類犯罪往往涉案人員衆多,資金量巨大,傳銷活動涉及的地域範圍廣闊,一般具有較高的社會影響力和社會關注度。那么,對於該類刑事犯罪中的涉案人員,都會被法院判決有罪嗎?

在什么情況下,律師可以採取有效辯護策略,爭取檢察院不起訴?這是本文進行探討的問題。

 一、利用虛擬貨幣搞傳銷,有哪些模式?

對外以虛擬貨幣的概念進行傳銷活動,可以粗略的分爲以下3種模式[1]:

以維卡幣(OneCoin)類型的“傳銷幣”爲代表,打着區塊鏈的名義,實則是犯罪團夥自行搭設的網站,與區塊鏈技術並無關系。

以Plus Token類型的“空氣幣”爲代表,採用了區塊鏈技術,但是以投資理財的名義,讓參加者購买以獲得加入資格並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下线。

以Forsage爲代表,採用智能合約技術,利用矩陣營銷策略,刺激新會員向其上級付費,以及推薦新會員獲取收益。

 二、傳銷犯罪的立案標准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簡要歸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立案標准如下:

犯罪主體:限於組織者、領導者,具體爲:發起、策劃、操縱,管理、協調、宣傳、培訓人員。

傳銷層級: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

三、達到立案標准,但不構成犯罪,可能的情形有哪些?

  • 案例1:FIS

平台簡介:FIS全稱First World Digital Gold(第一世界數字金礦),系網絡虛擬投資平台項目。

平台經營模式:投資方式爲人民幣現金投資。FIS“礦主”(即“FIS會員”)欲獲取FIS系統內的相關“靜態收益”與“動態收益”,需要不斷發展他人進行投資成爲新“礦主”。“礦主”之間按推薦關系組成上下級關系並按相關制度計算收益。至案發時止,整FIS平台內的注冊“礦主”達72298人,層級達60層,礦主累計報單總金額爲人民幣2578658100元。

涉案嫌疑人: [1]

2015年12月份左右,被不起訴人周某某經推薦注冊成爲FIS“礦主”。之後,其通當面講解及微信宣傳等方式及途徑宣傳、推廣FIS,直接及間接發展了大量新“礦主”。周某某的直接下线“礦主”人數達30人以上,總層數大於3層,其收取FIS會員購幣資金爲40余萬元。周某某經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並退繳違法所得30余萬元。

檢察機關認爲:因周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從犯、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等情節,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評析】

該平台中,在計酬方式上,符合傳銷犯罪中“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特徵。“礦主”在發展新“礦主”的過程中均無實物交易,投資金額以向上級“礦主”或其他“礦主”購买FIS系統內相關虛擬貨幣的形式進入“礦主”銀行账戶。因而,相關虛擬貨幣及收益等最終需要通過新“礦主”購买相關虛擬貨幣變現,整個FIS“礦主”的收益從根本上需要不斷發展新“礦主”予以保證。

傳銷犯罪的責任承擔主體是傳銷活動中的組織者、領導者。因此,嫌疑人並非案件當中的“組織者、領導者”爲律師的主要辯點之一。因此,律師會在會見當事人時溝通了解其在該平台中所起到的作用有哪些,例如,是否有活動策劃,管理員工,對外擔任宣傳講師,從平台中所獲收益形式等,以此達到將行爲人由“主犯”辯護爲“從犯”的目的。

  • 案例2:WoToken

自稱是一個能理財的數字資產錢包,也叫做區塊鏈多幣種錢包,等同於幣圈的“支付寶”,月收益6%-20%,隨提隨存。

平台經營模式:平台要求新會員繳納價值10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即可开啓“阿波羅智能機器人”,獲得6%-20%的高額靜態收益,而會員間按照層級關系發展人數等可獲得分享收益、社區收益等。

涉案嫌疑人: [2]

 陸某某以投資“WoToken平台”可以獲得高額動態、靜態收益爲名,通過线下介紹、推薦、創建微信群等方法,引導他人注冊成爲平台會員。該平台要求會員通過購买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並存入平台的方式獲得靜態收益,並按一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數及投資金額作爲獲得動態收益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其他人參加。截至案發,被不起訴人陸某某發展下线人員達4層35人。

檢察機關認爲:陸某某犯罪情節輕微,有從犯、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並獲得相關投資人諒解,決定對陸某某不起訴。

【評析】

該平台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爲名,爲吸引更多會員加入,增加了虛構的道具產品“阿波羅智能機器人”作爲其道具產品,與Plustoken案的盈利模式相近,以區塊鏈作爲概念,宣稱其开發的“阿波羅智能機器人”具有搬磚(即同時在不同交易所進行套利交易賺取差價)功能。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犯罪情節輕微,公訴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因此,在當事人被刑拘後,律師需要盡快介入案件了解案情,協助當事人及其家屬與被害人達成諒解。若能夠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書,將會對案件的走向起到積極的意義。

  • 案例3:MFC

MBI公司以旗下產業爲支撐,以mface社交平台爲核心,在MFC扶平理財平台面向全球公开限量發行六千萬虛擬貨幣易物幣。

平台經營模式:MFC收益分靜態投資和動態投資。靜態投資有廣告位AP、贈送的美金換取易物點GRC、分紅點SP,收益主要來源於GRC每年定期成倍數拆分,GRC可以轉換成M幣以1:7的比例掛賣,也可以直接通過VISA卡在實體店消費,購买商品。動態投資分爲三種獎勵,第一種是廣告獎,也稱爲直推獎,即MFC會員每推薦一個新會員,公司提取新會員注冊費用的6-10%予以獎勵;第二種是平衡獎,也稱爲對碰獎,即MFC會員账號下左右兩邊市場,公司贈送相應的PV,通過PV對碰,日結算獎金,大區不清零;第三種是遊戲獎,也稱爲管理獎,即MFC會員能夠享受下线對碰獎金的4%提成。

涉案嫌疑人: [3]

李某某加入MFC平台,先後發展了多人成爲下线,並與下线人員建立微信群,對傳銷團夥中的有關信息進行上傳下達,在傳銷活動中擔負協調職責,對傳銷組織起擴大作用。2016年底,因MFC平台兌付不能,李某某不再發展下线,並勸阻其下线繼續發展下线,僅在傳銷平台上尋找平台會員進行相關交易,以兌現其在平台上的虛擬貨幣。截至案發,李某某投入資金10.57萬元,交易資金量50余萬元,獲利25萬元,直接或間接發展下线達30人以上,層級在3級以上。

檢察機關認爲:李某某具有自首情節,全額退繳贓款;李某某在2016年底就主動停止繼續發展下线,並勸阻下线繼續發展下线,有悔罪表現。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評析】

該平台以推銷MFC遊戲理財,能獲取高額回報爲名,要求參加者購买虛擬商品以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爲計酬或返利依據,構成傳銷犯罪。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嫌疑人有悔罪表現的,公訴機關可以結合其他因素視情況對嫌疑人做出不起訴決定。“認罪悔罪”要有相應的依據。這也需要律師向行爲人了解其在整個案件過程中的行爲表現,與其他上下級人員的溝通,結合其成長經歷,受教育程度,認知水平了解其對整個案件的主觀認知,查證行爲人認罪悔罪的相應线索。

 四、結

根據《刑事訴訟法》 相關規定,檢察院不起訴主要分爲三種類型: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證據不足)不起訴。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爲法定不起訴;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或達成和解,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爲酌定不起訴;對於經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做出不起訴決定的,爲存疑(證據不足)不起訴。

法定不起訴的認定標准較爲嚴格,公訴機關會對此比較慎重,所以一般情況下,檢察院對嫌疑人以酌定或存疑不起訴兩種類型做出認定的較多。而存疑不起訴要結合全案的證據以及法律規定來分析行爲人是否構罪。

虛擬貨幣類案件對於司法機關來說,屬於新型案件,因此律師在辯護時會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若考慮案件整體不構成傳銷犯罪,則以法定不起訴爲辯護方向。若案件已有相關人員被判處刑法,案件性質已被司法機關認定爲傳銷犯罪,則要結合行爲人的具體的客觀行爲,以酌定不起訴或存疑不起訴爲辯護方向。

參考文獻:

[1]《全球科創觀察》2023 年第 22 期 " 金融科技 " 欄目

[2]湘中檢一部刑不訴〔2020〕19號

[3]滬金檢三部刑不訴〔2020〕11號

[4]珠檢一部刑不訴〔2021〕Z46號

【來源:公衆號  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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