幣圈刑案常見證據的質證思路

發表於 2024-09-19 14:05 作者: 科技金融犯罪辯護實務

雖然我國一直以規範性文件的形式禁止平台开展虛擬貨幣兌換服務,但在高額利潤的驅使下,虛擬貨幣交易行爲從未銷聲匿跡,部分幣圈行爲甚至涉及刑事犯罪。虛擬貨幣相關犯罪的打擊與治理一直是實務界的熱門話題,其中證據證明的難點與對策近些年來也備受關注。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價值,但其本質上屬於電磁數據,在涉幣犯罪中,電子數據以及以電子數據爲基礎的數據報告、鑑定意見等證據,是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關鍵。筆者將結合辯護經驗,闡述幣圈刑事案件中常用證據的質證思路及方法。

一、幣圈刑案常用證據種類分析

虛擬貨幣因其匿名性、隱私性、全球流通性等特性而被廣泛用於新型犯罪,目前,與虛擬貨幣有關的高發犯罪包括賭博罪、洗錢罪和電信網絡詐騙罪等犯罪類型,對我國經濟穩定與社會安定造成了極大威脅。虛擬貨幣犯罪存在網絡化、鏈條化、去中心化、非接觸化等顯著特點,對於虛擬貨幣犯罪全鏈條的打擊與治理,需要着重考慮區塊鏈證據的收集與運用。區塊鏈是一種分布式账本技術,用戶在买入或賣出虛擬貨幣時,區塊鏈會將交易數據按時間順序鏈接成不可篡改的鏈條,任何人都可驗證交易的有效性,確保交易的透明與安全。區塊鏈技術使得虛擬貨幣交易具有可溯源性,一旦發生爭議,用戶可通過驗證哈希值檢驗數據的完整性與真實性。因此,在調查幣圈刑事犯罪時,區塊鏈證據和以區塊鏈證據爲基礎形成的司法鑑定報告對於涉案犯罪嫌疑人罪與非罪的證明具有關鍵意義。區塊鏈證據屬於《刑事訴訟法》第50條證據種類中規定的電子數據,需要遵守電子數據調證、鑑真、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司法鑑定報告由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根據法律、法規,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鑑別和判斷,具有一定權威性,但在訴訟實務中仍需進行全面審查。筆者將結合辦案經驗,從程序與實體兩方面,重點分析幣圈刑事犯罪中常見的區塊鏈證據和司法鑑定報告的質證思路。

二、幣圈刑案電子數據的質證思路

雖然在學理上,關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財產屬性的爭論頗多,由於我國對於虛擬貨幣採取嚴格的管控政策,部分司法工作人員堅持認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財產屬性,相關犯罪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但在現實中,以虛擬貨幣爲對象和手段的犯罪,往往看重的都是虛擬貨幣附着的財產價值。因此,在調查取證時,能夠反映虛擬貨幣交易情況的區塊鏈證據就是控方舉證與辯方質證的關鍵,包括但不限於虛擬貨幣錢包地址和交易哈希值、交易時間、交易數量、otc記錄等。

(一)取證程序違法

區塊鏈證據屬於電子數據,要遵循電子數據的取證規則。此前,公安機關取證只需向國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調取證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幹問題的規定》,收集、提取電子數據,由二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且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電子數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开具《調取證據通知書》,注明需要調取電子數據的相關信息,通知電子數據持有人、網絡服務提供者或者有關部門執行。同時,收集、提取電子數據,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中注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所以,辯護人除對證據實體內容進行分析外,還應當注意取證的程序性文件是否缺失,並及時提出程序違法的抗辯。隨着《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等系列規範性文件的下發,虛擬貨幣相關交易行爲被界定爲非法,我國境內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紛紛搬遷至國外,並宣布不再向中國用戶提供服務,公安機關在虛擬貨幣犯罪中向上述平台調查取證的難度也大大增加。筆者辦理的一起幣圈犯罪案件,出現了被害人作爲虛擬貨幣領域影響頗深的公司,自行向幣安、火幣等區塊鏈平台調取被告人錢包及交易數據,委托其他區塊鏈公司制作數據報告,整理後上交公安機關作爲定罪證據的情況。被害人作爲利益相關方自行調取證據、制作數據報告,存在主體不適格的問題,且其並未按照調取電子數據的程序規定行事,整個流程缺乏監督,難以保證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被害人自行提供的被告人信息,包括被告人姓名、ID、郵箱、身份證號、ip、鏈上地址等信息,已經可以定位識別到具體自然人,甚至可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筆者作爲辯護人及時注意到了上述情況,並撰寫了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書,捍衛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二)電子數據真實性存疑

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是指被用以證明嫌疑人有罪的電子數據是否完整、真實、未經篡改且能還原案件真相,具體而言包括三方面要求:一是電子數據載體的真實性,即承載電子數據的原始介質是否進行妥善保管和安全移送;二是,電子數據來源的原始性、真實性,即電子數據在取證過程中未被污染或篡改,系原始數據;三是,電子數據內容的同一性,作爲鑑材的電子數據的完整性校驗算法要保持一致,保證電子數據在移送過程中、保管過程中、訴訟過程中未被刪減、增加或修改,且收集的電子數據與案件內容關聯,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依據《刑事訴訟法解釋》和兩高一部《電子證據規則》,辯護人可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需審查電子數據原始介質是否存在,審查電子數據內容是否增加、刪除和修改,審查該電子數據與案件的關聯性、收集提取過程是否可以重現。筆者曾在辯護中發現一起案件涉及虛擬貨幣流轉的匯集地址、提幣地址、中轉地址無法形成證據鏈、資金無法對應,並及時向法院提出了異議。

(三)境外證據規則制約

自2017年9月,我國對虛擬貨幣境外交易平台網站採取監管措施,採取包括取締相關商業存在,取締、處置境內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網站等在內的一系列監管措施,以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以幣安、火幣爲代表的的多家虛擬貨幣交易所紛紛暫停爲中國大陸用戶提供服務,將總部和服務器遷至境外。所引發的問題是,由上述境外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提供的區塊鏈證據除屬於電子數據,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相關取證規則外,也屬於境外證據,同樣受境外證據規則的制約。對於境外電子證據的收集、使用更需謹慎。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網絡犯罪案件規定》第5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境外收集的證據,應當審查證據來源是否合法、手續是否齊備以及證據的移交、保管、轉換等程序是否連續、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05條規定:“對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對材料來源、提供人、提供時間以及提取人、提取時間等進行審查。經審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且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可以作爲證據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國與有關國家籤訂的雙邊條約對材料的使用範圍有明確限制的除外;材料來源不明或者其真實性無法確認的,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的,該證據材料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中央外交主管機關或者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上述司法解釋對境外證據的證明力與證據能力做出了詳細規定,法院需審查證據收集主體的合法性、證據取得手段合法性、證據表現形式合法性,證據載體真實、可靠以及證據與案件事實的聯系。綜上,在質證時,辯護人也要及時提醒檢察院、法院審查境外機構提供的區塊鏈證據的程序性文件,並提出來源不明的,不得作爲定案根據。

三、幣圈刑案鑑定報告的質證思路

虛擬貨幣相關犯罪的專業壁壘較高,要求司法工作人員熟知區塊鏈底層邏輯和幣圈交易規律,有針對性地收集、選用證據。由於知識技能和時間精力所限,對於涉幣犯罪,偵查人員往往會委托專業的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基於對司法鑑定工作人員專業能力的信任,鑑定意見的結論大多會被審判人員直接接受,作爲給犯罪嫌疑人定罪的關鍵證據。事實上,由於我國禁止虛擬貨幣相關交易,所以虛擬貨幣領域的司法研究不足,司法鑑定機構對於新樣態、新形式的虛擬貨幣犯罪了解可能存在局限,所制作的司法鑑定意見存在諸多問題。但是幣圈辯護人通常專精虛擬貨幣領域,對業內前沿資訊了解較多,可以從程序和實體上多方審查司法鑑定意見,結合個人知識技能及時提出異議。

(一)鑑定程序違法

筆者辦理的虛擬貨幣犯罪案件,曾出現司法鑑定意見委托主體不適格、委托事項超出鑑定機構業務範圍的問題。第一,根據2012年12月公安部頒布的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39條規定:“爲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制作鑑定聘請書”。據此可知,司法鑑定的委托方應當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而不能是其派出機構,派出機構一般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因此該案鑑定意見的委托主體不適格。第二,該案重點要審查被告人的資金流性質,該事項屬於“司法會計鑑定”,但派出機構委托司法鑑定機構开展的是“電子數據鑑定”業務。資金流性質的判斷是本案的關鍵,只有釐清每一筆資金的來源和去向及性質,才能評價被告人的行爲是否符合刑法構成要件。但上述鑑定事項不是電子數據司法鑑定機構的業務範圍,電子數據鑑定與司法會計鑑定系兩種截然不同的鑑定業務。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委托鑑定事項超出本機構司法鑑定業務範圍的,司法鑑定機構不得受理”。該案件的辦理經驗提醒幣圈律師,除核對最爲醒目的鑑定意見外,還應對鑑定報告的所有內容進行通盤審查,以防止遺漏質證要點。

(二)鑑定檢材缺失

司法鑑定報告中,檢材與結論息息相關,檢材的真實、同一性也需要着重關注。檢材作爲鑑定意見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果不提供,則無法檢驗鑑定結論是否正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章相關規定的要求,控方需提供完整的鑑定意見書,辯護人需要判斷鑑定結論是否正確,並對檢材中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關聯性作出判斷,檢材缺失會影響以檢材爲基礎的整個鑑定報告結論的真實性。在幣圈刑事案件中,如果對於檢材所使用的哈希值的計算方法與其他報告所用計算方法不一致,也無法檢驗數據文件是否一致。

(三)鑑定意見有誤

司法鑑定意見應當具有適格的鑑定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明確鑑定事項、描述鑑定過程、列舉完整的鑑定檢材、闡述鑑定邏輯,在此基礎上給予正確的鑑定結論。在實踐中,不乏有鑑定機構在鑑定報告中僅提供部分檢材、就案卷已知內容作出重復論述、羅列互聯網可查詢的虛擬貨幣相關常識,並未就委托事項中的專門性問題,就其如何進行鑑定進行闡述,甚至在鑑定報告中充斥大量與鑑定事項無關的內容,導致鑑定結論有誤。因此,在審查司法鑑定意見時,需要辯護人具有“問題意識”,及時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司法鑑定意見進行檢查,尤其是虛擬貨幣財產類犯罪,核對資金數額是質證工作的重中之重,降低犯罪數額能夠有效實現輕緩辯護。

四、幣圈刑案質證思路總結

實務中,控辯雙方的交鋒往往是圍繞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展开的。在幣圈犯罪中,以區塊鏈爲核心的證據鏈條的重要性已不必贅述,許多不熟知虛擬貨幣市場交易規則的司法工作人員可能在還原案件事實時,對於證據的調取、保管、選用存在疏漏,此時就需要辯護人從程序與實體兩方面審視在案證據,發現矛盾,及時申請公安機關補充調取證據或申請非法證據排除,從而確保司法公正、發現事實真相、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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