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有錢人」迷思737》想要避免保單被強制執行?可千萬避開這5大錯誤招式!

發表於 2024-03-28 14:36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自從上次寫過「保戶收到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可如何自救以保障權益」一文後,筆者最近又進一步聽聞:承審法官如今會完全應債權人的要求,發文給壽險公會,調查債務人到底有買哪些保單?此一消息,迅速在有投保民眾及保險業務員之間流傳。

為了求證事實的真確性,筆者向壽險公會求證後的結果如下:在最高法院大法庭於2022年底,做成壽險契約可作為強制執行標的的裁定後,債權人可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發文要求公會查復債務人的投保狀況。(註)

【註】法院是依以下《強制執行法》第19條,請壽險公會查詢債務人相關資料:

I.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

II.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

此外,壽險公會也表示,過往,公會對於債權人直接查詢是拒絕的,但對法院依強制執行法來函的要求無法拒絕提供。只是目前,公會只提供法院債務人有在哪些公司投保?並沒有提供任何投保明細資料。

根據壽險公會的說法,前(2022)年,壽險公會相關案件處理數(以人次計算),才不過幾千件,但去(2023)年,就爆增了20多倍,且光是今(2024)年一、二月,就又比2023年,成長了近30%。「目前公會的處理件數也爆增,我們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資源處理,也是很無奈」,壽險公會如此表示。

欠債保戶風險增

實際協助保戶,處理相關問題的「林飛白保險學院」講師黃聖育也表示,以前法院並不太幫債權人查,儘管現在比較願意幫忙查,但也不會「主動查」,還是必須要向法官聲請調查。也就是說,之前有的法官,除非可以證明債務人有保單,不然,並不太幫債權人查。然而在大法庭裁定(前年底)之後,這兩年(特別是去年下半年),才會滿積極幫忙查。如今,可能法官遇到此類案件,會直接要求壽險公會幫忙查詢,所以,相關案件也才會爆增。

不過黃聖育指出,在收到強制執行之前,通常目前的資產管理公司,絕大部分都會寄一份強制執行前的通知。他個人對此的解讀是:此一份文件的目的在於「嚇阻」或「威嚇」,意思就是要債務人「趕快把錢拿出來還」。因為如此一來,公司就可以省下時間,去進行強制執行這個動作。

正因為有債務的保戶,保單被「查到」的風險增加,所以,近來筆者就私下聽聞,有一些保險業務員,就以「有明確可行方法」,讓欠債保戶可避免保單被「強制執行」。

而以上所指的「方法」,總共包括事前的「終止保單契約,將保價金領出」、「保單借款,將保價金壓到不會被法院強制執行的金額以下」、「變更要保人」、「放棄保單『變更受益人』處分權」4項,以及事後的「『借名人』以『借名登記』之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總共5項。

但是,以上被保險業務員吹捧為「確實有效可行」的辦法,看在保險法學者、壽險公司業者,以及實際處理過相關案件的專家眼中,幾乎都是破綻百出、經不起考驗,且是既可能害了自己,又會害到他人的餿主意,值得有此困擾的保戶參考。

似是而非第一招 終止契約,把現金藏到他處

政大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陳俊元認為,法院的法官,本來就要為債權人,去執行債務人所擁有的財產。而保價金,也是所執行的財產之一。儘管將保單終止後,至少財產清單中,沒有了那張保單。但問題是,債務人還是擁有一筆「錢」。假設錢藏到他處,那就是明顯的「脫產」行為,所以他認為業務員,不應該鼓勵保戶用此方式。

「這招就等於,法院要查你A銀行的戶頭,你刻意把錢挪到B銀行一樣。當保戶把保單終止,法院及債權人也不是傻子,他們一定會查『何時終止』?且會問要保人『錢去了哪裡』?這招就是明顯的『逃避強制執行』行為了」,他說。況且,實務上保險公司一旦收到扣押命令後,如果要保人才提出任何保單變更申請,通常會予以退件。所以這些「訣竅」恐怕不可行。

陳俊元認為此方法「絕非正道」,至於最正確的做法,就是債務人(保戶)依據《強執法》第十二條提出聲明異議,把「保單強制執行不公平之處」,好好跟法官講才是。也可以一邊嘗試與債權人協商條件、進行和解。

似是而非第二招 保單借款

有幫客戶爭取保單不被強制執行實務經驗的黃聖育表示,由於保單終止後,保戶就無法再享有保險的保障,特別是主約所附加的各種健康險保障。所以,很多業務員及包括壽險業者,也多滿「鼓勵」保戶採取「保單借款」的方式。這是因為據了解,現行各法院的法官在審理時,都有「一定金額以下保單價值準備金不扣押」的共識。

但陳俊元表示,儘管目前「保價金一定金額(例如3萬元)以下不扣押」,似乎已成一個法院處理的慣例。但他依舊認為,有關「保價金一定金額以下不扣押」此一法院共識,全都是為了保險契約特性、保障欠債保戶的基本生活目的而已。所以,他認為不論是他或承審法官,其實都不樂見有心人,把它拿來做為「防範保單被強制執行」的方法。

陳俊元也不忘提醒:就算保戶透過保單借款,把保價金借出,也一樣是要被強制執行才是。「這是因為法院所執行的,是債務人的『財產』,而保單,只是眾多財產形態之一而已。業務員如此教,其實就是一種『躲債』方法。所以,我認為說,業務員這樣去跟保戶說,其實是會有問題的,況且保單借款的利率不低,並不劃算」他說。

黃聖育則根據所接觸案例指出,會採取此一方法的人,多數是為了保留其主約下掛的附約保障。也就是說,如果只想留下附約保障型商品的保戶(債務人),會採取「先降低主約保額(「部分終止」的概念),再透過「保單貸款」,讓解約金降到更低。

這個時候,要保人就比較有機會留下附約了。因為一般在發扣押命令時,都會限定一個額度,例如1或3萬元以下不扣押。只不過他不忘強調,當事人將保價金,降到很低時,雖然就比較容易留下附約,但要保人在進行保單借款後,仍會多出一筆利息成本。

似是而非第三招 要保人變更

這是因為,目前法院透過壽險公會查詢,是去查「以債務人為要保人」名下的所有保單。如果將要保人,更改為他人,就可以躲避相關查詢。

關於這個方法,有一定經驗的黃聖育就指出,保戶在收到此信函後,通常都會去問自己的業務員。且十之八九的業務員,都會要保戶去做要保人變更。但他不忘提醒:此時做要保人變更,相對來說是風險較高的。

因為一般在脫產時,會有兩個問題要面對:一是民事,另一是刑事。在民事方面,債權人可能會提一個「撤銷詐害債權」的訴訟,讓要保人變更回原來的人(即「債務人」);此外,債務人也會面臨「妨害債權」的刑事上責任。

以上黃聖育的意思就是說,當債權人拿到執行命令時,債務人去做一些「毀損債權」的行為的話,是可能面臨(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易科1.5萬元罰金。不過實務上,過去多半是易科罰金為多)的刑責。「但假設原先變更被撤銷,藏錢的目的依然達不到,還更可能有刑事責任」,他說。

此外,黃聖育也進一步補充說明,目前保險公司在查詢時,並不一定會查「要保人是否做過變更」?只有少部分的案件,會是去查「有沒有進行要保人變更」?他特別提醒想躲掉債務的保戶,千萬不要心存「法院絕對查不到」的佼倖心態。「因為現在不查,並不代表未來也不會查」,他說。

似是而非第四招 要保人「聲明放棄處分權」,讓保單免遭扣押

黃聖育解釋,「放棄處分權」的意思是:要保人放棄了「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且有學說認為,「處分權」一經放棄之後,「請求解約金的權利」已經整個做了轉移(到受益人身上),未來保單上一切權利(包括保價金)就全都是所指定的受益人了,而非要保人的。所以,債務人就不可以針對要保人的保價金,去進行強制執行了。

【註】以下是《保險法》第111條,有關要保人放棄處分權的規定:

I.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II.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

然而陳俊元卻認為,業務員的這種說法,是有疑義的。「因為大法庭裁定出來之後,關於『到底保價金是誰的』問題,在學說上有不同的見解,涉及德國法或美國法的又不一樣」,他說。

比較多的見解認為,「放棄變更受益人之處分權」的法律效果為何是一大關鍵。假設能夠釐清保價金的歸屬人,就可以輔助法院去做判斷。也就是說,當要保人「放棄處分權」時,就代表這筆錢的權利已不在要保人。所以,債權人就無權強制執行這張保單,且受益人及保險公司,可以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

然而在實務上,卻有一些保險業務員,反而拿此來做壞事。也就是在要保人欠債之後,才去聲明放棄處分權。所以陳俊元認為這種情況,若變更後的受益人也知道要保人是為了避免保單遭扣押,才辦理變更受益人,比較已經是「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了。

且這個聲明放棄的動作,已經是在「避免保單被強制執行」了。所以他認為,法院不可能因為要保人放棄此權利,就不去做保單強制執行。因為,這已經明顯是在「避債」及「脫產」了。「且更重要的是,假設此一放棄,有妨害債權的行為,法官還是會進行『排除』的」,他說。

陳俊元認為,由理論上來看,僅「放棄變更受益人權利」,跟「要保人放棄契約權利」還是「兩回事」。這是因為屬於要保人的權利很多(例如修改或終止契約、紅利請求權、保單價值準備金請求權…),至於「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只不過是要保人所有權利中的一個而已。

正由於要保人擁有諸多權利,實務上各保險契約條款「放棄處分權」之文字與內涵又不盡相同。要保人到底放棄了什麼,受益人是否確定取得保單價值準備金,個案上仍應小心認定。

似是而非第五招 主張該保單是「借名登記」,錢不是要保人出的

例如以要保人及被保人是兒子,受益人是媽媽。兒子欠債了,卻跟法官說,保單只是「借名投保」。

對此,陳俊元則強調,有關「借名投保」的問題,各法院的見解依舊是莫衷一是,有的認為契約是有效的,有的認為會違反公序良俗(因為《保險法》第16條,對「保險利益」有一定的要求),所以,一旦牽扯到執行面,就會變得超級複雜。

有的看法是:假設當初「借名投保(例如非有保險利益的親人間投保)」,是為了規避《保險法》第16條的保險利益的話,該契約就應該是無效的;但如果是同家人借名,法院認定「借名登記保險契約有效」的機率就很高了。

陳俊元進一步解釋,從現行國內法律實務上來看,借名投保形式上的要保人,想要順利躲掉保單被強制執行「將會很不容易」。他更認為,如果法院認為此舉,有脫產、躲避債權、違反公序良俗的目的,保單被強制執行的機率會很大。「因為法官,還是會從扣款帳號等物證上,進行實質認定。而一旦被確認為『保險契約有效(非借名登記)』,那麼,被強制執行就並非不可能了」,他說。

儘管陳俊元也半開玩笑地表示:「滿佩服他們的,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想出這幾種方法」。但是他不忘提醒保戶:當有人說「你照我這樣做,準沒錯」時,其實都可能是「似是而非」的說法。

陳俊元認為,法律應該是要去保障及保護那些,真正有財務及生活困難,當保單被強制執行後,會有重大不利的保戶。他進一步指出:「一旦少數業務員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方法,來教保戶(債務人)『如此做就會沒事』,反而不大好。而且,就是由於這樣亂教,反而才會讓各界對保險業的觀感非常不佳,也才會出現全面強制執行、避免以保險藏錢的說法。日後,法院一旦全部將保險等同於現金,未來連這些起碼的最低保障避風港都沒有了」。

保單被強制執行 有聲明異議空間

陳俊元不可否認,保戶都會有兩種極端,一種是「保戶都很可憐,非常需要主約所附加的各種附約提供保障,且保單強制執行的實益很小」;也的確是有一些大戶,他就是不願意還錢的,就是用保單來「避債」的,這也絕對是有。

那麼,如果是因為一些無奈的理由,而無法還債,且非刻意避債的保戶,在遇到保單被強制執行的命令時,應該要怎樣對應及回應呢?陳俊元表示,儘管有關大法庭的裁定,不同學說的教授,就有不同的解釋。但是,大法庭最後仍提供了承審法官「權衡」及「比例原則」的考量空間。

所以陳俊元也藉此機會提醒保戶(債務人),在遇到保單被強制執行命令時,雖然要配合相關的執行命令,但仍可以提出聲明異議。對此,他說他與台大許士宦教授文章的看法都相同:當強制執行沒有符合「比例原則」,沒有充分考慮保險的特性、破壞到日常生活時,保戶就可以根據《強執法》第12條,可以有聲明異議的空間。

儘管陳俊元也不否認,保戶提了聲明異議之後,到底法官會不會准?也還是未定之數。但他再三強調:「至少不能說法院相關的執行命令來了,自己就只能『照單全收』。

以目前實務上來說,陳俊元以所看到的法院聯繫會議的記錄,至少保價金可以保留約莫3個月的生活費,大約是7.5萬元左右,低於此,就不執行強制執行了。理由很簡單,執行的實益很小。或是應該盡量先執行不動產,或是債權額度低於10萬元也容易被認為欠缺執行實益。

所以,假設保價金只有7、8萬元,陳俊元建議保戶,大可以向法院主張,這筆保價金是得留做生活之用。另外,如果現在有在看醫生,現在身體狀況很差…等等,一旦保單被解掉,就什麼保障都沒了。且債務也不過十多萬元,保單若強制執行下去,就「顯然有失其比例」…等理由,都是保戶可以爭取權利的地方。

陳俊元並以「繼續性給付」為例指出,在一月份的聯繫會議中,主管機關也有一份修改要點,等於是把主、附約進行脫鉤。也就是說,金管會已經修改「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將於今年7月生效。未來如果保單主約被強制執行,附加之附約為長年期附約者(主契約因遭強制執行終止而附加之附約無解約金者、主契約因遭強制執行終止且其已足以清償前述強制執行所列債務而附加之附約有解約金者),以及一年期的附約皆不因此而終止。但如果是舊的保單,保戶可以向法院或執行單位要求在執行上,要排除「附約因此失效」的情形。

所以綜合陳俊元教授的建議,保戶在收到相關的執行命令時,第一個因應之道,就是「提聲明異議」,第二個,就是收集一些對自己有利,不應該將保單強制執行的「證據」,例如目前生活花費、各項醫療等開銷…等,因為不符「比例原則」、保價金與所欠債務金額「顯不相當」,強制執行後有嚴重侵害到個人權益的資料。

在此同時,陳俊元認為實在沒有錢的保戶,也非一定得另外花錢請律師,「保戶可以去法院執行處,或提供一些法律扶助的單位,請教如何提聲明異議,它們也有一些『公版』可以提供給保戶參考」,他建議。

最後,陳俊元教授對於「保單強制執行」爭議的結論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債務人該要還的錢,就應該要還;但不該還的,或是生活上有必要,或是保險的特殊性,是法院可以考慮的,可是不應該「倒因為果」,法院相關的執行命令還沒有來,就事前去做實質上避債的舉動,這都是有風險的。「如果有人說『這樣做,一定不會被強制執行』那是有問題的,或只是把複雜的問題『過於簡化』」,他語重心長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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