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行業爲什么要重視《反洗錢法》首次大修?

發表於 2024-05-09 06:43 作者: 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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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行業爲什么要重視《反洗錢法》首次大修?

邵詩巍律師 個人專欄 剛剛 關注

《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實施以來,至今已有18個年頭。從國際背景來看,洗錢活動日益猖獗,跨國洗錢活動也愈發頻繁,嚴重威脅着國際金融秩序和各國經濟安全。從國內環境來看,隨着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科技創新的不斷進步,洗錢活動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斷更新和演變。在多方面復雜因素的推動之下,《反洗錢法》迎來了首次大修。

2024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虛擬資產洗錢問題也是本次修訂的重要背景之一。

根據立法計劃,修訂草案2025年將有望獲得通過。《反洗錢法》的修訂,會給Web3行業帶來哪些可能的影響呢?本文以此爲視角,對《修訂草案》做出解讀。

文 | 邵詩巍律師

 

01

特定非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主體範圍的擴大

根據《修訂草案》第60條,非金融機構在從事特定業務時,應參照本法關於金融機構的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並採取相應的反洗錢措施。該條採用了列舉及兜底的方式,列舉了房產中介、服務內容涉及到代管客戶資產/資產账戶的服務商、貴金屬交易商等、以及其他需要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機構。

邵律師解讀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是全球反洗錢和恐怖融資最具權威性的政府間國際組織。2007年中國成爲該組織正式成員。2012年,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修訂發布新的國際標准——《打擊洗錢、恐怖融資和擴散融資的國際標准:FATF建議》(以下簡稱《FATF建議》),並以此爲依據,從2014年至2022年對所有成員开展互評估,旨在綜合考察成員反洗錢工作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2018年至2019年,FATF對我國反洗錢工作开展了長達一年的評估。我國在FATF的40項建議的合規性評估中有6項不合規,其中就有3項涉及特定非金融行業,分別是:特定非金融行業和職業:客戶盡職調查、特定非金融行業和職業:其他措施、對特定非金融行業和職業的監管)。因此,本次修訂彌補了關於該問題點的缺失。

《修訂草案》對於具有反洗錢義務的非金融機構的範圍進行了明確,這是Web3從業者首先需要注意的問題。因爲這決定了《反洗錢法》是否“與我有關”的問題——即:Web3機構及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履行《反洗錢法》的義務?

我國政策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定性爲“非法金融活動”,對於區塊鏈技術在國內的本土化應用“NFT數字藏品”也曾發布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由此可以看出,國內對於Web3的金融化實踐應用總體是持負面態度的。

但我國監管部門對於區塊鏈技術、Web3相關應用的認識也在逐步的提升。例如,在中國人民銀行2023年12 月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3)》中罕見的大篇幅單獨設立“加密資產”部分,並未使用一直以來的“虛擬貨幣”的說法,並提出了類似美國 SEC 相似的“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原則。所以長期來看,Web3在國內未來的發展還有無限可能和潛力。那么,對於涉及到需要用戶提供資產账戶、服務中包含用戶交易範疇的Web3領域的行業,邵律師認爲,需要履行反洗錢義務。

02

從“規則爲本”到“風險爲本”

《修訂草案》中,如第21條,“根據風險狀況配置反洗錢監管資源,採取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第28條,“金融機構採取洗錢風險管理措施應當符合有關規定,不得採取與風險狀況明顯不符的管理措施”,都是“風險爲本”原則的具體體現。

“客戶盡職調查” 取代 “客戶身份識別”

《反洗錢法》第3條規定了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但《修訂草案》第4條以“盡職調查”取代“身份識別”,第26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通過盡職調查了解客戶身份、交易背景和風險狀況”。

第28條第2款對“洗錢管理措施”的範圍做出規定:“本法所稱洗錢風險管理措施,包括持續監測、核實客戶及其交易情況,限制交易方式、金額或者頻次,限制業務類型,拒絕辦理業務,終止業務關系等。”

邵律師解讀

2012年的《FAFT建議》中確立了“風險爲本”的監管制度,取代了以往規定中“規則爲本”監管制度。“風險爲本”的概念,簡而言之,是要求反洗錢主體通過科學的評估,對不同的風險領域,採取差異化的反洗錢措施,提高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本次修訂同樣貫徹了“風險爲本”的工作原則。

由此,這也提示Web3平台和服務提供商也需要根據爲用戶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履行相對應的合規審查義務。不僅要對用戶進行靜態的形式審查(證件真實,人證一致),還要採用“盡職調查”的工作方式,對用戶保持動態的關注,全面分析客戶資產的實控人、最終受益人,並且要審查客戶交易活動與其身份背景、業務需求、風險狀況、資金來源及用途等方面的一致性。

對於Web3行業來說,在商業服務中做好反洗錢工作,需要採用KYC、KYB、KYT等手段。

KYC(Know Your Customer,了解你的客戶)是對客戶身份驗證的形式審查;KYB(Know Your Business,了解你的業務)是對客戶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例如交易的合法性、交易目的、資金來源等等;KYB和KYC的手段更適合傳統金融領域,但基於區塊鏈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徵,對於鏈上交易的數據監控就變得十分有必要。

KYT(Know Your Transcations,了解你的交易)就是更適合Web3行業的反洗錢手段,它可以根據不同的反洗錢策略,持續追蹤由特定實體控制的所有地址,實時收集與資金來源或目的地相關的情報,精准識別出高風險活動,通過鏈上數據追蹤和數字資產溯源技術,遏制洗錢等非法活動。

03

董監高勤勉盡職的合規免罰

相較於《反洗錢法》,在《修訂草案》中首次提到董事、監事、高管的勤勉盡責免罰條款。根據《修訂草案》第53條,“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能夠證明自己已勤勉盡責採取反洗錢措施的,可以不予處罰”。

邵律師解讀

在刑事訴訟領域,檢察院對於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完成合規整改要求後,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修正草案》中第53條規定的董監高勤勉盡職的合規免罰條款,可以將之視爲刑事合規不起訴在反洗錢領域運用。

舉重以明輕,承擔全面、完善的反洗錢義務是金融機構本身的應盡職責,《反洗錢法》及其配套的數百份監管文件,也是以對金融機構的約束爲主。我國立法本身對特定非金融機構的監管實踐不長,經驗也尚待積累,換句話說,由於尚缺乏可實操的反洗錢指引規則,相關的Web3行業對於本企業是否屬於“非特定金融機構”的範疇,以及如果屬於,應該如何展开反洗錢工作,只能摸着石頭過河。那么,由於監管立法本身的缺失,在Web3企業已經盡到一般性的反洗錢注意義務的前提之下,仍產生了相關後果的,也不應當對企業的董監高等人員處以較重的法律責任。

04

境外金融機構的配合

《修訂草案》第46條規定,國家有關機關在依法調查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活動過程中,按照對等原則或者經與有關國家協商一致,可以要求在境內开立代理行账戶或者與我國存在其他密切金融聯系的境外金融機構予以配合。

邵律師解讀

Web3項目出海,能否規避國內反洗錢相關義務?該條款作出了解答。根據刑事司法管轄權中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等原則,我國有權機關可以要求在境內的代理行账戶或者境外金融機構予以配合。

另外一個類似的問題,國外的Web3項目,是否需要遵守其他國家的反洗錢義務?以全球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爲例,2024年4月30日,因被美國政府指控違反美國的反洗錢法,幣安被罰款43億美元,同時創始人趙長鵬被美國當地法院判處四個月監禁。而幣安交易所的注冊地,是在馬耳他。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僅關乎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更是保障國家安全不可或缺的一環。正因爲此,世界各國的監管部門對反洗錢工作給予了高度重視。同時,對於刑事犯罪,各國的刑事司法管轄也都具有一定的域外延伸,因此,對於Web3從業人員來說,在任何一個國家從事商業行爲,都需要格外重視反洗錢工作。

05

對新型洗錢風險的關注

《修訂草案》第21條中提到“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家有關機關开展國家、行業洗錢風險評估,及時監測新型洗錢風險,根據風險狀況配置反洗錢監管資源,採取相應的風險防控措施。”

公衆的反洗錢義務

在《反洗錢法》當中僅提到2次“單位和個人”的反洗錢義務,但在《修訂草案》中提到了7次之多,主要涉及:不得從事/爲洗錢活動提供便利、配合金融機構的盡職調查義務、對洗錢活動的舉報、有義務對相關名單採取反洗錢特別預防措施等。

邵律師解讀

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嚴立新表示,“當前最主要的、最緊迫的、也是最有必要上升到法律層面去解決的,就是涉及到虛擬資產的洗錢問題”、“利用加密貨幣、虛擬資產進行洗錢逐漸成爲一個主流趨勢”。

早在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就發布了《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2021年十部委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再次重申了前述觀點,並表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 但現實情況是,不法分子越來越多的利用虛擬貨幣洗錢、以虛擬貨幣爲媒介通過“外匯對敲”的方式非法匯兌。

結合《修訂草案》中對於新型洗錢風險的關注以及社會公衆的反洗錢配合義務,可以預測往後國家會加強虛擬貨幣交易的打擊和懲治力度。雖說目前尚未有相關法規政策對個人之間的虛擬幣交易有禁止性規定,但在《反洗錢法》修訂的背景之下,OTC交易的主體可能會苛以更重的注意義務,例如,因交易引發的銀行卡凍結,解凍難度可能會越來越大;對於交易主體是否應知、明知是洗錢類犯罪,可能在實務中會適當減輕司法機關的舉證責任。

寫在最後

針對修訂草案,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參與反洗錢法修訂草案討論的專家王新表示,“反洗錢法牽涉的面比較寬,修訂草案很難做到面面俱到,只能先把最爲緊迫的內容框架性地體現出來”。因此,對於Web3行業的反洗錢監管,《修訂草案》未能做出更多明確的規定。另外一個現實層面的原因是,Web3領域作爲新興行業,各國立法也都在探索當中。

所有事物都具有一體兩面性,Web3領域也同樣如此。在爲金融創新和數字經濟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機遇的同時,也爲洗錢等非法活動提供了新的渠道。監管的缺位,一定程度上會阻礙Web3行業的健康發展,但行業的發展速度又必然先於監管。因此,爲了行業能夠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Web3從業者一定要高度重視反洗錢工作,積極履行相關反洗錢義務。

往後Web3在中國的發展會怎樣?誰也無法預測。但,只有合規,才有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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