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大修 Web3創業者該如何應對?(二)

發表於 2024-05-16 10:39 作者: 邵詩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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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法大修 Web3創業者該如何應對?(二)

邵詩巍律師 個人專欄 剛剛 關注

對於Web3行業的創業者而言,在當前我國反洗錢法首次大修的背景下,需要全面了解行業內的潛在的洗錢等安全風險、法律風險及其可能引發的嚴重後果,並採取相應措施以防範和降低這些風險。這不僅關乎到項目的穩健運營,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更關乎到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及金融秩序。

文 | 邵詩巍律師

本文是本次主題的第二部分:

無論是國內外,Web3.0創業者都應重視反洗錢合規

反洗錢合規的前提,是Web3在國內創業有生根發芽的土壤。否則,Web3創業合規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我們首先需要了解國內相關的法律規定、政策等。本系列主題第一部分→反洗錢法大修,Web3創業者該如何應對?(一)

01

國內監管政策梳理

1、區塊鏈相關監管政策

關於區塊鏈相關規定散見於各類通知、公告、提示、倡議等,法律位階較低,涵蓋範圍狹隘,以虛擬貨幣爲主,規制內容泛化以及很多內容在實踐中並不具有可操作性。

2013年12月3日《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2017年9月4日《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提到“代幣發行融資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开融資的行爲”,“對各類使用“幣”的名稱开展的非法金融活動”。

2018年1月12日《關於防範變相ICO活動的風險提示》,2018年1月26日《關於防範境外ICO與“虛擬貨幣”交易風險的提示》,2018年8月24日《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其中提到“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具有網絡化、跨境化明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等特徵。

2021年9月3日《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中提到,“嚴肅查處整治各地違規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另外,同年9月15日發布了《關於進一步防範“虛擬貨幣”交易活動的風險提示》。

2022年2月18日《關於防範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提到,打着“元宇宙”旗號的活動,具有較大誘惑力、較強欺騙性”。

2022年4月13日《關於防範NFT相關金融風險的倡議》中提到,“NFT”存在炒作、洗錢、非法金融活動等風險隱患。

2023年12 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23)》,報告中提到“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治理機制實質上存在“中心化”特徵,容易被少數內部人控制,損害其他投資者利益,資產匿名性和難以追回特徵導致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風險等。”;“近年來,多國監管部門和國際組織已开始評估加密資產風險,出台監管政策和應對措施,總體上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監管”原則,對加密資產業務开展與其風險水平相稱的監管,並盡可能減少監管數據缺口,降低監管碎片化,消除監管套利”。

2、反洗錢犯罪相關立法沿革

1997年,我國《刑法》規定了洗錢罪,此後的刑法修正案對洗錢罪的規定進行了不斷完善。《反洗錢法》實施後的10余年來,我國反洗錢工作制度日趨完善,對應的部門規章和部門規範性文件層面的反洗錢與反恐怖融資規定數量接近百部(可粗略分爲:綜合類、身份識別類、可疑交易類、風險等級劃分類、配合行政調查類等)。

1997年,《刑法》規定了洗錢罪,其上遊犯罪只有三種類型,即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

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對洗錢罪進行了第一次修正,主要增加了恐怖活動犯罪爲洗錢罪的上遊犯罪,使得洗錢罪的上遊犯罪達到四種類型,並加重了單位犯洗錢罪時對自然人主體的處罰力度。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對洗錢罪進行了第二次修正,將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遊犯罪範圍,使洗錢罪的上遊犯罪達到目前的七種類型。

2007年1月1日,《反洗錢法》正式實施,同年6月28日,中國加入FATF(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進行了第三次修正,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刪除“明知”“協助”兩個概念,使“自洗錢”構成犯罪;二是將第三項“其他結算方式”,改爲“其他支付結算方式”,增加“支付”方式轉移資金爲洗錢方式;三是擴大了跨境洗錢的打擊範圍;四是修改了關於罰金刑的規定,將比例罰金修改爲無限額罰金,加大了懲處力度

2024年1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強主持召开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

2024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提請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草案中將“及時監測新型洗錢風險”涵蓋在內。

02

在國內區塊鏈及反洗錢政策規定的背景下,國內Web3.0還能不能做?

首先需要明確,國內對於虛擬貨幣相關的政策打壓,不等於在國內相關的區塊鏈創業也是被否定的。虛擬貨幣只是區塊鏈技術的應用之一,之所以國內監管部門一直以來對虛擬貨幣相關持否定態度,邵律師認爲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被用於洗錢。由於虛擬貨幣交易的匿名性、不可追溯、無法關聯到特定的人的、交易不受銀行等部門所監管等的特性。再加之近年來公安部門“斷卡”行動的集中整治,不法分子“不得不”升級其犯罪手段,使用虛擬貨幣作爲其作案工具進行不法交易及掩飾、隱瞞其犯罪所得。

2、易引發炒作。縱覽國內歷年來對虛擬貨幣的相關政策,可以看出,禁止ICO、挖礦、防範元宇宙相關非法集資風險、NFT相關金融風險,其共同點都在於防範因相關概念引發的投機炒作,導致社會公衆利益受損。

3、外匯流失。由於虛擬貨幣跨境交易的便利性,近年來比較常見的是不法分子爲賺取差價服務費,採用外匯對敲的方式,利用虛擬貨幣進行跨境匯款,導致境內巨額資金外流,或者原本應匯入境內的外匯流失。

但技術本身無罪,有問題的是使用它的人。

在國內,區塊鏈的應用場景很多。2024年2月22日,由中央網信辦信息化發展局指導,中央網信辦數據與技術保障中心牽頭編制的《中國區塊鏈創新應用發展報告(2023)》(以下簡稱《報告》)在國家區塊鏈創新應用試點總結交流會上正式發布。同時,中央網信辦數據與技術保障中心面向全國开展2023年區塊鏈創新應用案例徵集工作,經初審、復審、公示等環節後評選出66個區塊鏈創新應用案例,匯編形成了《中國區塊鏈創新應用案例集(2023)》(見下圖),爲各地區、各行業深入推進區塊鏈創新發展提供借鑑參考。

中央網信辦在發布《中國區塊鏈創新應用發展報告(2023)》中也提到:“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區塊鏈技術的集成應用在新的技術革新和產業變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們要把區塊鏈作爲核心技術自主創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確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關鍵核心技術,加快推動區塊鏈技術和產業創新發展’。”

由此可以看出,盡管在監管層面我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相關持負面態度,但同時也在持續鼓勵國內對於區塊鏈的探索與應用。

03

國外對於Web3.0行業反洗錢的監管動態

國內Web3行業受制於多方面的原因,總體上仍處於初步發展階段,實踐中很多Web3創業者出於各種現實層面上的原因考慮,會選擇肉身出海,將項目放在國外運營。但國外一些國家對於Web3行業更包容,更开放的同時,相關的監管規定也更嚴格和細化。

1、全球主要國家監管規定

據零時科技統計,2023年Web3行業全球主要國家監管政策如圖:

在穩定幣監管方面。

多國政府日益認識到穩定幣所蕴含的廣闊前景和巨大潛力。2023年5月,歐盟議會批准首個加密貨幣法規《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MiCA),成爲世界上首個引入全面加密法規的主要司法管轄區。2023年8 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宣布了穩定幣最終版監管框架。根據2023年 12 月 19 日發布的《普華永道2023年全球加密貨幣監管報告》,2023 年有多達 25 個國家/地區制定了穩定幣立法或監管,包括法國、德國、日本等。

在加密平台合規運營方面。

在美國主要由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CEN)進行監管,側重點在資金轉移和反洗錢(AML)。根據《銀行保密法》,FinCEN監管貨幣服務企業(MSB)。2013年3月,FinCEN發布指南,確定加密貨幣交易服務提供商爲MSB。在此框架下,加密貨幣交易平台須獲得FINCEN許可,實施全面的反洗錢風險評估和報告機制。

2023年2月7日,迪拜新虛擬資產規則手冊稱,加密公司必須獲得授權和相關許可才能在迪拜運營。這要求要求發行、咨詢、托管和交易所服務等特定活動必須獲得授權和相關許可。

2023年6月,香港證監會發布了《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及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引入了虛擬資產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

在Web3行業細分領域方面的監管方面。

例如DeFi,2021年10月,國際組織《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在更新的虛擬資產反洗錢指南中建議,將DeFi以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納入反洗錢義務中。2023年 4 月 6 日,美國財政部發布了 2023 DeFi 非法金融活動評估報告,這是世界上首份基於 DeFi 的非法金融活動評估報告。

例如NFT,美國財政部發布了《通過藝術品交易开展洗錢和恐怖融資的研究》報告,將NFT歸類爲新興在线藝術品市場,並指出該市場可能會帶來新的風險。包括數字藝術品領域內存在洗錢風險。報告指出,NFT可用於進行自我洗錢。犯罪分子可以用非法資金購买NFT並與自己進行交易,以在區塊鏈上創建銷售記錄;然後,NFT將被出售給一名不知情的個人,罪犯將從後者與犯罪無關的幹淨資金中獲利。

2、執法行動與反洗錢制裁

2023年,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對加密貨幣公司發起了200多起執法程序。美國監管機構加強活動的背景是該行業充斥着破產、詐騙、欺詐性操作和非法資金流動。

2023年8 月 24 日,據美國財政部新聞稿,司法部對 Roman Semenov 和 Tornado Cash 的第二位聯合創始人 Roman Storm 提起了起訴,後者今天被聯邦調查局和國稅局逮捕,指控串謀洗錢、串謀經營未經許可的資金傳輸業務以及串謀違反制裁規定。財政部稱,即使知道 Lazarus 集團爲了朝鮮的利益,通過其混幣服務洗白了價值數億美元的被盜虛擬貨幣,Tornado Cash 的創始人仍然繼續开發和推廣該服務,並且沒有採取任何有意義的措施來減少其用於非法目的。

2023年11 月 29 日,美國財政部制裁了加密貨幣混合服務 Sinbad,原因是該服務支持與朝鮮黑客組織有關的交易。Sinbad.io ( Sinbad,辛巴達 )是一個虛擬貨幣混合器,爲 Lazarus Group 替朝鮮洗錢的主要工具。Sinbad 負責協助洗錢數百萬美元的被盜虛擬貨幣,並且是 Lazarus Group 首選的混合服務器。Sinbad 在比特幣區塊鏈上運作,通過混淆其來源、目的地和交易對手,不加區別地促進非法交易。

04

國內外司法管轄相關規定

Web3創業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外,都需要重視反洗錢合規。在國內,虛擬貨幣相關的代幣發行、融資、交易有關的業務早已被禁止。那么,若項目發行地選擇放在海外,是否能夠規避刑事法律風險?

1、國內刑事司法管轄規定

從法理上來講,只要是中國公民犯罪的,我國司法機關都有管轄權。

我國《刑法》第6~9條是關於刑事司法管轄權的法律規定,分別是屬地管轄、屬人管轄、保護管轄和普遍管轄原則。因此,犯罪的行爲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或者是對於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等情形,我國司法機關都有管轄權。

2、國際司法管轄規定

目前,各國對於Web3行業的監管,都處在不斷的探索當中[1]。從國際層面上來說,2019年,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已經針對虛擬資產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VASPs)發布了指導意見,以確保遵守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AML/CFT)規定。具體到不同的國家,各地區的監管具有不同的地域特徵:美國是通過執法來監管,歐盟、英國和亞太地區通過咨詢和立法來監管。以美國爲例進行說明:

1、針對Web3行業,由美國聯邦和州兩個層面共同監管;

2、由於各監管部門對虛擬貨幣的認識和理解不同,涉及到不同的監管主體,如: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CFT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FinCEN(美國金融犯罪執法局)、IRS(美國國家稅務局)分別負責不同領域的監管。

3、長臂管轄(long arm jurisdiction),即將原本不屬於管轄範圍內的案件納入管轄,其概念最早源於1945年國際鞋業訴華盛頓州案,該案判決確立了“最低限度聯系”的跨州管轄原則,即只要被告人以某種行爲有目的地在法院所在州從事活動,且該活動與原告相關聯,則法院即有權管轄被告。“最低限度聯系”原則的模糊性和靈活性使其內涵在實踐中無限擴大,其應用領域也從國內擴展至國外,反壟斷、反洗錢、上市公司財務合規等也是美國實施長臂管轄的常用借口。在反洗錢領域,美國《愛國者法案》第317條規定:“如果某一外國人或者某一根據外國法律設立的金融機構參與了洗錢活動,只要對其依照《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或者所在地的外國法律送達了訴訟文書,美國法院即可對其行使長臂司法管轄權”。基於《愛國者法案》,美國相關部門可肆意核查在美开立代理账戶的銀行账戶明細,依據該法案,法院可向任何开設代理账戶的外國銀行發出傳票、核查或凍結該账戶美國境內外所有資金,該條款通常與金融制裁聯用。

3、相關案例

跨鏈橋項目Multichain已停止運營, CEO被昆明警方控制。

2023年5 月底,跨鏈互操作性協議 Multichain 出現跨鏈異常延遲情況,2023年7月Multichain 官方披露消息稱,其 CEO Zhaojun 於 5 月 21 日在家中被中國警方帶走,此後與 Multichain 全球團隊失去聯系。後來,團隊與 Zhaojun 的家人取得聯系,得知其所有電腦、手機、硬件錢包和助記詞都被當局沒收。由於缺乏其他信息來源和相應的行動經費,團隊被迫停止運營。

據公开信息,Multichain(原Anyswap)成立於2020年7月,曾獲得來自Binance Labs 6000萬美元融資,除融資支持外,Multichain 還與幣安智能鏈 (BSC) 建立了合作夥伴關系。雖然項目搭建在海外,但實際是國人項目。

目前尚未查詢到關於本案警方通報涉案原因的相關信息,但國內司法機關對該案有管轄權並不存在爭議。

幣安創始人被美國法院判處四個月監禁

2024年4月30日,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所幣安(Binance)創始人趙長鵬被美國西雅圖聯邦法院判處四個月監禁。趙長鵬出生於江蘇連雲港,擁有加拿大和阿聯酋國籍。根據認罪協議,CZ承認自己違反了《銀行保密法》(BSA,Bank Secrecy Act),未能維持有效的反洗錢計劃。

幣安交易所注冊在離岸金融地馬耳他,同時趙長鵬爲了規避法律監管,長期在线上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務,並取得了阿聯酋國籍。阿聯酋與美國之間沒有引渡協議,只要趙長鵬不出境,美國不能跨國抓人。

美國的《愛國者法案》規定,外國實體參與了洗錢活動,若交易發生在美國,或在美开設銀行账戶,美國司法即可長臂管轄。而幣安涉及的業務,雖然其主要交易以去中心化方式分布進行,但相當一部分交易是在美國本土,包括美國人和受制裁管轄區的個人之間的交易,這樣美國就有了管轄權。按美國反洗錢法,當事人爲掩蓋非法活動,從美國境外向境內轉账或者從境內向境外轉账,即可構成洗錢罪。因此,美國西雅圖地區法院法官在宣布量刑時說,趙長鵬有責任遵守美國法律,無論他有多少財富。

[1]趙炳昊教授受邀出席“2023香港Web3嘉年華”,帶你從法律視角重新審視Web3行業-中國政法大學金融科技法治研究院  http://lfi.cupl.edu.cn/info/1053/1207.htm

下篇文章是本次主題第三部分《反洗錢監管全球趨嚴背景下,Web3.0行業創業者應如何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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