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老闆創業有成卻積勞成疾 「五種法定方式」立遺囑給3子女避免糾紛

發表於 2024-06-02 05:00 作者: 區塊鏈情報速遞pro

吳任偉律師

案例

阿發創業有成,與妻子小慧育有一男二女,也均已成年、各自成家立業;阿發因常年積勞,健康早已亮起紅燈。基於財富傳承與照顧遺族,阿發希望能藉由「遺囑」的方式,提早規劃與安排自己的家業。

請問:阿發想要訂立遺囑,法律上有哪幾種方式可以選擇?實務上常見遺囑爭議為何?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以避免日後糾紛?

解析

一、五種法定方式

依據《民法》第1186條規定,年滿十六歲、有行為能力者,就可立遺囑。而《民法》第1189條另規定,遺囑只能以「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等五種法定方式進行,並各有其要件:

(一)自書遺囑(《民法》第1190條):

1.應自書遺囑全文。

2.記名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3.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實務上認為,倘若沒有依照法定方式增刪塗改,「應視為無變更,而保持效力,尤其在增減塗改字句並不足以造成遺囑文義之變更,或造成無法辨識遺囑內容時,如拘泥於條文規定之文義,而謂遺囑歸於無效,反而有違該條文之立法原意」。

(二)公證遺囑(《民法》第1191條):

1.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

3.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本文出自《傳富子孫,不留糾紛》)
(三)密封遺囑(《民法》第1192條):

1.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

2.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四)代筆遺囑(《民法》第1194條):

1.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

2.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五)口述遺囑(《民法》第1195條):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二、實務上常見遺囑爭議與相關注意事項

(一)法律上對「遺囑見證人」資格,有特別的規範限制:

1.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或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等,均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民法》第1198條),否則遺囑無效。

2.前述「受遺贈人之直系血親」,於受遺贈人的收養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其養父母而言,不包含其本生父母。

(二)指定遺囑執行人,並約明報酬:

1.立遺囑人可指定遺囑執行人、由其代理執行所有相關事宜,包括:繳納稅捐、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

(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高雄所主任律師兼永然長照與醫藥衛生中心召集人)

(本文出自《傳富子孫,不留糾紛》)

標題:大老闆創業有成卻積勞成疾 「五種法定方式」立遺囑給3子女避免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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